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乘客和司机双方都有责任,在乘客与司机争执的过程中,两个人显然是发生了肢体接触,但是不知道为何司机向左打一圈方向,要知道司机是在一个正常的路上行驶,完全没有躲避其他车辆,就算是变道,也不需要打一圈啊。
而女乘客在坐过站点后与司机激烈争吵显然是不对的,毕竟公交车都有规定只能站点停车,更何况是在路上来来往往的,车辆这么多停车显然是不可取的。
两个人都应该为这件事件负责,这个也只能从视频的监控中看出两个人是因为争吵,但是其中的一些细节,我们也无法得知。
遇到类似情况应该报警处理。
湖南一个大妈被乘车的乘客用暴力踹下公交车,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报警处理,这是最正确的处理方法。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方暴力伤人的理由,大巴乘坐公交车的时候被车上的乘客用暴力踹下来,这是极其危险的事情,如果大妈身受重伤或者因此死亡,这个乘客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件中的这个大妈使用的是免费公交卡,他上车以后刷卡,因为带了比较多的货物被公交司机要求补票,但这个女子拒绝,于是他于司机之家发生了争吵,但没有与司机之间发生肢体冲突。在女子拒绝补票以后,司机打开公交车门要求女子下车,在这个大妈还没有下车的时候,车上一名男子就把大妈拿的货物扔下了车,而且用脚把它踹了下去。
车上这名乘客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他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在这个大妈报警以后,他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会被警方行政拘留,如果因为他的踢踹导致大妈严重受伤,他还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会受到刑事处罚。在这个事件中公交司机也有一定的责任,他与乘客发生矛盾,给车上乘客实施踢踹提供了便利。另外在大妈被踹下车以后,这个司机根本没有停车查验大妈伤情,驾车离去,这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反行业规则的行为。
事情发生后大妈已经入院治疗,经过司法鉴定后如果确认轻伤或者深受重伤,这个男子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但如此,这个男子还应该赔偿大妈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费,所以在事情发生后一定要报警处理,只有在警方介入以后才能固定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如果在这个事件中司机没有进行劝阻与踹人的乘客有类似的行为,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交车上发生的乘客打架的行为,和公交车司机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发生打架的对方是两个乘客之间,乘客受伤也是因为另外一个乘客造成的,他这种情况可以去当地的派出所报案,并且请求那名乘客负责他的医药费。公交车司机是没有过错的一方,他可以进行口头制止,也可以把车停在安全的地方,让这两个人下车。
1、公交车司机也是公交车上的安全员
平时我们外出的时候,乘坐公交车都会注意到公交车司机袖口上都会带着一个安全员的标志。就说明公交车司机不仅要负责公交车的驾驶工作,也要负责车厢内人员的安全。对于车厢内乘客发生的吵架行为,公交车司机有权进行口头制止。有次外出,我就看到两个人在打架,公交车司机喊他们不要打,并且停下了车,让他们下车去打。公交车司机有权保证一车厢人员的安全,这是他的责任。
2、乘客之间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和公交车司机没有直接的关系
有人说我们两个人在车上打架了,因为发生争斗的这个地方是在公交车上,所以公交车司机有责任对我进行赔偿。公交车司机只是有责任进行劝阻,并且把车停下来,让你们下车打架,但是他不会负责你们的赔偿费用,因为你们都是成年人。打架的行为也是你们个人的行为,这件事和公交司机以及公交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除非是公交车司机参与了打架斗殴。
在法律上,这种关系的划分是非常明确的。每天都会有乘客发生争吵,如果公交车司机每一件事都负责,那么这一年365天,他可赔不起呀。公交车司机只负责自己分内的事情,至于其他的事情和他真的没有关系,我们国家是有法可依的。
一、医药费客运公司是必须理赔的。
1、乘客乘坐公交车,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2、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乘客扯断拉环摔倒,造成关节处骨折、韧带损伤,属于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交公司的赔偿范围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需要营养的还应赔偿营养费。如果造成乘客残疾,还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
4、按照合同违约求偿的缺陷就是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规定,承运人公交车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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