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物业吵架后有什么后果

和物业吵架后有什么后果,第1张

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供暖不热,可以投诉物业或供暖公司,或是查看供暖合同,和你签订合同的单位就是要投诉的单位。

若是公共范围的暖气不热,可以先找物业,要是物业不理,就直接向供暖公司投诉;

若是自家的暖气不热,可以打电话向负责本地区供暖的锅炉房或是换热站投诉;要是供暖公司也没法搞定,那么就直接到当地政府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

投诉注意事项:

1、首先确定是哪里管理,要弄清管理单位,是物业还是热力公司,不管是哪家管理都可以向其客服进行投诉,投诉时要讲清所在地址、门牌号、****、联系人姓名、大概几时家中有人、不热的情况(是全不热还是个别屋不热),要问清管理方大概何时可以解决。

2有可能管理方确实解决不了不热问题,因为家中不热有很多种原因,比如房屋老旧保温不好;比如供热管线老旧造成的管线堵塞;比如房间所处位置(一般房屋靠整栋建筑边缘都容易不热,一般称作“末端”);比如邻里装修改造暖气;比如邻居家截门未打开等等很多种因素。

3如确属供热质量问题,客服投诉未能解决,可继续向管理方党务“信访”部门投诉,如还未能解决问题,可继续向所在地,区供暖办或区市政管委投诉,如还未解决,可继续向市委市政府信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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