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39岁保安,处于上有老下有小阶段。会拿刀子捅伤人,最大可能是自身仅存自尊心,受到了践踏和侮辱,这样一个情况下,才会失去理智,做出了捅伤人举动。
常言道“兔子逼急了,也会咬人”,保安在我们生活中,经常能够见到。他们处于社会底层人员,收入不高,工作过程还需要看人脸色。一些家境富有人员,对保安这类人员,内心里很不屑,认为他们比自己“低一等”。
事情发生在广州一停车场出入口,保安和死者都是39岁年龄。可两人人生境遇,却是天壤之别。伤人者是停车场安保工作人员,死者是奔驰车主,家境富有殷实。
当时发生了什么,我们已经不得而知。只知道这件事情,将给两个家庭,带去巨大伤害和损失。保安没能管理好自己情绪,做出了伤人举动,也为此触犯法律,需要接受法律处罚。
保安自尊心受到践踏,情绪激动做出伤人事情作为停车场安保人员,每天都会和众多车主打交道。期间会遇到脾气和善、友好车主,也会遇到脾气恶劣,自觉“高人一等”车主。面对形形色色车主,工作人员都需要和颜悦色,微笑提供服务。
这位保安会在盛怒之下,拿刀捅伤奔驰车主,就是因为自身尊严,受到了奔驰车主践踏,让自己没有办法平息怒火。这一点从他说的一句话,就可以看出来,“你有个车了不起啊!”。
这句话信息含量很大,也揭示了双方在此之前,就已经发生了激烈矛盾和冲突。网上流传一种说法,奔驰车主夫妇,因为车速过快,差点伤到保安,才引发了保安愤怒,发表了不满情绪后,没有得到夫妇俩道歉,反倒是言语讥讽,这才使得保安情绪失控,拿到捅伤了车主。
同样39岁人生,看到别人事业有成,豪车美女相伴,内心的落差可想而知。这时候内心,仅存的就剩强烈自尊心。如果连最后的自尊心,都被践踏得“体无完肤”,人就可能不管不顾,做出让人胆战心惊的事情。
保安的工作,没有被奔驰车主夫妇认可,他们内心里看不起安保人员,最终也因为这份傲慢心理,激怒了安保人员,使其受到了严重伤害。
此事有感:与人为善,便是与己为善事情发生以后,奔驰车主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而离开。而安保人员,也没有逃离现场,他知道自己犯下了大错,停留在原地等待民警到来。被民警带走的他,也将依照相关法律,接受法律严厉惩罚。
整件事情中,并没有赢家出现,双方都损失惨重。奔驰车主虽然家境殷实,可千金难买后悔药,人生也断无从来可能。如果有重来机会,我想他们一定不会,和停车场保安起冲突。
从这件事情里,也给我们一个警醒。生活中与人相处时候,需要充分尊重对方,给对方留有一丝余地和底线。“水至清则无鱼”,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人到中年脾气性格,都会收敛温和很多。还能够被激到奋不顾身,只能说明对方触及了自身底线,让自己退无可退。这样情况下,才会做出伤人行为。
类似这样事件还有很多,起因都是微不足道小事情。只因为双方互不让步,加上一方言语尖酸刻薄,最终让对方愤怒伤人。
工作并无贵贱之分,人更不能被分为“三六九等”。自觉优人一等人群,在生活中更容易与人结怨,惹怒在底层辛苦打拼人群。古时候就有这样说法存在,如“匹夫之怒,血溅五步”这句话,足可见底层人的愤怒,有多么可怕。
伤人自尊事情,我们一定不要去做,为人处世时候,尽量友善和睦,这样才能够皆大欢喜、一生平安!
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警方通报:警方定性正当防卫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法律概念: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资料:
您好:
对于你所说的情况,可以报警处理,在医院做个伤害鉴定,申请司法鉴定,重伤害一定是要判刑的,但根据是否属于故意,量刑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是属于故意,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像你这样的情况你的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人已经威胁到你的生命安全了!建议你走司法途径,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其他的事情可以咨询有关律师!
对你所受的伤害深表同情望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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