民警调解民事纠纷处理流程

民警调解民事纠纷处理流程,第1张

法律主观:

派出所对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十章治安调解。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故意损毁财物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 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第一百五十五条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第一百五十六条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第一百五十七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第一百五十八条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第一百五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第一百六十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 损害赔偿纠纷 ,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一百六十一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 治安管理处罚 ,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今日说法]劝架时的意外(20080911) 总导视: 自行车和公交车发生纠纷 骑车人从公交车上摔了下来 就这样一推 就倒下来了 倒了以后 后脑勺摔得咚地一声 我根本就没有那个意识(把他)推下去 我存在个什么呢 劝架的人被指认为肇事者 这是事实还是冤枉了他呢 分导视: 道路上的一次小磨擦最终会酿成怎样严重的后果 意外的发生真的是事出偶然吗 主持人:在街上经常会有好心人,比如说有点麻烦有人吵架一定会有热心人就上来劝架,但是有时候好心未必能够办成好事儿,比如武汉的张先生就遭遇了这样一件事情。 2006年8月20日晚19:00多,湖北省武汉市常青路上发生了一起意外,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认为一辆公交车别了他,随后骑车人就跑到了公交车上与司机发生了纠纷,这时公交车上有位乘客上前劝解,不料那个骑车人突然从公交车上跌落摔倒在马路上。在出事地点复兴村附近不少人听说了这件事儿但没有人现场目击。据了解,在骑车人摔倒之后公交车上有乘客报了警,那么究竟那个(骑车)人是怎么掉到车下去的? 那辆出事的公交车是585路车隶属于武汉市公交集团第四分公司,当时开车的司机康师傅讲述了事发经过。一段坑坑洼洼的路面,汽车自然而然晃动,康师傅说当时他是正常驾驶车辆并未注意到那辆自行车,那个骑车人名叫杜付林,当时正和一个同事骑车去上夜班。杜付林的同事老李说他看见公交车是别了杜付林的自行车,但是公交车未停,老李说当时很生气的杜付林就去追公交车,老李也跟着往前赶。 585路公交车停在复兴村站的时候杜付林先追了上来,从前门上了车并且开始拉扯开车的康师傅。康师傅说他发现骑车人杜付林是喝了酒的就没有理睬他,而这个时候公交车上有位乘客走了过来把手伸向了杜付林,这个人名叫张幼启,他走过来是来劝慰。张幼启说随后他看到杜付林突然从前车门摔了下去,头触到了马路上,那么杜付林究竟是怎么摔下去的呢?张幼启说杜付林是酒后失足摔下去的。开车的司机康师傅也证明当时杜付林喝了不少酒,意识不太清醒行为有点失控,但是杜付林他是怎么掉下去的他根本就没有看到。而杜付林的同事老李则说他看到是张幼启把杜付林推下了车。老李说他骑车追上公交车的时候杜付林已经站在车门口了,他恰好看到杜付林被推了下来。老李的这个说法让张幼启很气愤,张幼启说他从来没有推过杜付林,他只是轻轻地拍了拍他,两个人在扯皮在打架的时候,在拉扯的情况之下,张幼启说他本身是去劝架而不是去打架的,连推杜付林下车的想法都没有。 张幼启还对老李的目击提出了质疑,骑车人杜付林当时是站在公交车门内侧而劝架的张幼启站在车厢的更里面,老李从车后方追来受视线的限制,不可能看到车里面的情形。老李说他当时是从便道儿上骑车过来的,位置已经快和公交车的前门持平了所以恰好能够看到,而张幼启则说出事时的585路车是老式的公交车,前车门和第一个车窗之间的距离将近1米,当时张幼启就站在这个位置,所以即使老李能看到站在门口的杜付林也看不到站在里面的张幼启。张幼启的律师画了张图来说明问题,车厢的前门和车厢的第一个窗子,车厢那个有80厘米左右。律师说这里是前车门,司机在这儿,喝了酒的杜付林在这儿,而去劝架的张幼启则站在这儿,因此车外面的老李视线恰好受到车厢板的遮挡,不可能看见张幼启。 张幼启还说出事的时候天已经黑了,老李隔着七八米远,从便道上应该看不到车里面的情形。事发时585路车是否开灯这个细节老李说他记不清楚,而如果没有开灯天黑的时候,从车的外面看不清车内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也让张幼启怀疑老李是故意说他推了杜付林。根据几个人不同的说法杜付林是怎么摔下车的无法确定。事发后,110民警很快来到了现场,杜付林在老李的搀扶下也起来了,民警分别对康师傅、杜付林和张幼启等人进行了询问。警方当时的接警单上处警结果显示,杜付林是“酒后摔倒”。 在这之后公交车开走了,杜付林也回了自己的家,我们的记者之所以花这么大的力气来调查杜付林摔下去的完整过程,是因为当时看着没事儿,杜付林回家结果没想到横生枝节,在家呆了两天之后杜付林突然觉得自己有问题头疼难耐,果真接下来出事儿了。 杜付林的妻子说杜付林每天都会喝点酒而且酒量还不错,摔跤的那一天他喝得也并不多。妻子赶忙陪着头痛难忍的杜付林去了医院,一检查才知道是脑疝。脑疝是由外力撞击而形成的严重的颅脑水肿,病情让医生也很着急,根据病情情况医院进行了紧急的治疗措施, 然后建议他转上级医院治疗,当时家属就拒绝了到上级医院治疗,医院称患者脑疝加重、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患者家属强烈要求仍在医本院治疗并拒绝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她自愿承担一切风险的后果,医院出示陈桂花的签字。 那么杜付林的妻子为什么会采取消极的治疗态度呢?杜付林家是低保户,全家的生活都依靠杜付林每月几百元的工资,由于妻子拒绝了进一步治疗,一周后杜付林因病情急剧恶化而去世。 主持人:杜付林一死这个事情就闹大了,警方随后介入了调查,而杜付林的同事老李的那个证词就得到了警方的重视,所以呢警方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来对张幼启进行了拘留,随后进行了逮捕。那么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判断张幼启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所谓的过失致人死亡是否能够在这个事件当中成立?接下来我们请导播帮我们来接通一下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的电话。洪老师,应该说不论是从证据上还是从法律规定讲,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这个应该说是非常勉强的? 洪道德:被害人(杜付林)当时摔伤这个情况可能跟被告人(张幼启)的推搡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后来的这个死亡应该说,中间缺乏刑事法律上所要求的那种因果关系,再加上杜付林当时是属于醉酒的状态,然后可能醉酒的人会站不稳这也应该是考虑的因素, 这个应该说从不论是从那个司机来讲还是从现在这个被告人来讲,从民事上讲他们是有这个责任的,我们把它叫做高度注意义务。就是说你考虑到他站在那么一个比较危险的地方他又是喝了酒的人,神志不是特别清醒的人有可能会发生这样的危险的这个事项,这个情况下尽量地把他拉到一个比较安全的地方,这个是有一个注意事项,但是这个不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 主持人:您认为是不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洪道德:一定要看证据是否足够地充分,是否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 但是这个时候张幼启已经被拘留而且在被羁押了1年3个月之后,终于等来了法院的判决,法院认定张幼启的确推搡了杜付林,但是他的行为和杜付林10天之后的死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认为杜付林的死亡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但是毕竟张幼启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杜付林死亡的后果所以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幼启无罪但需承担对杜付林的民事赔偿44万余元,公交公司则承担民事赔偿11万余元,对此判决张幼启的家人和公交公司都不满意均提起了上诉。张幼启认为既然判无罪,本身也没有罪,为什么还要我赔4万多块钱?公交公司在这起事故中没有故意的行为或者说是其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和死者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官司还要继续打下去,而对于张幼启来说至关重要的是他终于走出了看守所,目前关于此案的民事赔偿等事宜还在二审之中。当事各方都相信法院最终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 在武汉市很多市民都听说了张幼启在公交车上劝架的事情,大家认为(张幼启)的出发点为了主持正义应该提倡,给予保护。公交公司说司机有时候感到很孤立、很无助,特别是碰见一些无理的行为出现,这个时候如果有乘客或者社会上的公众能够伸出援手,他我们也是很感谢的。毕竟从车上摔下去的杜付林他的死亡是一个不幸的事件,但是这个事件仅仅是出于偶然吗? 据了解,585路公交车在武汉市内起点和终点附近的路况是这样的,路面较狭窄没有区分快慢车道和人行道、没有明确的交通标志线,并且有的公交车还随意在路上停车载客,而就在这次事件中,自行车与585路车发生摩擦的路段上共有5个线路的公交车经过这里,这种人车混行的状况让本来就不宽阔的道路变得更加拥挤,自行车和行人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少了,道路通行充满着风险。 目前,张幼启一家和他的岳母住在一起,张幼启2002年从原单位下岗现在正给一家餐馆打工,尽管案子一度影响了全家人的生活,但是日子终究还要过下去。 主持人:其实张幼启当时的行为,虽然有人说他是多管闲事但是换一个角度,如果当时他不管这个闲事任由现场去发展,现场的局面可能混乱,危险需要援助,所以我们不能对那些在紧急状态下对别人施以援手的人有过多的苛求,这个案件如果在案发之后,大家能够在以和为贵的这种思路指导下寻求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进行最有效的调解也不会落到今天这步田地。感谢您收看今天的节目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民警受理案件之后,如果能够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只是简单的非违法犯罪行为,换句话说,只是属于民间纠纷或民事纠纷时,是劝解促合,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一、民警处理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一般是受理后,能够确定非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民间纠纷或民事纠纷时,是劝解促合,通过明法析理,让当事人知之自我过错或不当,达成双方谅解,止息纠纷,事结即案了。如果不能达成谅解(在不违反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时)告知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能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二、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在民事交往中发生的各种纠纷或摩擦。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

和解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愿、互谅、友好地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两公司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双方的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合同得予顺利履行。

调解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通过第三人在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主持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调解根据主持调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依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纠纷进行裁决解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解决: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诉讼,这里是指民事诉讼。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发生民事纠纷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决方式。俗称打官司。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主要是上述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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