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三点楼下太吵可以报警。
根据声音的大小来判断,如果达到噪音级别,可以报警处理。
根据《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具体如下: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2014年11月初,我买的新房交工了,因为当时我租住的房子既将拆迁,所以新房只是简单地装修了一下,就迫不及待地搬到新房里来住。可以说我是我们这栋楼里第一个搬过来的住户。
当时楼下的邻居也正在装修新房,说是给孩子结婚买的,现在不住,因为孩子还不到结婚年龄,也是先简单装修一下,然后租出去,赚点租金。
大约有半年的时间,我们这个单元楼也都陆陆续续地搬过来了,楼下的房子也有人租住了。
至于租户什么时候搬过来的我不清楚,直到有一天晚上已凌晨一点多了,楼下的吵闹声把我从梦中惊醒,我才知道楼下已有租户了。
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这对夫妻经常隔三差五地在半夜吵架,男人的吼叫声,女人的叫骂声,一次比一次的声音都要高,紧接着就是夫妻俩在卧室里乒乒乓乓地打架的声音,女人愤怒地又哭又骂,男人好像在拿家伙打砸女人,从卧室打到客厅,时不时地传来男人打砸桌椅砸锅摔碗的声音,还有孩子恐惧无助的哭喊声。
他们第一次吵架的时候,我没太在意,认为可能两口子因为有什么误会,年轻人克制不住情绪,才会在半夜吵架,既便是扰民那也纯属偶然,虽然那一夜我失眠了。
第二天一早,失眠了一整夜的我毫无精神,我家孩子也被吵闹的没有睡好,可孩子得去上学,到地下室推电动车准备送孩子去学校时,正好遇到一楼的邻居,他问我是哪一户人家半夜打架,搅得他全家人都没有睡好,差点想报警。我想我们整个单元楼应该都没睡好。
本以为纯属偶然,不能太怪罪楼下租户,可谁知接下来的时间,经常隔三差五地被租户半夜的吵架声惊醒,每次醒来看看表都是在凌晨1点左右,当时儿子正在上初三,并既将面临中考,如果在孩子中考的那天晚上休息不好,一定会影响中考成绩的,我心急如焚,这里到底住的是什么人,吵架也不分时候,早点吵不行吗,非得半夜吵,我又不敢出门劝架,听那男人的动静好像是个二百五,我只能忍气吞声,不求别的,只求当我儿子中考的那两夜别在吵架,让孩子睡个好觉,打扰到我没事,千万别打扰到我孩子。
没有办法,我又不敢当面劝说,如果报警还怕影响到邻里关系,对于这种素质的邻居我只能避而不见。
我住六楼,租户住五楼,临近中考那几天,为了孩子,我写了张大字条,上面写着为保持和谐的邻里关系,半夜请勿大声喧哗,我把这张纸条贴在了四楼过道正对楼梯的墙壁上,这样他在上楼的时候就能很明显地看到,他也不会知道到底是谁写的,这样就很好地避免了矛盾与冲突,他应该看到了,那几天确实安静了,孩子终于顺利地通过了中考,接下来我就不太在意了,随便他怎么吵,大不了我晚上不睡白天睡。
只不过好奇的是为什么两口子总是打架这么凶,我都怀疑他们俩到底是不是两口子,那男人的暴力倾向这么严重,女人为什么还跟他一块过日子。
幸好没住多久他们搬走了,这次才算真正地清静了,后来听别人说,那女人是再婚,她带过来的孩子是她和前夫的,男人经常跑外,半夜回家是常事,每次回来看到孩子就像看见仇人似的,那孩子成了他的眼中钉,这也是他们两口子半夜打架的起因。
不管怎么着,你也得考虑下邻居的感受吧,半夜扰民实属不该。
法律分析:和人吵架报警,警察会进行调解处理。情节严重就可以立案。辱骂他人,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可处以拘留、罚款。如果公然当众辱骂他人,有其他多人在场的,比如引起路人、邻居等围观等,情节较轻的,构成治安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辱骂他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只有特定很少人在场,这种辱骂行为一般不作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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