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导致他人猝死是否应担责

吵架导致他人猝死是否应担责,第1张

吵架导致他人猝死应担责,如果不知道对方有疾病,且同时对方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只需要承担少部分责任;体要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因果关系的性质和法理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导游强制性让游客去购买东西这件事情,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件屡见不鲜的事情了,很多的人已经熟悉了,如果说遇到了这种情况的话,就会选择置之不理,而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导游做法,越来越过分。在2022年七月初的时候,广东湛江友谊女子表示,自己带着父亲出去旅行,而在旅行的过程当中,导游强制性的要求购买东西,父亲十分的生气。于是后来就出现了猝死这样的现象,而后来警方在进行调查的过程当中发现,这个导游根本就没有导游证,拿的导游证也是在网上购买的。

这件事情本身就是导游的问题,当时在一些游客购买票的时候,票上面清清楚楚的写上是不需要去进行购物的,但是导游却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带着游客去购物,并且在此期间还出言不逊。导游在整个过程当中辱骂顾客,不懂得感恩,而小编本人也是非常的疑惑,导游是对顾客有什么样的恩情吗?为何有可要对导游感恩呢?

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双方就进行了协商,而后按照家属的要求,通过协议里面赔偿29万块钱一部分是由保险进行赔偿,另一部分是公司进行赔偿。即使是达成了协议,大家还是觉得导游的做法非常的过分,而且一条人命也不止29万,这种事情如果还不解决的话,只会有越来越多的老人因为这个而生气。

小编本人觉得很多的旅游公司,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自己的做法太过分了,所以说,越来越多的人都不愿意去参团履行了,而这也是给很多的公司带来了非常大的损失。如果我们能够脚踏实地的去做生意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大吵一架之后,48岁的赵先生气得胸口“痛如刀割”,突发急性主动脉夹层,险些血管爆裂猝死。在武汉市某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专家通过“搭桥+支架”一站式“杂交手术”,成功拆除患者胸腔内的不定时炸弹。

赵先生是个暴脾气,一周前晚饭后因琐事和家人争吵,情绪激动的他怒吼一声后,突感胸背部像被撕开一样,钻心地疼,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检查发现他主动脉上端有一个3厘米的裂口,为急性主动脉夹层。

“由于患者的病变位置紧邻左锁骨下动脉,如果单纯放支架,就会堵住左锁骨下动脉,导致脑供血不足引发瘫痪;如果开刀切除病变血管,则需要开胸劈骨,不仅创伤大,并发症多,预后也较差。”心脏大血管外科主任介绍。

为了尽快挽救患者的生命,尽可能减少手术创伤,医生为他设计了“搭桥+支架”一站式杂交手术。术中,医生在左颈总动脉和左锁骨下动脉之间,利用一根人工血管牵线搭桥,保证左上肢和脑部的血供。随后,在其左侧大腿根部切开一个2厘米的小孔,将一根覆膜支架置入胸主动脉病变处,封堵住破口。术后,患者一周便康复出院。

遇事切莫冲动!

在和邻居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几分钟,正值壮年的男子王某突发心脏病猝死。家属将与其吵架的邻居荀某告上法庭,索赔90余万元。

王某和荀某均为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某社区居民。2020年11月28日清晨,王某将车辆停放在该社区弄堂门口。考虑到弄堂为附近居民出行的重要通道,且也是社区消防取水点,荀某遂上前劝阻,两人发生争吵。

事后,王某将车辆挪走。当天上午8时40分左右,荀某路过王某家门口时,双方又因停车事宜发生了口角。王某被路过的邻居黄某劝回屋内。几分钟后,王某身体突发不适倒地,黄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0时45分死亡。经鉴定,王某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促进死亡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王某家属认为,荀某与王某争吵直接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近亲属将荀某起诉至奉贤区法院,要求荀某赔偿相关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90余万元。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家属主张荀某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荀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的通行,荀某作为附近居民对其进行劝阻,该行为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荀某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荀某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荀某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荀某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奉贤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家属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鉴于王某本身的心脏病史,不排除其与荀某之间的口头争执可能成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条件。但考虑到王某不足40岁,普通人难以预见与其发生口头争执可能导致其猝死的严重后果。反观王某,其明知自身有心脏病史,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保持情绪稳定,但其因自身车辆停放问题与荀某争吵,情绪失控导致病发,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无法认定荀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的通行,被告作为附近居民对其进行劝阻,该行为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被告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被告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一男子与人吵架后心脏病发作猝死。与他吵架的人不要为此负责,法庭的理由是:吵架的理由合情合理,并且没有出现肢体碰撞。

事情是这样的:上海的男子苟某开车时把汽车停在了小区的路口,同一住宅区的王某看见后就提醒苟某把车停在一边,苟某不听,而且态度蛮横的和王某争吵了几句。这时苟某的邻居黄某路过,就把王某和苟某分开了。王某把苟某送回家后,苟某就突然感觉心口疼,口吐白沫,很快就死了。经过一生的尸检,苟某的冠状动脉几乎完全堵塞。心肌大面积缺血坏死。死因鉴定就是:过于激动引起的心肌梗死。苟某家人把王某告上法庭。但是法庭判王某无罪,因为王某身为小区的居民,提醒的行为合情合理,在情理之中。另外根据监控。王某没有碰到对方。所以王某无罪。这里有两个要点:

要点1,王某的行为合情合理:王某身为小区居民是可以行使维持居住地交通畅通的义务的,这是合情合理的,并不是恶意非法的行为。换个角度想。假如是乱停车的苟某把王某气死了。那么苟某是要负责任的。因为苟某的行为是妨碍他人的不良行为,如果他气死了王某,那就得承担责任了。

要点2 ,王某始终没有触碰苟某:根据小区监控。两人虽然激烈争吵,但是始终没有发生推搡,相互击打的情况。而且黄某一直站在俩人中间劝架。因此就完全排处了这种嫌疑:苟某的心肌梗死是因为和王某动手而引发的。所以说从肢体上,苟某的死和王某无关。综上,王某的行为合情合理且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苟某的死只能算作意外,王某不需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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