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激烈争吵时,先动手的一方是最没理的还是最占理的?

人在激烈争吵时,先动手的一方是最没理的还是最占理的?,第1张

我觉得,先动手打人的肯定是没理的。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看到这样的现象,就是当两个人因为一件小事而争论起来的时候,其中有一个人就会出言不逊,用极其恶毒的语言来辱骂对方,很多人是接受不了言语的攻击,就会用拳头来解决这件事情。那么往往是这样子的,先动手打人的肯定是最悲剧的,就算之前的事情是你对,最终也变成你不对了。好像法律上对于一个人的辱骂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这种人有一定的惩罚。 所以就给我们这样的一种现象,打人是违法的,骂人是不违法的。因为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经常能够接触到侮辱性的语言。就算你自己不说脏话,身边的人也有很多人说脏话,所以大家对语言暴力是没有什么根本上的认识。两个人在吵架的时候,你也不会拿着录音笔给他录下来。

我觉得如果两个人争论起来了,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有一方马上停下来。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只要有一方熄火,这架就打不起来。一般性的言语伤害,不会对另外一方存在实质性的伤害,大家也只不过是逞一时口头之快。而且取证也是不好取,两个人吵架的时候,你总不能拿支录音笔记录下来。而打架就不一样了,就是很实实在在的能够看到对方的伤势。伤势比较严重的话,如果是先动手的那一方,肯定是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人会因为一些小事而争论,那么这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但是,我们在争论的过程中,千万不要辱骂对方,尤其是一些骂爹骂娘的话。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不要把自己的快乐践踏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至于,先动手,那就更加不对了。

一般是以调解为主。

因为不管是谁先动的手,只要是造成了危害的都可能被处罚。

如果构成了轻伤了的还有可能被判刑,但是如果双方愿意接受调解的,派出所可以对双方不予处理。

  肯定是打伤人这一方的责任。

  致人轻伤, 涉嫌故意伤害罪,建议双方和解。民事赔偿方面,对方有过错可减少部分赔偿金。

  致人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的话,可以判缓刑。

  1、关于刑事责任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关于民事赔偿的问题。

  对方可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经过鉴定伤者构成伤残,还需要赔偿伤残赔偿金。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制止对自己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误区。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西双版纳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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