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市家公寓的房子怎么样?据说里面的房东是物业冒充的,还经常和租客吵架打架,有谁知道吗?急求真相

北京都市家公寓的房子怎么样?据说里面的房东是物业冒充的,还经常和租客吵架打架,有谁知道吗?急求真相,第1张

你可算问对人了,我刚从那搬出去,那房东跟黑涩会一样,尤其那里的一个老会计,满嘴喷粪,如果晚上去值班室门口,天天能看到这帮黑物业跟租客吵架,不要被骗了,朋友, 他们都不是房东,就是物业,签了就被坑, 千真万确,千万别去,千万!!

坦诚的批评和规劝,让双方和气的解释吵架的缘由,再进行相关的处理。

先了解对方吵架的原因。当然一开始也不可能那么快就可以了解对方为什么吵架,最好的方法就是停下来听他们吵架,因为吵架的时候,双方肯定会多次重复不满对方的地方,只要用心去听,就能很轻易的知道对方吵架的原因。等待劝架的好时机。在等他们吵架的时候,除了可以了解他们为什么要吵架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等待劝架的时机,没错,劝架也是需要一个好时机的,如果他们一开始吵,肯定是最不满的时候,先不要劝,等到他们吵的差不多了,或者来来回回都在重复前面说的几句话时,不满的情绪已经发泄大半,这时候内心也会希望有个人站出来缓和一下现场气氛,这时候再站出来,效果就会比较好。

医院职工内部投诉及建议管理办法各科室为保护职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合法权益,激励职工更好地为医院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结合医院实际,第一条为充分调动职工主人翁精神,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医院管理,不断提高医院服务满意度,提升医院形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诉,是指医院内部职工(以下简称投诉人)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对医院或科室及个人在医疗、服务、管理及环境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对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行为。

法律分析:不会,一般只是当时发生的纠纷矛盾,对方当时很生气,事后进行和解就好了。如果不能够协商的矛盾,可以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是去法院起诉请求解决。如果物业报复,是违法的行为,可以报警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法律分析: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物业、业委会、居委会插手管(调解)那是人情化操作,一旦有一方有不同意见的,就不会形成协议,就是调解不成功。而名正言顺的“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邻里纠纷,属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判决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起诉状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租户和物业闹矛盾可以向房管局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投诉物业的方法如下:

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

2、投诉前做好相应工作,尽量不要采取口头投诉的方式,尽量以书面方式提交;

3、清楚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中,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的地方是什么,证据要充分完整;

4、写信投诉,写好信后,然后投递到相应的部门,达到投诉的目的;

5、网上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把意见写下来,然后等待相应的部门处理即可。

起诉的方法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租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起诉,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现在社会人大多数以自我为中心,缺钱的人很少,出来找工作的也没有那么认真负责与爱岗敬业,觉得操心那么多干什么,工资又不高,得过且过,自己也偷得清闲。物业保洁本来该服务业主的,必竟他们的工资来源是业主,可他们不一定自知,觉得业主烦,防碍他们工作了,不该他们作的任务也给他们做,这样是不能的。物业也负责,怎能只给小区门口放垃圾桶,这样给业主也带来了麻烦,应该每栋一楼下都有垃圾桶,每天都有人按时请洁的,这一样一才能保护环境。

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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