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楼上楼下因噪音争吵,一方被“气死”,最终判赔8万,法官对此表示双方都有责任,不应该针锋相对。有事应该心平气和一起解决问题,而不是你争我吵升级矛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和邻居产生一些小矛盾,但是这些小矛盾都无伤大雅。这起案子也是一起邻居之间的小矛盾楼上楼下因为噪音争吵,一方被“气死”,最终这起案件被告方赔偿死者家属8万余元,法官也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得理也要让人,做错就要担责。一声对不起,对方再着急也会消消气”。我认为法官这句话很有道理,我们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应该心平气和,互相礼让,而不是勾心斗角,处处作对。毕竟邻居之间每天都是需要互相来往,互帮互助。
我们应该把自己邻居关系处理的和和睦睦而不应该针锋相对。有一个好邻居关系对我们会有很大帮助在方方面面。在我们有什么小困难小问题的时候,邻居是离我们最近的人,他是可以向我们你一个伸出援手的人,所以我们在日常交往中一定要与人为善。有一句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所说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交往时与人为善不仅邻居看到可以心情舒畅,自己也可以身心愉悦。这起案件楼上楼下因噪音争吵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所体会,那如果我们可以与人为善与邻居坐下来一起商谈不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小矛盾了吗?怎么会产生这种后果。
以上就是我对楼上楼下因噪音争吵,一方被“气死”,最终判赔8万一事的所有看法,我认为我们在与人交往中应该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得饶人处且饶人也是对自己一种宽容。
吵一次架一般不算扰民,也没法按扰民处罚。除非是特定时间,又有证据记录。但是会算成楼上楼下同时扰民。
关于浇花,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如果在浇花时不小心滴到楼下的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事故或者无意为之,而不是有意为之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请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行动。
“高空抛物”被称作“悬在城市空中的痛”。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了高空抛物罪,要求“从建筑或是别的高空投掷物件,情节恶劣的,处一年下列刑期、拘留或管控,处以或单处罚金。”高空抛物罪宣布构成犯罪当天,江苏常州溧阳市法院案件审理了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子,被告徐某某依次将俩把水果刀抛至楼底下,被判刑期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伴随着城市迅猛发展,有一些人身安全在高楼大厦,却仍然并没有融入高楼大厦标准。文中从高空抛物的伤害、刑事案件、法律责任等层面,对高空抛物开展一次整理,仅作阅读者好朋友参照。融合普遍实例,有些人汇总了7种最风险的高空抛下物情况,分别是:烟蒂:未灭的烟头掉入易燃品中,极很有可能引起火灾事故。水果刀:数控刀片往下坠,如遇到身体,不良影响无法预料。
啤酒瓶:啤酒瓶高空碰地后会造成崩裂、碎开,残片溅出。盆栽花盆:花盆砸到道路上,轻则可怕,重则致命性。钻石:轻则致残,重则致命性。烟花爆竹:轻则让途人受到惊吓,重则引起火灾事故、损害小孩。升降晾衣架:晒衣竿带上金属材料弯勾,弯钩如袭入身体尤其是头顶部,将导致致命性危害。精确评定高空抛物违法犯罪。针对高空抛物个人行为,理应依据侵权人的动因、坠物场地、投掷物的情形及其产生的不良影响等要素,全方位考虑个人行为的社会发展危害性水平,精确分辨个人行为特性,恰当适用罪行,精确行政处罚程序酷刑。
故意从高空抛下物件,并未导致严重危害,但足够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14条要求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受伤、身亡或使公与私财物遭到巨大损失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要求处罚。为损害、残害特殊工作人员实施以上个人行为的,按照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依规着重惩处高空抛物违法犯罪。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着重处罚,一般不能适用判缓。多次实施的。经劝说仍再次实施的。受到刑事案件处罚或是行政部门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别的情节恶劣的情况。
菜刀钥匙路由器,看到叫我很生气,高楼顺势直线下,直叫路人变惊吓,幸亏此时无人往,不然后悔有伤亡。我最怕的就是夫妻情侣之间吵架扔东西摔东西,摔的心都碎了。从法律层面讲,高空抛物,这个行为任何人都需要掂量掂量了。
事件回顾9月21日下午,事主陈女士报警,称其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某小区二楼家中的露台被人高空抛物,扔下了菜刀等物品。 接到报警后,黄埔区公安分局长岭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处置,在陈女士家门口露天平台上,发现一把菜刀、一个钥匙串以及一个宽带路由器等,所幸,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 长岭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
9月23日,嫌疑人李某(男,41岁)迫于压力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据嫌疑人李某供述,9月21日凌晨,其在8楼的家中与女朋友焦某发生争吵,因情绪激动,将菜刀、宽带路由器、遥控等往窗外扔了出去。
法律规定警方提醒:高空抛物属于危险行为,情节严重者可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审理民事纠纷,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制定措施目前大众的素质参差不齐,如果我们全部依靠大家的自我修养和觉悟进行避免高空抛物,就现阶段,实施难度还是存在一定的不现实性。那么如何防范呢?
首先,加大社区、物业的巡防力度和日常宣传教育。通过公益广告,海报,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途径,加大宣传力度 - 包括高空抛物的危害,事故案例,最主要的是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获得什么程度的处罚等等。
其次,加大小区视频监控的360度无死角监控,可以及时更好地抓拍到哪幢哪户产生的危险行为。
最后,通过立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刑事制裁力度和赔偿金额,使其不敢扔不想扔不能扔。在社会平均教育水平和平均素质不足的情况下,没有什么比“宣传-重罚-宣传”更有效了,参考罚酒驾。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欢迎发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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