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内发现旁边的乘客产生争执,你是冷眼旁观还是进行制止?

在公交车内发现旁边的乘客产生争执,你是冷眼旁观还是进行制止?,第1张

公交车是我们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在公交车里,由于人比较多,经常会发生拥挤,从而产生一些口角,发生争执。如果你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发现旁边的乘客产生争执,你是冷眼旁观,还是进行制止?关于这个话题,让我们一起来聊一聊吧!

一、如果我带着孩子上公交车,我不会进行制止,以免激动的乘客伤到孩子。

在公交车上,如果发现旁边的乘客产生争执,但是我带着孩子上公交车,我可能会选择离他们远一些,以免情绪激动的乘客伤到孩子。因为如果我去制止的话,我的孩子没有人照顾,很可能会大声哭闹,让整个公交车厢变得嘈杂,更会影响乘客的情绪,我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就是帮助情绪激动的乘客。如果我去制止的话,很可能在拉扯的过程中,伤到孩子,我会选择更好的方式,比如我会请求身旁的乘客,去劝解发生争执的乘客。

二、如果我自己乘车,我会上前制止有争执的乘客。

如果我自己乘车,我会上前制止有争执的乘客,如果我们袖手旁观的话,很可能他们会由于情绪激动发生更过激的事情,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冷眼旁观,而是去关心这件事情,那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做到文明乘车,并且要克制自己的情绪,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就斤斤计较。

我们都听过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这件事就是因为乘客和司机情绪激动,而同车人又比较冷漠才造成的,如果当时有人积极制止的话,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做到文明乘车,公交车属于公共设施,如果我们克制好自己的情绪,在小事情上理解别人,不斤斤计较,乘车环境就会更加舒适。

出租车上一般都有录音可以作为证据,遇到这种情况,乘客无需和出租车司机争执理论回骂,默默记下车牌号出租车编号等可以确定车辆的信息,到达目的地后默默付款下车,然后立即拿起手机查询当地运管处投诉电话,打电话投诉该出租车司机,这样可以让出租车司机受到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比直接和司机争执有效得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尊敬的____________(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空看我写的这份千字检讨书! 我不想再一次为自己的错误找任何借口,那只能让我更加羞愧与惭愧。这份检讨书,主要是向您表示我对这种错误行为的深痛恶绝,我下定决心,不再犯类似错误。其时,领导反复教导一直在耳边回响,严肃认真的表情也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同时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领导和同事对我的一片苦心。 自己并没有好好的去考虑我现在的责任,造成了工作的失误。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了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讲文明,背道而行。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公司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认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本人对他人不尊重。对待工作的思想观念不够深刻、不够负责,没有认识到现在找一份合适的工作是多么的难得。 我决定做出如下整改: 1、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2、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工作做好,以优秀的表现来弥补我的过错。 3、经常和同事加强沟通,保证不再出现类似错误。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服务也只是纸上谈兵。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短短几百字,不能表述我对自己的谴责;更多的责骂,深藏在我的心里。盼望领导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公司能给我改过的机会,我会化悔恨为力量,我绝不在同一地方摔倒,以后我要努力工作,认真负责,争取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所以,我要感谢领导让我写了这份检查,是领导让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了我改过的机会。说真心话,在公司上班认识很多同事,真的很开心很愉悦! 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在此,我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对于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导致重大事故应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它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因此必须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等价值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实害结果,只有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那么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讲求的是因果关系、过错和责任对等。

  因果关系,即行为和结果是否存在必然性,乘客与驾驶员讲话或者口头争执,当然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会影响驾驶员驾驶车辆,但是,这不是必然结果,驾驶员完全可以不和乘客讲话,不和乘客争执,必要时可以停车解决问题。所以乘客和驾驶员讲话或者争执而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没有法律责任。

  乘客和驾驶员发生肢体接触而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驾驶员没有动手,是乘客动的手,那么乘客要负法律责任。

假如你在公交车上,有其它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你会上前制止吗?

一、我一定会上前制止,这样做是为了全车人的安全。

乘坐公交车的时候,总有一些乘客情绪激动,会因为一些小事而和司机发生冲突。有些乘客突然发现自己坐过站了,想让司机中途停车,但是按照规定, 公交车只能在站牌停车,因此司机并不理会乘客,这就会让乘客误会,认为司机态度不好。其实司机在开车的过程中是不能分心的,会使乘客不理解,大声辱骂司机。这种状况,我会及时上前拦下乘客,否则全车人的安全将受到威胁。

二、我会直接将乘客拉到旁边,安抚他的情绪。

其实,很多乘客情绪特别激动,是因为他们年纪比较大,遇到事情容易着急上火,所以就会出现别人难以理解的行为。作为同乘人员,应该及时将乘客拉到远离司机的位置,好言相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乘客就会慢慢冷静下来。如果所有的乘客都非常冷漠,觉得事不关己,冷眼旁观,只会让事情越来越严重。

三、如果乘客情绪特别激动,我会和其他乘客一起制止他,报警解决。

当乘客已经失去理性,和司机大喊大闹,并试图抢夺司机的方向盘,这样的行为非常可怕。我会赶快招呼其他乘客,一起制止这样的行为,并让司机在安全地点停下车来,找合适的机会报警。因为这件事情并不是普通人之间的小打小闹,而是已经触犯到了法律,如果不给乘客教训,以后他还会用这样的方式解决问题。再遇到就这种情况的时候,每一个人都不会置之不理,用最合适的方式去解决,自己内心也会得到安慰。

遇乘客情绪激动并干扰绝对不能据理力争,应该立即停车并报警。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是行为发生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三是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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