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 如果是我两种情况 会撞墙 第一,就是吵架的时候 你不可理喻, 没办法 说不通 又爱你 不能一跑了之 所以撞墙。 另外一种 你 爱心泛滥 这可以是一种苦肉计 至于 你担心的 简直 没必要 自己撞墙 会很有分寸的 哈哈 除非真的想不开 不然 一般 不会 有问题。
1、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就要提请检察院批捕,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通常是有责任。
因为在工地上发生的,看问题的意思,是发生在工作时间,那么吵架对方脑出血就与工地管理有关,若是因工作吵架,肯定工地管理方是有责任的。
如果非工作原因吵架,并且不是工作时间与现场,工地方能证明两人吵架及一人死亡与工地施工及管理无关,有可能会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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