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吵架女子跳河男友下河救上她来了吗?

情侣吵架女子跳河男友下河救上她来了吗?,第1张

“救命啊,有人跳河了!”昨天凌晨,永嘉瓯北罗浦南路传来呼救声。原来是一对情侣吵架,女子跳进河里欲轻生,男友跳下水去救人,结果双双被困在河里。

昨天凌晨,瓯北罗浦南路某排档,当地居民刘先生正和朋友吃夜宵,突然看到一名女青年往旁边的罗浦河跑去,翻过河道护栏,跳下河去。“就在这名女子跳下河的同时,一名男子也跟着跳了下去,他是下去救人的。”

“河水不深,只及腰部,但水很脏。”刘先生说,女子落水后,被跟着下水的男子抓住。女子挣扎,但被男子紧紧抱住。“河面与路面有3米多的落差,水里的人无法爬上岸。”

这时,已有人报警。永嘉江北派出所民警很快赶到,把救生圈扔给河里的男女后,又通知了消防部门。之后,消防人员赶到,为河里的男女系上救生绳后,与路人合力把两人拉起送到医院救治。

据报警人阿丽(化名)介绍,跳河女子姓吴,平阳人;男的姓余,永嘉上塘人,两人是情侣,都20多岁。当晚,两人在吃夜宵时发生争吵,之后就发生了上述事件。

幸亏河水不深,不然后果不堪设想,冲动是魔鬼,不要拿生命开玩笑。

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 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参考资料: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网-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

1 严重缺乏安全感

父母为孩子提供最原始的庇护,是孩子安全感的唯一来源,父母的争吵会让孩子产生恐惧心理,不敢探索未知事物,怯生。

2 影响孩子的性格

父母不仅是孩子长辈还是孩子的朋友,孩子小的时候感情唯一倾述对象!由于父母的争吵,孩子会可以感情上远离父母,心里有事情不会再找父母倾述,长时间就会性格孤僻,不善交流,从而影响到未来的工作和处人处事的能力。

3 心理敏感

孩子内心是不希望父母争吵的,尤其是因为自己的事情而引发的争吵。会很在意父母的反应,生怕做错事!怕又厌恶,孩子会强迫自己不要往父母的性格发展,会可以规避自己跟父母想象的一些地方,和别人在一起的时候,处事非常谨慎,怕别人对自己有意见,从而内心经常压抑!

父母经常吵架对孩子影响有多严重,你知道吗?

4 叛逆

由于父母的争吵,从而使孩子对父母产生厌恶情绪,孩子对父母的话不会再言听计从,更容易独立,很多时候还会刻意违背,从而背上“不听话的标签”!由于经常违背父母的意志行事,自己又缺乏经验,很容易走上歪路!

5 影响婚恋

由于长时间心里压抑,孩子是很希望找到一个真正的倾述对象的!男孩心目中理想对象是“温柔贤惠”,女孩则希望“温柔体贴”!很怕找到一个会和自己像父母一样天天争执的人!既渴望又害怕,不敢轻易踏入恋情世界!即使找到对象,却发现完全不是希望中的那个人!更容易导致心理的压抑和感情的破裂!

家长为了一时泄愤,往往至孩子于不顾,却不成想会对孩子会有如此深的影响!在家庭生活中,必须要有克制自己的勇气,包容对方的耐心!这样的家庭不仅感情和睦也为孩子创造了一个心理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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