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邻居的门上贴一个提示。
2,通过物管协调一下。
3,找社区办事处的人来协调一下。
4,报警
以上四种方法我都见到有人使用过。
(阿弥陀佛,回答咋不妥?还请见谅。)
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面对楼上夫妻的吵架打架,有几种具体应对方式:
1 联系物业管理部门,让他们来处理,并举报给相关部门,以引起注意,让其得到处置。
2 直接向警方报告,报案时应报实名举报,如此警方才有准确的线索可让他们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要保持冷静,不过多干扰警方的正常工作。
3 如果不愿意管闲事,也可以选择忍耐,等待他们自己解决。但是应尽量避免卷入其中,以免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总体来说,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处理该问题,并尽量避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如有需要,可以寻求专业帮助,如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来解决问题。
1、找到楼上当事人,当面讲清楚事实,并要求其停止这种扰民行为;
2、找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投诉,让政府部门出面进行调解;
3、找当地派出所民事调解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找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根据《物权法》中规定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若扰民声音达到一定分贝,可参照此条法律,法院会责令你楼上的停止噪音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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