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吵架后出门,回来后丈夫和女儿都死了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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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吵架后出门,回来后丈夫和女儿都死了究竟是怎么回事?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要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总是有人会轻易的放弃自己的生命,或者是剥夺别人的生命。而孩子作为父母生命的延续,大部分的父母都非常爱自己的孩子,想要把自己的孩子捧在手里,生怕摔坏。但是,也有一些父母会拿自己的孩子出气。

一、事件梳理

在柬埔寨发生一起命案,一名男子加谢索克丘姆,今年40岁,是一个卡车司机,他和自己的妻子生育了三个女儿,分别11岁,五岁和四岁。这些孩子的年龄都不大,这是非常天真无邪的时候。这天他与自己的妻子争吵,后来妻子生气离开了出租屋,但是等她回来以后,竟然发现自己的丈夫和三个女儿全部死亡。他迅速报警,警方赶到现场以后进行勘察,最后经过相关的调查和尸体的检查,其实这就是这名男子自己实施了一场可怕的谋杀案,他先把自己三个女儿勒死,随后由自己上吊自尽。

这时这名女子也回忆道,曾经自己的丈夫威胁过他,如果两个人在争吵,他就会杀掉三个女儿和自己,当时她以为这只是一个气话,没想到她真的这样做了,这实在是让人感觉到太可怕了。

二、事件本质

其实这件事情的本质,本来他只是源于一起普通的家庭矛盾,两个人生活在一起,难免会有磕磕碰碰,但是居然使用生命来泄气,实在让人感觉到很可怕。其实这也说明这名丈夫她的性格非常的偏激,甚至有一点的变态。

三、事件反思

从这件事情当中,引起了我很多的反思,我当时的第一反应,是这名女子该有多么伤心绝望,他本来想回到家里看到自己的三个女儿,还有和自己那整天吵闹的丈夫,但是他一进门看到的是四句尸体,当时他一定非常的害怕吧!希望她能早日走出这样的阴影,开始她全新的生活。

其次,在这起案件当中,我深深的反思,杀妻案件,杀了孩子自杀案件,这些都让我感觉到了深深的恐惧,婚姻为什么会如此可怕,它为什么会让人丧失理智?但是我们其实仔细想想,在这里面,错的根本不是婚姻,而是婚姻当中的人。所以这就启示我们在择偶的时候,一定要选择一个好的伴侣,他的性格温和,不过做出这样偏激的事情。有什么矛盾,两个人要学会通过沟通来解决问题,这样贸然的使用暴力,只能让两败俱伤。

两人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死亡的情形,当事人对死亡没有任何过错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需要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另外,如果当事人肢体冲突是导致对方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涉嫌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分析

这个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吵架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和肢体冲突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以及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他人主观想要自杀的,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对方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死亡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跟双方肢体冲突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分析: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如果只是言语上的冲突并且发生肢体上的冲突的话,并无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次,死者患有高血压,因争吵而发病属于一般生活风险,争吵方与死者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你方在争吵中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可能还需要具体划分责任的大小,并非只要你方有过错,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里面我们还要考量死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是否存在先辱骂或者是先动手的问题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这个情况呢,这个肯定责任很小,但是呢是有一点点责任啊,这个责任很小,他自己要占90%的责任 啊,所以这种情况呢,赔偿如果是这个呢人呢出现了意外呢,人家家属追究了,可能会多多少少这个赔偿一点点损失 。

吵架导致一方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生活常理,一般性的谩骂并不会致人死亡,“吵架导致对方死亡”案件中,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大,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认定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行为人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2、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构成要件如下,1、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等等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很多人认为“气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这样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了。 一般来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主观无恶意。“气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一、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二、“气人者”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对方气死。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是要偿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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