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老人吵架,导致死亡,该不该负法律责任?

两老人吵架,导致死亡,该不该负法律责任?,第1张

吵架导致死亡!如果没有任何肢体上的冲突那就是纯粹气死的,这种多少还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要是吵架过程中有肢体的接触,比如推搡拉扯等行为还有可能上升到刑事犯罪,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事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一般人只要死了,另一方多少还是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只是看具体比例怎么分配的问题。

比如死亡的老人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另一老人如果知情或者不知情,都将影响自身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肯定知情的情况下承担的责任比例要比不知情的情况多。毕竟争吵是构成老人死亡的诱因,偶然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所以平日里不要逞一时口舌之快。

河南焦作,45岁的武某和马某等6人在酒店吃饭,吃完饭后马某送武某回家,结果两人在路上却发生了争吵,甚至多次推搡对方,为了避免事态升级,马某叫来了朋友调解,两人其妻子也赶了过来,即便如此,最终悲剧还是发生了。

因为马某将武某手机摔了,两人再度发生争吵,马某将武某推倒后,导致武某头部着地,武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第二天抢救无效去世,据鉴定武某为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马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随后武某家人又将当晚一起喝酒吃饭的人全部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99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同饮者是否要为武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这就要看同饮者是否存在劝酒、以及醉酒后没有尽到照顾义务的情形了。本案中,武某与朋友喝酒时,并没有对武某进行劝酒,同时在武某喝酒后,同饮者决定由马某将武某送回家,原则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武某的死亡,是因为武某与马某发生争执,由马某推搡导致的,并非同饮者过错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出现,武某的死亡与本案的饮酒行为并没有必要的因果关系,而同饮者的注意义务,也是一般的提醒、照顾和通知家人的义务,因此,应当由马某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马某承担了12万余元的赔偿。

而马某本身因推搡导致对方倒地死亡,承担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其实本身来说,马某并无故意伤害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且是在喝酒吃饭后送对方回家,显然是在履行照顾义务,因此在主观上,推搡行为并不能预见到对方摔倒死亡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而本案中马某被处刑五年,实际上也是在第一档处刑的中间量刑幅度,在情节上,算是不轻不重。这起案件的发生让人感慨不已,本身是出于好意送你回家,却发生争吵致其死亡,赔了钱不说还坐了牢,真不值得。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当事双方发生争吵过程中有轻微伤害行为,但导致一方诱发疾病死亡,而且轻微伤害与其死亡原因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只要杀了人就是犯罪,罪名可能有三种,一是故意伤害(致死)、而是故意杀人、三是过失杀人,都必须被判刑。夫妻打架致死人命,大多不是故意杀人,多半是故意伤害(致死),原则上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恶劣,比如使用凶器等,会加重处罚,有可能会被判处死缓。

这个……

这种事要看具体情况的

法律规定,对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即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两人吵架后一方猝死,另一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般来说是不需要的。

甲方和乙方吵架,甲方猝死乙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1因为乙方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一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指发生了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后果上此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如果虽然对社会有危害但是社会所允许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2甲方的猝死与乙方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这个危害行为并不包括社会生活所允许的行为。

如果甲方和乙方的争吵属于社会生活所允许的云行为,虽然发生了一人猝死的危害,结果却不能得出乙方这个行为与这个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判断。

3乙方的主观方面也不符合刑法构成主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和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又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如果甲方和乙方的争吵乙方不是故意也非过失,完全无法遇见,也不能遇见,只是一起意外事故。

总之乙方的行为虽然间接导致了甲方死亡的发生,但其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都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也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故一般乙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不会,但是如果是故意的会坐牢。

吵架导致一方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生活常理,一般性的谩骂并不会致人死亡,“吵架导致对方死亡”案件中,就死者的死亡原因看,是身体存在心脏疾病的内因,以及因吵架导致的血压升高、情绪失控的外因共同所致。并非与其吵架的人主观故意并实施故意伤害、故意的犯罪行为所致,也并非与其吵架的人的吵架行为直接所导致,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死者的死亡后果与吵架一方的吵架行为还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吵架一方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公民、法人因为过错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

二、如果事先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且吵架时没有侵犯对方人身的行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事先知道对方有心脏病且主观上有利用对方患有心脏病这一条件企图侵犯对方的人身权就会考虑判刑。主要还是要看情节的严重性,如果当事人的态度很差而且事先知道对方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就会考虑判刑,具体还要看法官判决。如果是以故意想让他人死亡为目的就会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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