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罪犯心理专项辅导(论文)

谈罪犯心理专项辅导(论文),第1张

随着社会上暴力犯罪的增多, 监狱内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也日趋加大。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所具有的攻击性, 正日益成为影响监管安全的主要隐患。对暴力型罪犯教育改造的好坏, 直接影响着监管改造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暴力犯的改造中, 心理矫治处于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所以, 更有效的对暴力犯进行改造, 应首先对其心理加以矫治。罪犯心理是指那些通过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 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判刑,己被交付监狱、劳教场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犯罪人的心理。加强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 对确保监狱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提高改造质量,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攀力型罪犯在改造中的心理特点

(一)固执、偏激、抵触心理强

由于暴力犯长期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 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 在思想上表现为顽固不化、固执己见, 在行为上表现为反抗、怀疑、消极等, 因此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意识差。由于认知水平低下, 对事物的全部和实质不能正确把握和认识, 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对待和看待事物, 往往只看一点, 不计其余。大多数暴力犯在其错误偏激思想的支配下, 对消极的社会现象持认同和肯定的态度他们触犯刑律受到惩罚后, 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反而错误的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在改造中, 排斥和抵触监狱改造政策不服监狱千等的管教, 甚至对抗监狱的一切监管活动以致发生严重的反改造行为。与他人交往容易产生疏远关系、敌对情绪, 出现心理上的距离。

(二)悲观厌世心理表现突出

暴力型犯罪由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 因此刑期一般都比较长,投入改造后, 多数罪犯因罪恶深重、刑期漫长, 表现出绝望的心态, 导致不信任、拒绝或自卑等反应。有的感到刑期漫长、前途无望, 整天闷闷不乐, 惊悸不安也有的罪犯自甘落后, 缺乏自觉改造的积极态度,破罐子破摔, 混刑度日。还有的罪犯把自己封闭起来, 拒绝与他人接触, 表现出痴、呆、傻的“ 精神病”症状。

(三)改造意识淡薄, 功利思想突出

暴力型罪犯, 改造意识淡薄, 在改造中往往是只求过得去, 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倾向明显。在改造过程中, 功利意识突出, 只享受权利, 不履行义务。有的罪犯甚至和监狱民苦讨价还价如果没有好处和实惠, 则消极改造。这些罪犯, 完全忘记了自己的罪犯身份和作为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四)情绪不穗定, 易激动, 易冲动, 危险性大

在暴力型罪犯中, 青壮年居多, 这些罪犯中相当一部分人, 神经系统的兴奋过强, 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的责任感, 法制观念淡薄, 遇事易冲动, 自我控制力差, 且不计后果, 突发性强, 危险性大, 在很多时候因很小的事就可能引起情绪的急剧变化, 短时间内出现激动状态, 丧失理智。

二、暴力型罪犯心理矫治对策

(一)选择适宜的心理矫治模式

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在实践中主要有四种模式发展模式、医疗模式、改造模式和全员训导模式。发展模式以健康为向导, 专业矫治人员用发展健康的观点看待罪犯, 注重挖掘罪犯的心理潜力, 以提高罪犯的自我认识和生活质量。医疗模式中, 专业矫治人员以医生和专家的角色将罪犯视为病人, 注重对罪犯心理疾病的诊断和分析, 并制定治疗方案。改造模式是监狱罪犯心理矫治模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它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为一体, 以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为主导, 以咨询、谈话、教导的方式摸清罪犯的心理状况和思想脉搏, 以促进改造的针对性这一改造模式的主体相对广泛, 不以专业心理矫治人员为限最后一种是全员训导模式是指全体监狱人民等察投身罪犯心理矫正工作, 着眼于对罪犯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 要求干替全员提高改造工作的心理策略水平, 在罪犯服刑期间和所有改造场合,全面负起对罪犯全员的心理训导责任, 科学的将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活动容入日常的改造工作中来。

综观这四种心理矫治模式的内容和特点, 结合攀力犯的心理特点, 笔者认为, 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以发展模式和改造模式结合为宜。暴力犯比较固执偏激生活态度消极, 悲观厌世的心理居主导地位, 抵触心理强, 情绪极不稳定, 这些主要心理特征决定了对暴力犯的改造不应以暴治暴。应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 采取平等的发展观对待他们要具有比其他罪犯更强的耐性、宽容和亲和力。

暴力型罪犯一般性格恶劣, 服刑期也较长所以对他们的心理矫治工作不可能一气呵成。应结合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 分阶段的进行在将暴力犯投入监狱的初期, 应以改造模式为主因为在这一阶段, 罪犯刚入狱, 监狱工作人员尚对其心理特征没有具体把握, 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 才能发现这些罪犯所普遍具有的心理特征以及每个罪犯的个体特征, 以增强以后矫治工作的针对性。改造模式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融为一体, 并且, 在这一矫治模式中, 矫治工作者的专业性相对较低。这种矫治模式的目的是摸清罪犯的心理状况和思想脉络, 这就为以后有针对性的改造和矫治打下了基础。在这一时期, 通过对暴力犯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 使其得到初步改造。但是由于这一矫治模式主体的专业水平不高, 在现实的矫治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矫治人员与暴力犯进行交谈过程中有时忽略了他们的感受, 尤其是与消极悲观、易激动的罪犯谈话时。还会发生冲突, 不能耐心细致的倾听罪犯的倾诉等, 这些情况是改造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常犯的错误。所以, 在对暴力犯进行矫治中仅采此模式是完全不够的, 会使矫治工作失去针对性。

在改造模式进行一段时间后矫治人员已经对暴力犯的整体及个体的心理特征有了初步的了解, 这时如果再采取改造模式已经不能实现改造的效果, 所以, 应转变改造模式, 采用发展模式。这种发展的改造模式的专业性很强, 实施主体为专业心理咨询员, 在矫治过程中, 以健康的心理为向导, 挖掘罪犯的心理潜力, 提高罪犯的自我认识。在这种改造模式中, 矫治人员能抓住攀力犯的心理特点和个性特征, 能以平等的身份与罪犯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非常注重尊重罪犯的人格, 倾听他们的倾诉, 也不会随意给罪犯贴上有“ 某某疾病”的标签, 从而减轻了罪犯的心理负担, 降低了他们的抵触情绪, 能让他们在交谈过程中敞开心扉, 表薄其真实的内心世界以平等的朋友身份给其提出建议, 给他们一种内心深处的归属感, 反抗、抵触情绪减弱, 有利于进一步的改造。这一矫治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充分尊重暴力犯的人格,以平等身份与之交流, 矫治人员也不会将自己扮成专家、医师或教师、父母的身份, 强行向罪犯灌输自己的理论、看法和价值观念。这种心理矫治模式是对暴力犯心理矫治的优化选择, 是一种适宜的矫治方式。

(二)主动娇治与被动矫治相结合, 以主动矫治为主

通过基力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 可以看出, 在这四种主要心理的驱使下, 暴力犯很少主动去监狱的心理咨询处寻求帮助进行心理咨询, 悲观厌世的心理使他们消极的对待外界的一切,演薄的改造意识使他们在狱中得过且过, 强烈的抵触心理阻止他们与监狱工作人员交流。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心理咨询室于他们而言形同虚设。有些暴力犯在服刑期间可能会主动寻求帮助, 进行咨询, 或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这毕竟是少数, 日趋增株的暴力犯罪和日渐增多的暴力犯加大了监狱的改造难度, 而暴力犯的难以改造性又成为监狱安全的一大障碍因此, 对暴力犯的改造应根据其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心理特征, 采取适合的心理矫治方式。与社会公共准则相悖离的反社会的生活态度是暴力犯共有的本质特征, 表现为他们低劣的思想素质, 缺乏严肃的生活态度缺乏社会责任感在处理个人和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中, 遵循自我中心的个人主义思想, 行为放荡不羁, 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 守法意识淡薄, 一些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在进入监狱这一特殊环境时, 其反社会的意识并未立即消失, 而会暂时潜伏起来, 这时如不及时给予矫治, 就可能使其反社会的心理态度朝恶性方面转化, 并逐渐膨胀。。所以, 在对暴力犯改造的初期, 监狱矫治人员要充分发挥改造的主动性, 改变以“ 暴力犯走进咨询室”为主的心理矫治方式, 而是“ 咨询员走出咨询室” , 让监狱内的专业矫治人员在罪犯矫治的前期阶段起主动主导作用。矫治人员根据前期改造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基力犯的集体心理特征和个性倾向对有相似或相同心理特征的罪犯进行分组, 有针对性的根据每组罪犯的心理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治计划矫治人员可以分组进行, 到罪犯中间去主动与他们谈话交流, 挖扭他们内心向善的本质, 以利于下一步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交流过程中, 矫治人员要注意与他们谈话的语气、语调, 认真观察罪犯的情绪波动, 要控制他们的暴力情绪, 避免与他咐」发生冲突, 要保持充分的耐性和亲和力。这时候矫治人员不适宜采用医疗模式进行矫治, 因为给他们帖上有“ 某某疾病”的标签会激化暴力犯与监狱改造工作者的矛盾, 加深他们的反抗心理, 增强改造的难度。矫治人员主动与暴力犯进行交流一段时间后某些罪犯的心理可能会有所改善, 这时应抓住他们在这一时期易动摇的心理特征, 鼓励他们与人交流, 让他们自己走进心理咨询室。在这一阶段, 应以暴力犯的主动改造为主导, 专业矫治人员起配合和帮助作用, 让罪犯发挥主观能动性, 主动的去改造自己。在罪犯进行主动改造的过程中, 心理矫治员予以监督,以防他们在矫治过程中发生思想和行为的偏差。这一阶段应是改造的主要阶段, 注重以罪犯为中心, 重点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性放在重要位置。在此阶段的教育过程中, 监狱干苦以及心理矫治员不能再扮演道德权成和说教的角色, 而是起管理者、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罪犯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构建者, 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

(三)犯罪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娇治相结合, 突出心理矫治

对监狱中服刑暴力犯的矫治是通过犯罪心理矫治和犯罪习性矫治得以实现的暴力型罪犯的犯罪习性矫治也是罪犯改造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犯罪习性是长期或多次实施犯罪而形成的动力定型, 往往表现为惯犯、累犯的行为特征具有犯罪习性的暴力犯在实施犯罪的场合, 不需要外界刺激等犯罪诱因的作用, 没有明显的意志选择过程, 这也是暴力型犯罪数不断增加和重新犯罪率不断升高的重要原因。这种习性一旦形成, 暴力犯就容易保持犯罪的冲动, 他们的犯罪动型总会处于主导地位, 而罪责感、怜悯心总是难以调动。所以, 对暴力犯应将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矫治进行有机结合, 以心理矫治为主, 因为如果罪犯心理得不到矫治犯罪习性也会很难改变。通过心理矫治促使暴力犯心理发生良性转化, 形成不再犯罪的心理机制, 自我觉醒, 改变不正确的社会态度, 重塑健全人格,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形成他们对社会的罪责感和怜悯心。在罪犯心理得以矫治的荃础上, 改变犯罪动型占主导地位的局面, 使其罪责感和怜悯心处于主导地位从监禁刑的封闭特点看, 罪犯被剥夺自由是一个法律事实,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仍将回归社会则是客观结果, 。所以, 这就要求对暴力犯进行犯罪习性矫治, 在监狱中进行新的行为训练, 如严格的纪律训练、健康的集体生活训练和精神文明训练, 促使暴力犯培养适合需要的动力定型, 以适应社会生活。

三、我国监狱挤力犯心理矫治存在的问题和前景展望

(一)我国目前对基力犯的心理矫治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在理论和实践上基本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模式的水平上

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中, 重视群体共性教育, 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也重视个别教育工作, 但是, 这种个别教育没有认真系统地研究罪犯个性特征、个体需求及价值取向, 缺少针对性的教育措施, 个别教育多半流于形式所以, 在以后对罪犯进行心理改造的过程中, 不断增强矫治措施的针对性。我国目前在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实践方面, 基本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的理论和模式的水平上。这种引进和模仿固然重要, 但要注重在引进和模仿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所谓“ 本土化” , 是指我们在引进国外有关心理矫治理论和方法的同时, 应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传统文化、社会价值取向和中国人的人格特征, 考虑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现实状况,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严所以, 我国应在继承传统心理矫治方式的基础上, 结合中国暴力犯的人格特点和心理矛盾, 对西方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加以适当的改造和调整, 总结和应用我国监狱几十年来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 建立我国独特的罪犯心理矫治体系和模式。

(二)我国幕力犯心理矫治工作还缺乏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目前我国监狱暴力犯心理矫治缺乏心理学专业人员, 并且是少数干替矫治少数罪犯, 心理辅导局限于专业的训练室和咨询室。前文提及的全员训导模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全员训导模式主张将传统经验与心理训导相结合, 在日常生活和平凡小事上对攀力犯进行文化渗进、潜移欺化的影响, 逐渐转化罪犯的立场和观点。这种罪犯心理矫治模式是我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理想模式。这一模式实现的前提是每一位监狱干苦在作为管理者、教育者的同时, 还是一名心理学专业人员。但目前我国监狱干苦的整体素质和监狱心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尚不适合建立这种改造模式。所以我们应在监狱干苦中培养大量的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人才, 壮大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队伍, 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者的素质, 以实现全员训导这一理想的心理矫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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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犯罪心理的构成,无非有以下几种:(我的分析,仅供参考)

一、行凶因果要素

1、年轻人正处于血气方刚之年,加上涵养欠些,遇事不冷静所导致恶果的发生。

2、虽到中年,但长期心理压制、扭曲,性格孤僻,有报复倾向的人,如果不及时心理疏导很容易产生悲剧性结果。

3、无意对他人造成致命伤害,由于对自己的行为事件的后果估计不足,但造成他人致命的、影响较大的后果发生,其行为属“过失杀人”。

4、对方滋事挑衅,当你制服对手后还不依不饶,但造成对方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构成“防卫过当”。

二、案例分析

以上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构成犯罪因果要素。当我们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后,以下我们分析一般案例:(虚拟案情)

王某承揽工程因经营不利,欠打工李某年薪1万余元迟迟未还,李某多次索要无果。为此李某怀恨在心,纠结了一同打工的同伴数人,扬言不还款将断其手脚。当晚一伙手持利刃、尼龙绳、胶带纸、镐把等工具破门而入,准备实施绑架要挟。当闯入王某家暴力强行带人时,一同来的同乡小张由于害怕闹出人命,站出来劝解双方,达成了还款期限,从而避免了一场刑事案件的发生。

通过简单的事件叙述,我们做以下分析:

1、王某的拖欠主导思想并非故意,但拖欠是导致事件的诱因。

2、而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第二条举例的)犯罪要素,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实施,性质、后果将不可预测;

3、李某有实施犯罪的动机,同时有计划、有实施,构成了聚众闹事要素,同时有暴力倾向、损害他人物品的事实。

4、李某有终止犯罪的情节,没有造成后果的延续。

5、绑架罪不成立。

三、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李某的行为适合法律中的《治安处罚条例》相应的条款处罚。

2、李某应承担(损坏公私财物)民事赔偿责任。

3、其他参与者适合《治安处罚条例》相应的条款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也因接受法律教育后,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心理的环境变化

通过以上虚拟的案情不难看出,法律的健全、法律教育的普及至关重要,法律意识的强化与公民素质的提高是法制主权国必须面对的责任。然而,制度的建立、公民素养的提高与公民生活的改善、社会整体经济的提高、教育的普及等息息相关。人只有温饱解决了才会考虑普及教育,教育普及了才会改善人们素养,当整体素养都提高了心理会产生巨大的变化,那时会出现新的课题和新的心理起伏需要新的心理思维辅导。

先写到这里,有什么问题我们共同探讨,我的见解短浅,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案件发生在2002年的6月中旬,16岁的少年陈某伙同15岁的黄某和17岁的任某等人在某间网吧对受害人李某实施勒索抢劫并残忍的将其杀害。 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据监控录像得知当天李某正在网吧内上网,在其桌上放了一瓶价值4块钱的饮料。

随后陈某进入网吧,四处逛了一下又出去了。片刻之后与黄某等人回来并直奔李某的位置。随后与李某发生争吵,并在争吵的期间陈某迅速掏出一把匕首刺向李某的腹部,其他人又对李某进行拳打脚踢。陈某在捅了几十刀之后,又走出网吧换了一把大砍刀回来,更加凶残的对李某进行迫害。

到最后李某已经晕死在地上,陈某等人才停手,随即在李某的口袋里抢去了钱财,然后扬长而去。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经过警方的调查后,在事发两天后在另外一间网吧内将陈某等人全部抓获。

据陈某交代,他们都是农民工子弟到外地来打工,因为沉迷网络游戏而钱财耗尽,于是联合起来出去“搞点钱”。在事发当天陈某看见李某桌上放着一瓶饮料,正是这瓶饮料让陈某选定了作案目标。

分析:陈某等人之所以实施犯罪,是因为愿望和需要得不到满足,并且缺失了家庭温暖和爱,同时对社会存在一定的仇视。陈某觉得只要能够上网,只要有了钱,什么事都好办,加上本身的教育程度不高,根本不会考虑到事情的后果和严重性。由于缺乏必要的教育和经常与不良行为习惯的人交往等原因,他们对社会规范的约束和法律的约束不以为然,放任自我。

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实施了一些与社会规范不相符的行为,从而触犯了法律。同时他们长期沉迷网络打打杀杀的游戏,从而使他们将现实与网络混淆,致使他们的作案手法极其凶残,并不以为然。

2、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马加爵;因打牌时和同学产生纠纷,2004年2月13日、2月14日晚先后将四名同学残忍杀害,后从昆明火车站出逃。2004年3月15日被公安部列a级通缉犯;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马加爵 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马加爵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并畏罪潜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

分析:马加爵的犯罪心理确实属于因仇恨引发的犯罪行为。这种类型不同于一般的侵财犯罪人和性犯罪人,不是为了获取享受而犯罪;而是为了表达、为了发泄某种情绪而犯罪。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强烈但压抑的情绪特点,是他扭曲的人生观、还有“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

同时,他的犯罪心理、犯罪方式和手段又与他的智力水平密切相关。

3、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药家鑫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

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分析:本案属于情感型犯罪中激情犯罪。犯罪心理特征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该案例中,药家鑫在一时激情下向受害人连捅8刀,使一场交通事故演变成了一起刑事故意杀人案件。

4、李某,男,29岁,未婚,广西人,初中文化,原广州市朱海区一家湖北风味菜馆保安,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李某对同饭店的服务员小叶颇有好感,平时待她很是关心,还私下告诉过一些同事他对小叶的爱慕。不过,小叶对李某似乎不太钟情。

2004年5月28号凌晨与小叶在珠江堤岸散步时,欲吻小叶,小叶以李某有肝炎为由拒绝,李某连称自己的病“没关系的”,欲强行索吻,小叶嗔怒,为躲吻干脆翻过江边护栏边喊边退,李某当时也很紧张,但他不顾小叶离珠江已是几步之遥。

更没想到小叶当时的恐惧,边招手哄她过来边朝她靠近,小叶一脚踩空坠入江中溺死。

分析:该案件是一起过失犯罪案件。李某已预见自己亦步亦趋的行为可能发生小叶坠江的危害结果,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悲剧发生,此举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李某获得轻刑。过失犯罪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他与故意犯罪者的犯罪心理是不同的。

5、邱兴华,男,已婚,农民,40余岁,“716”汉阴特大杀人案的疑凶。

分析: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先从邱兴华的童年说起,邱自幼丧父、母亲是间歇性精神病。童年是一个人成长生活过程中社会化最为关键的基础阶段,不能说邱兴华今天的犯罪与其童年经历紧密相连,但是这样的家庭背景绝对是其不良心理形成的始作俑者。

丧失父爱,不能感受母爱的温暖,从小生活在担惊受怕的日子里,必然在其幼小的心灵中形成了低信任感、自卑、向外(或向内)攻击的性格特征,这些也许在平时生活中没有显现出来,比如其哥哥邱兴富说到,‘大部分情况下,特别是在外人面前,邱兴华很少发脾气,受到欺负时,尽管心里恼火,却一般不会外露’。

但是歪曲、变态的心理会逐渐形成,并潜伏在人的内心深处,一旦足够量的刺激出现,这样的“潜意识”就会浮出冰面,成熟的犯罪心理形成,不良心理体验会一起迸发出来,如果情境允许,那么表现在行动上就会付诸实施。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

  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说来,有以下5种人的心理和行为:

  ①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②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

  ③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④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司法部门人员,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

  ⑤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

  ⑵研究哪些课题。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研究课题十分广泛,

  ①犯罪心理结构

  ②犯罪心理结构成因

  ③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④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⑤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

  ⑥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如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问题)以及其它有关课题。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步骤 1建立假设。通过观察如果对未知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发生了疑问,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原理进行尝试性或假设性的推测,也就是提出问题。

  2搜集资料。建立假设后,进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据事实资料验证假设。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问卷法、个案追踪法等。

  3分析资料。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搜集到的原始资料加以整理、分类,是指系统化和简约化。

  4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的过程,确定假设的正确与否。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特点 1犯罪心理学既是一门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学科

  2犯罪心理学也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性学科

  3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 [编辑本段]研究犯罪心理学的目的 1为发展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做出贡献

  2为预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的实践服务。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常用的方法 1观察法

  2调查法

  3实验法

  4心理测验法

  5案例分析法

  6经验总结法

  7数量统计分析法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历史 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

  18世纪末、19世纪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活跃期。

  在龙勃罗梭实证研究的带动下,19世纪末出现了犯罪心理学的第二个活跃期。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

  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起源于1940年代时,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的精神病学家利昂内尔·哈瓦特在英国皇家空军中工作,侧写了一串纳粹的高阶战犯可能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飞行员中找出他们。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体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为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著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1950年代时,美国精神病学家布鲁塞尔精确地侧写了恐怖份子攻击纽约的不寻常心理状态。

  最快速的发展出现在联邦调查局在匡堤科开了联邦调查局学院之后,此一学院导致了全国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执导系统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个可以找出许多无解的重大犯罪之间关连性的系统。

  在英国,大卫·康特博士是于1980年代中期指导警方侦探侦办已犯下一连串重大攻击行为的罪犯的一位先驱,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侧写”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为一个心理学家的主观、个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创立了“调查心理学”这一词,并且开始尝试以他们认为较科学的观点来逼进此一主题。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在中国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本世纪以来,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逐渐增多,许多心理学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为。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他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美国精神病学家W希利和他的妻了AF布朗纳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于1936年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他们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与欲求的表现”。当年轻人的愿望和欲求长期得不满足,就会产生深刻的情绪问题。长期存在不满情绪就会导致年轻人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偿性的满足。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在犯罪多发区,由于同犯罪分子接触机会多,因此犯罪行为多是必然的。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志薄弱型,这种人对外界的诱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诱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这种人缺乏羞耻、怜悯、同情、名誉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无耻的人格特征。(3)爆发型,这种人稍受外界刺激,便会暴怒,用暴力手段攻击他人。(4)激奋型,这种人很容易激动兴奋,做事不谨慎、无耐心,很容易与人发生纠纷。(5)自我显示型,这种人有强烈的虚荣心,处处想表现自己,不顾场合和方法。(6)偏执型,这种人顽固地坚持违背社会规范的错误观点和信仰,并付之于行动。(7)情绪易变型,这种人喜怒无常,情绪一日多变,难以捉摸。(8)软弱型,这种人缺乏人格的尊严,经受不了外界的压力,常违心地屈服于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该做的事情。(9)自卑型,这种人极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识经验,认为自己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采取非法手段来谋生。(10)忧郁型,这种人整日情绪低沉消极,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于自己的事,并以此支配自己的行动。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研究 1、对犯罪心理的生理基础研究。包括研究体型-性格与犯罪的关系,染色体变异-性格异常与犯罪的关系,内分泌失调-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脑电图紊乱-意识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血型-人格类型与犯罪的关系等等。这方面的研究大量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美国犯罪心理学家提特斯说:“我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学家、精神病学家、内分泌学家、脑电学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这位犯罪心理学家还指出:“社会应当承认,如果我们希望树立这样一种对待犯罪心理的态度,这种态度既有社会科学的根据,又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与当代最新的生理学、医学科学、心理学的成就相结合,那么我们的犯罪心理学就能以崭新的姿态,在20世纪末之前出现”。

  2、对犯罪者人格和人格变化的研究。许多犯罪心理学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这种人格特征的由来。他们将犯罪者人格的各个方面与未犯罪者进行系统比较,从而试图确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他们所指的人格内容很广泛,如雷蒙认为:“人格即是个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内驱力、情绪稳定性、态度、兴趣、气质、社会性和个人的仪表,以及他的一般社会效能”。“它是一个对环境起调节作用的心理体系”。研究犯罪者人格问题的犯罪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人格的改变,表明这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定型。要矫正这种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极其精细、复杂、长期的工作。所以,对罪犯的人格变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上一个十分细微与深入的课题。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出根淳还指出:“过去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限于探讨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即是基于生理原因还是社会原因。所以,过去都集中于对犯罪心理的个人因素一社会因素的探索与讲座在犯罪人格论建立以后,犯罪心理学就出现了新的面貌。这样,就在犯罪者的人格问题的讨论中开阔了犯罪心理的具体研究途径。”

  3、对犯罪行为社会学习机制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学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犯罪行为同其他一切社会行为一样,也是由学习而获得的。他们致力于提示或阐明个体产生犯罪行为社会学习机制,提出了多种犯罪行为的学习理论,如埃森克的条件性回避反应理论,萨瑟兰的不同接触理论(亦称为分化性联结理论),伯杰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为操作性学习理论,A班图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费尔德曼的完整学习理论等。

  4、对产生犯罪心理的社会性缺陷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学家认为,犯罪心理的产生要源主要在于犯罪者的社会性缺陷。社会性缺陷不是个人所造成的,而是环境的产物。他们致力于研究造成社会性缺陷的环境因素,提出了种种形成犯罪者社会性缺陷的理论,例如美国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论;米德等人提出社会标定理论;米勒等人提出亚文化理论;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冲突理论;科恩提出对抗理论;克洛瓦德和奥林提出不同机会理论等。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

(粤狱〔2006〕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对罪犯实施心理矫治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心理科学理论和方法,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量、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矫正罪犯犯罪心理恶习,消除心理障碍,提升其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罪犯思想转化,维护狱内安全稳定。

第三条 对罪犯实施心理矫治,应当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遵循整体性原则,平等客观原则,启发教育原则,保密性原则,非指示性原则和坚持性原则。

第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心理矫治科,负责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施。入监监区应配备专职心理矫治工作干事,其它监区配备兼职心理辅导员。

第五条 监狱应当设立专门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六条 监狱应制定罪犯心理矫治各项业务的工作指引,明确其工作依据、职责、程序、标准以及台账等,完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制度建设。

第七条 监狱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监狱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第八条 监狱应建立罪犯心理动态的搜集和分析制度,监区每月分析一次,监狱每季度分析一次。分析情况应当逐级上报。

第二章心理健康教育

第九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治。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改造工作的整体计划。

第十条 监狱对新收押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每期应不少于16课时。

新收押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心理学基本知识;

(二)心理保健常识;

(三)狱内常见心理问题的自我调适;

(四)不良犯罪心理的矫正与良好心理品质的培养;;

(五)罪犯求助心理咨询、接受心理治疗等方面的指引。

第十一条 监狱应根据改造工作的需要,结合罪犯实际,对某种类型罪犯和某一时期罪犯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心理健康教9。

第十二条 监狱对临近出监的罪犯应进行专题心理健康教育,以增强罪犯刑释后的社会适应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 对普通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全年应不少于30课时。女犯和未成年犯应适当增加教育内容和教育时间。

第十四条 监狱应多渠道实施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应定期出版罪犯心理矫治专刊或设立专栏,监区图书室、阅览室、文化室应配有相关的心理学类书籍、杂志或报刊等。

第三章 心理测量

第十五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量并建立罪犯心理档案。

罪犯心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罪犯基本情况;

(二)心理测验结果及分析;

(三)罪犯自评和警察评议;

(四)监管改造建议。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形成的有参考利用价值的记录均应归入罪犯心理档案,有条件的监狱应建立罪犯电子心理档案。

第十六条 罪犯心理档案应当参照有关罪犯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不得公开和传播,不得向监管教育或侦办案件无关的人员泄漏。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罪犯心理矫治相关论文刊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罪犯的资料。罪犯刑满释敞后,按短期保存档案处理。

第十七条 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量应制定具体实施计划,选用的测试量表应有常模,具有一定的信度和效度,实施方法标准化,计分标准明确。

第十八条 监狱对新收押罪犯应在收监后20日内实施心理测量,侧重掌握罪犯个性特征和罪犯个体心理健康状况。对综合指标或个别指标异常的,应增加其它有针对性的心理量表进行测量。

对排查出的顽固犯和危险犯,在认定之日起15天内应当进行心理评估,其结果作为制订顽危犯转化方案的重要依据。

对挑选使用的事务犯和专项工种罪犯,在使用前应当进行心理评估,其结果作为是否适合使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 心理测量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监狱管教部门和监区,可以有选择地反馈给罪犯本人。

第二十条 监狱应根据心理测量结吴,结合其犯罪史、生活史、疾病(特别是精神疾病史)以及罪犯自评、他评等,提出罪犯改造建议,为罪犯甄别分类、监管安全等提供依据。

第四章 心理咨询与治疗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为罪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解答罪犯提出的心理问题。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应当实施治疗;对病情严重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进行专门治疗。

第二十二条 监狱应为罪犯接受心理咨询与治疗提供必要的引导和便利,建立和完善相关渠道。

第二十三条 罪犯接受心理咨询与治疗,可由罪犯本人申请或由监狱警察指定。接到罪犯申请后7天内,应安排心理咨询员进行咨询或安排心理辅导员进行面谈。

第二十四条 监狱应为具有共性心理问题的罪犯群体提供团体辅导或行为训练;对明显适应不良、强迫症、恐怖症、焦虑症、抑郁症、不良癖好等情形的罪犯应由专职心理咨询师进行矫治,以使其症状减轻或消除。

对于具有心身疾病、疑似精神病愚者等洁形的罪犯应及时转介给监狱医院,由医院组织治疗。

第二十五条 对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边缘的罪犯实施药物辅助治疗的,应由专业医生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狱可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经省局审批后,建立狱内或远程的电话咨询系统和计算机网络咨询系统。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二十七条 监狱应对处于心理危机中的罪犯实施心理危机干预,以降低或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和危及监管安全事件的发生。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前,应结合监狱自身实际,制订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方案。

第二十条 罪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认定为其处于心理危机状态。

(一)出现企图自残、自杀等自毁意图的;

(二)出现行凶、脱逃及其它狱内又犯罪危险的;

(三)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罪犯情绪失控,经监区警察做思想工作后未见情况好转的;

(四)对监管环境存在严重适应性障碍的;

(五)寻求心理咨询动机强烈,且咨询中发现具有现实危险性的;

(六)群体性心理问题倾向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

(七)监狱在处置监管事故过程中认为罪犯处于心理危机状态需主动介入的;

(八)服刑期间因其它特定事件而导致行为表现亢奋或过度压抑、极度焦虑紧张等异常情形,而本人并不愿主动求助于心理咨询的。

第二十九条 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同时,应对干预对象采取其他综合性的监管安全措施,尽力避免发生不测事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可以自己先看一些犯罪心理学方面的书,先了解一下。

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依据的一门学科,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既具有和前的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性。它从心理学角度研究犯罪人形成犯罪心理和发生犯罪行为的原因过程和规律,为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惩戒犯罪以及预防犯罪矫治犯罪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和方法。

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

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说来,有以下5种人的心理和行为:

①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②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

③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④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司法部门人员,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

⑤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

⑵研究哪些课题。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研究课题十分广泛,

①犯罪心理结构

②犯罪心理结构成因

③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④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⑤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

⑥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如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问题)以及其它有关课题。

犯罪心理有哪些

 犯罪心理有哪些,我们在看书阅读时,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问,这些疑问的产生会让人们继续去探索。心理学是一门专门研究人们心理的学科。下面分享犯罪心理有哪些。

犯罪心理有哪些1

 犯罪心理是指人在实施违反法律规范行为时的一系列心理活动。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亦即一系列心理活动的支配下发生的,并随着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为犯罪行为。犯罪按犯罪心理分为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

 在故意犯罪中,犯罪心理的核心因素是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它是支配主体预备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动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形成,除了与客观环境因素有关外,也与主体的其他心理因素密切相关。

 如错误的认识,消极的情绪状态,不良的情感、意志品质,不合理的需要和动机结构,有害的兴趣、意志品质,不合理的需要和动机结构,有害的兴趣,错误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和反社会的态度、不成熟的自我意识等有关。

 在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犯罪心理是指主体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心理。犯罪心理是主体的头脑对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规范的消极能动的反映。

犯罪心理有哪些2

  为什么会有人犯罪

  一、巴甫洛夫经典的条件反射

 其认为人与动物的条件反射是相似的。例如:铃声与食物结合,原本当狗看到食物时会分泌唾液而狗在听到铃声时不会分泌唾液。但当在铃声后给狗食物久而久之狗就会将铃声和食物结合起来。

 从而狗在听到铃声时会分泌唾液。例如:在贪财性犯罪中人面对金钱这种刺激物,犯罪人将金钱和很多能满足需要的目标联系起来。所以贪财性犯罪人会不停的追随非法的获得各种各样的象征财富的目标。

  二、操作性条件作用

 当一人做出某种行为时他是否获得了奖励或者惩罚会进一步激发他是不是进一步维持这种行为模式或者消除。比如干坏事是否及时的得到惩罚。例如:老鼠在实验仓,踩踏板会得到快感所以老鼠一天大多数清醒的时间都在踩踏板。记录表明一只老鼠一天踩了5000次。其奖励来源于不仅在于物质也可以在于精神。

 那么初犯之后再次犯罪就涉及到人的认知评价。犯罪人认为上次犯罪不太谨慎,策划的不太精密,同伴不忠诚等。这叫效能感(犯罪人认为自己能更好的实施犯罪行为)其也可能是虚假的。

  三、观察者效应

 如果一个人观察到别人同样情景下的行为,他就习得一种行为模式,无意中会仿效这种模式。一是态度的习得,二是表现行为方式上的——我应该怎么做。行为主义认为,人大多数的行为模式是来自于后天习得,是学习来的,不是与生俱来的。

 在监狱管理中常见有这种效应,一个年少的初犯与很多极端的犯罪人生活在一起,包括交流,观察习得。有可能形成一种之前不具备的犯罪观念和犯罪技能。

 这很好解释了为什么在我们国家以及一些情况相同的其他国家,很多重大的案件都有刑满释放人员的参与的影子。他们最终的犯罪会比他以前的犯罪更加恶劣,犯罪的对策和技术也会更加高明。

犯罪心理有哪些3

  犯罪心理类型都有哪些

 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什么?这实质上是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 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

 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

 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

 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犯罪心理有哪些4

  易犯错的心理性格

  1、讨厌工作的职业犯罪

 性格懒散,有厌恶工作倾向的人因为没有工作或是不断换工作,导致生活常常陷入困境而伸出罪恶之手。常犯的罪行有盗窃,诈骗,赌博,恐吓他人等。惯犯较多。

  2、财产犯罪

 意志薄弱,容易被诱惑的人会给人老实,一本正经的印象。尽管明知道不可以做,但还是会向别人的财产伸出罪恶之手。常犯的罪行有扒窃,盗窃,贪污公款等。

  3、暴力犯罪

 犯这种罪的人性情暴躁,以自我为中心,他人不顺从自己的想法时便对他人看不顺眼。他们言行常显粗暴,尽管不是故意的,但很有可能杀人。

  4、无法克制性欲的性犯罪

 犯这种罪的人虽然性格普通,但无法控制性欲,往往会犯猥亵罪或强-奸罪。这种类型的人通常都是惯犯。

  5、危机型犯罪

 危机性罪犯是指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犯罪的人。比如被家庭暴力折磨的妻子杀死丈夫就属于这一类型。每个人都有可能因此犯罪,是可能性最高的犯罪类型。

  6、原始反应型犯罪

 这种人会使用一切手段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比如,只要没人看见,便开始偷盗:性欲高涨时,便袭击身边的女性。通常是突发型犯罪。幼年时期娇生惯养,挫折耐性差,尚不成熟的人常会实施此类犯罪。

  7、有意识犯罪

 有意识犯罪是指明知道犯法却执意犯罪。犯罪包括不同政见,从事间谍工作,武装政变,诈骗等。其中以信念坚定,头脑聪明的人居多。

  8、无意识犯罪

 这种人由于缺乏社会常识,在无意中犯罪。也就是说原本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法,可结果却犯了法。如性-骚扰,违反交通规则,伪造私人文件等行为都属于无意识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自身因素,青少年年龄较小,智力、心理发育不健全,法律意识淡漠等。

  家庭因素。无原则地溺爱和袒护孩子导致一些被溺爱的未成年人一旦离开了家庭的温床,步入社会便容易遭受失败,产生强烈的受挫感,往往会采取比较极端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解决其面临的问题。管教方法简单、粗暴,使孩子产生强烈的叛逆思想,这部分未成年人容易受不良人员和社会坏风气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学校因素。目前一些学校存在着重智力教育轻品德教育的现象,对学生的全面发展把握不够,使得广大未成年学生不懂法,尤其是一些平时身上存在不良习惯的学生,是非观念模糊,违法和犯罪界限不清,糊里糊涂就走上了犯罪道路。

  社会因素。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但这其中也孕育和孳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许多不良因素。对于生理、心理发育处于青春期、自控能力差、难以抵御外界诱惑的未成年人来讲,容易误入歧途。

心理结构: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到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加之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其身体、智力正处于发展的过程,精力充沛,思想活跃,好奇心强,但思想幼稚,感情易于冲动,经常产生“理智与感情之间的矛盾”,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模仿性强,易于受外界影响,

2犯罪综合动因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犯罪综合动因论揭示了构成个体犯罪的原因具体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综合动因论.它是一个泛概念,包括多种理论,主要的有;

(1)犯罪原流论。它把犯罪原因分为两部分,即犯罪源和犯罪流。犯罪源指私有制和阶级斗争。犯罪流就是旧社会某些犯的现象,包括人流、意识流、经济流和制度流一等。

(2)多种消极因素综合论。它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犯罪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3)四动态系统论。它认为犯罪原因是由人格缺陷、不、奥恩昆。一社会环境和行为环境四大因素相互作用的动态系统。

要点:(1)整体性。认为影响个体犯罪的原因是主体内外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整体。(2)层次性。个体犯罪原因的母系统,是由纵向排列的不同等级、不同层次的原因系统以及水平方向上的各个子系统、各种因素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各种因素可区分为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和条件性的因素。(3)结构性。原因系统中,各种不同因素的交互作用构成个体不同的犯罪原因系统,产生不同的犯罪类型。(4)动态性。个体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是系统内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同时,个体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主体因素、主体外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3个体犯罪行为的产生中,往往包含着复杂的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被统称为"犯罪发生机制","犯罪发生机理"等

第一,"犯罪行为机制"或者类似概念是一个与犯罪行为的产生有关的概念,说明犯罪行为产生的有关情况

第二,多数学者所说的"犯罪行为机制" 或者类似概念,主要是指个体犯罪行为而言的

第三,"机制"和"机理"是两个近义词或者同义词,表达基本相同的含义,即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相互关系;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等

犯罪行为机制的主要内容 :

狭义的犯罪行为机制,指犯罪行为产生的过程与模式根据这个理解,犯罪行为机制解释"犯罪行为怎样产生"的问题

广义的犯罪行为机制,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过程与模式的总称

根据对犯罪行为机制的广义理解,犯罪行为机制主要涉及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

a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机制

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机制,是指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源泉犯罪行为的动力机制回答为什么会产生犯罪行为的问题

人类行为的内在动力,主要是指个人的需要以及由需要转化而来的动机 除了需要和动机之外,个人的兴趣,情感,理想,信念甚至人生观,价值观等,也具有推定个人进行一定行为的动力作用

犯罪行为也是由犯罪人的需要,犯罪动机等内在动力直接引起的

b犯罪行为产生的纵向过程

对于典型的犯罪行为来说,可以比较明显地分辨出犯罪行为产生的不同阶段,这些不同阶段就构成犯罪行为产生的纵向过程

c犯罪行为产生的横向模式

如果对一个个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产生过程来看,就可以发现,很多犯罪行为并不是按照同样的典型模式产生的,而有可能是按照多种不同的模式产生的

4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development of the strueture of eriminal mind)犯罪 心理结构的发展经历着祝个阶段的形 态变化:(l)潜在形态。当个体只具有 某些不良心理因素,尚未形成特定的 犯罪心理结构时,各因素之间处于混 沌状态,缺乏明晰的指向性与稳定州一。 个体犯罪的产生,标志着犯罪心理结 构开始形成,各种不良心理因素由混 沌向有序转化,但并未完全摆脱无序 状态。此时处于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准 备状态。(2)恶变与整合形态。当外界 条件达到一定的阑值时,个体心理发 生突变,各种不良心理因素之间,由 潜在形态后期的半混沌半有序状态恶 变为胶着、稳定的有序状态,形成一 种合力结构。产生具有特定指向的犯 罪动机,并着手实施犯罪行为。(3)衰 落形态。当犯罪行为经过实施(包括既 遂和未遂),其犯罪欲求得到满足而暂 时不那么强烈时,或因犯罪行为受遏 止而恐惧感增强时,与犯罪相适应的 心理状态消失,行为人的常态心理因 素从抑制状态中恢复,内心矛盾冲突 产生,原来胶着、有序的犯罪心理结 构开始衰落,变得混沌无序、松弛涣 散。与潜在形态不同的是,由于增加 了犯罪体验,强化了犯罪心理,其孤 观恶性移度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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