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月份因为工作等原因和闺蜜一起租了房子,开始一起住。
她是我初中,高中同学,到大学时我们的学校离得很近,也经常联系,大学毕业后在不同的地方工作,后来因机缘巧合我们一起在县城租了个房子一起住,开启了同居生活,本以为这应该是一段美好的值得期待的开始,结果却…
住在一起后,我才发现我过去没有真正的了解过她,在我的印象里,她是少见的特别文静的人,话很少,在外面我更是很少听到她说话,长相也文文静静的。以前在一起的时候我和她从未闹过不开心,更别提吵架。
事情是这样的,同居后我们就开始着手吃住的问题了,我们的饮食习惯上差距很大,我喜欢吃清淡的东西,很少吃辣的、冷的,很多的带骨头的东西也不吃,她喜欢吃辣的,冷的,因为饮食习惯差距大,我们最终都在外面吃,她吃她的我吃我的。
在生活习惯上我们也出现了明显的分歧,我有一点点小洁癖,但也没到过分的地步,我的东西我喜欢收拾的整整齐齐的,只要是看的到的东西都要摆放整齐,干干净净的看着会让我身心舒畅。我们两有个多余的床是放衣服的,原本是一人一半,后来她的衣服开始越界,干净的不干净的全部到处乱扔,也不折,刚开始我还会帮她整理,后来我发现确实没办法了,就放弃了,外面客厅里原本五层的鞋架我两层她三层,现在每层都有她的鞋子,我的已经没地方放了,就放在楼道上,脏袜子扔在鞋架旁,所有的东西用了之后都摆在桌子上,不放回原位。垃圾桶就在桌子底下,她也会把垃圾扔在桌子上不管,扫地收拾东西,换床单被套从来都是我干,她至今都不知道扫把是什么颜色的。
在消费习惯上也差距巨大,我不喜欢乱花钱,我只买我需要的会用上的,她则不同,会买一堆又一堆的东西,有些甚至就打开看一看又扔到角落(当然又需要我帮她摆整齐)。有些甚至是我提醒她可能过期了,问她扔不扔。
其实上面这些还好,还可以忍受,最让我难以理解的是,她每天都会对我说她不舒服,头疼想吐,恶心,牙疼,肚子疼,脖子疼等等,每次买一堆堆药,然后只吃一次,最多两次,就扔到一边了。一次她在床上躺到了中午,说她头疼让我帮她捡药,还让我不要告诉医生她睡到中午了,牙齿疼还吃辣的又吃冷的,捡药的时候把嘴擦干了去捡药。有天早晨她起床说牙齿不舒服(前天下午她吃了一口袋殷桃,烧烤,喝了奶茶)在那里翻药,我看着她把我治便秘的药拿起来就要吃,我和她争执了半天说那是医生上次给我捡的治便秘的,后来她极不愉快的妥协了。她说不舒服的次数多了,我也就不会问她了就安静的听着,有次她问我你都不关心我,我说你一天吃的那么杂我怎么关心你。其实我两吵架是迟早的事。虽然是一个很小的事,但是我想可能我内心深处早已对她有所不满了,所以这次才没有忍让,说了出来。
好在我和她只租了一年的时间。在好的朋友也经不住日日在一起的推敲,只有真正在一起生活过后,你才可以说是真正了解了这个人。三观上差距大对对方来说都是一种煎熬,大家都没有错,只是生活的方式态度不同罢了,所以下一次当别人进入你的生活又或者你进入别人的生活时一定要慎重抉择。
法律分析:单纯的违反合同约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租房违约金不给,一般不会影响征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业主没有责任的。租户和邻居发生冲突,属于租户的个人行为,业主并没有连带责任。租户既然可以自己租房子,那么证明他是有个人行为能力的人,那么他的所作所为需要自己对自己负责,和业主没有关系。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承租房屋时,租房者对于房东的个人情况要验查仔细。如果是房东本人出面签约时,最好查看其房产证与身份证;如果是帮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书、朋友的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如果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则一定要其出具购房合同以证明其身份。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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