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导游强制性让游客去购买东西这件事情,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件屡见不鲜的事情了,很多的人已经熟悉了,如果说遇到了这种情况的话,就会选择置之不理,而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导游做法,越来越过分。在2022年七月初的时候,广东湛江友谊女子表示,自己带着父亲出去旅行,而在旅行的过程当中,导游强制性的要求购买东西,父亲十分的生气。于是后来就出现了猝死这样的现象,而后来警方在进行调查的过程当中发现,这个导游根本就没有导游证,拿的导游证也是在网上购买的。
这件事情本身就是导游的问题,当时在一些游客购买票的时候,票上面清清楚楚的写上是不需要去进行购物的,但是导游却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带着游客去购物,并且在此期间还出言不逊。导游在整个过程当中辱骂顾客,不懂得感恩,而小编本人也是非常的疑惑,导游是对顾客有什么样的恩情吗?为何有可要对导游感恩呢?
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双方就进行了协商,而后按照家属的要求,通过协议里面赔偿29万块钱一部分是由保险进行赔偿,另一部分是公司进行赔偿。即使是达成了协议,大家还是觉得导游的做法非常的过分,而且一条人命也不止29万,这种事情如果还不解决的话,只会有越来越多的老人因为这个而生气。
小编本人觉得很多的旅游公司,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自己的做法太过分了,所以说,越来越多的人都不愿意去参团履行了,而这也是给很多的公司带来了非常大的损失。如果我们能够脚踏实地的去做生意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是犯罪
除非被告事先知道对方有心脏病,而且故意或者过失用言语或挑衅行为使对方承受巨大心理刺激,此举为故意或过失杀人。如果事先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给予死者家属赔偿。因为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一、责任认定及比重:
1、争吵过程中对方脑溢血,法院会认定双方争吵是引发脑溢血的诱因,争吵另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般不超过30%的责任认定,以经济补偿为主,以受害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为主,如引发受害者死亡的,还要包括丧葬费等。采取调解解决的以双方协商一致,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例如法院责任判定25%,总费用10万元,那么就要支付2万5千元。
2、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吵架猝死的行为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且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需要承担不同责任;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二、处理程序及方法:
一般申请调解,不建议自行协商,因为很难就责任认定问题及经济补偿问题达成一致,调解不成的经诉讼由法院判决。对于责任认定,双方证据的固化很重要,一般会申请鉴定确认争吵是否是脑溢血的诱因。如引发受害人死亡的,抢救后死亡的时间也是因素之一。
三、案例
1、一村民因辱骂同村另一村民一句脏话,导致对方脑溢血中风死亡而惹上官司。2012年6月4日,正阳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所花医疗费1740353元的30%。
2、重庆两叔侄为了生活琐事吵架,结果叔叔一激动,突发脑溢血去世。2013年5月法院认为争吵行为是导致死亡的诱发因素,侄儿要为叔叔的死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2万余元。
3、湘潭县射埠镇一名老人因小事与邻居发生口角纠纷,在没有肢体接触的情况下,老人突发脑溢血死亡。邻居是否要承担责任,成为两家人新一轮的矛盾。2014年5月29日,射埠镇所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邻居承担一定责任,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
在和邻居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几分钟,正值壮年的男子王某突发心脏病猝死。家属将与其吵架的邻居荀某告上法庭,索赔90余万元。
王某和荀某均为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某社区居民。2020年11月28日清晨,王某将车辆停放在该社区弄堂门口。考虑到弄堂为附近居民出行的重要通道,且也是社区消防取水点,荀某遂上前劝阻,两人发生争吵。
事后,王某将车辆挪走。当天上午8时40分左右,荀某路过王某家门口时,双方又因停车事宜发生了口角。王某被路过的邻居黄某劝回屋内。几分钟后,王某身体突发不适倒地,黄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0时45分死亡。经鉴定,王某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促进死亡原因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王某家属认为,荀某与王某争吵直接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近亲属将荀某起诉至奉贤区法院,要求荀某赔偿相关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90余万元。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家属主张荀某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荀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的通行,荀某作为附近居民对其进行劝阻,该行为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荀某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荀某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荀某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荀某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奉贤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家属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鉴于王某本身的心脏病史,不排除其与荀某之间的口头争执可能成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条件。但考虑到王某不足40岁,普通人难以预见与其发生口头争执可能导致其猝死的严重后果。反观王某,其明知自身有心脏病史,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保持情绪稳定,但其因自身车辆停放问题与荀某争吵,情绪失控导致病发,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无法认定荀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死者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的通行,被告作为附近居民对其进行劝阻,该行为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被告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王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被告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因此,被告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都说气大伤身,你听过吵架真的能够把一个人气死这样的事情吗,可能会觉得不太可能,但是在上海真的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最终的结果是猝死,就那么短短的时间之内,一个人就不在了。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一位上海男子因为将车停在了一小区门口,这时一住户看到之后就提醒对方将车停在一边,这位男子也不乐意,于是两个人就吵起来了,期间还有邻居过来拉架。等大家都回到家的时候,这位男子忽然口吐白沫,很快就没了。
一:不需要负责。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虽然说是因为两个人吵架而引发心脏病猝死的,但是这种吵架合情合理,而且两个人也仅仅只是吵架,并没有发生肢体接触,所以说对方并不需要为男子的四负责任。
二:最终自食恶果。只能说这位男子也是自食恶果了,本来这件事情就是这位上海男子的不对,将车停在人家小区的门口,在住户提醒之后,态度好一点,尽快的将车移开也就没有什么事情了,但是他已经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自己还非常的生气,最终气的自己引发心脏病猝死,也算是自己自食恶果,可能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报应吧。
三:真的是不能生气。从这件事情中我们也知道了人真的是不能生气,不管是遇到什么事情,心态都要好一点,不然真的很容易被气出病来,严重的话直接给气死都有可能的。我们和别人生气,气的是自己,伤害的也是自己的身体,何必呢。
人生在世,有些事情可以不用斤斤计较,格局大一点,做人大度一点,这样自己的人生会幸福很多,如果经常都是计较,算计的话,这样是非常累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性的会遇到两个人吵架的情况。如果两个人针对一个事情出现了意见不合或者是言论无法统一的情况就很容易由于这个话题而引起双方争执不下从而引发吵架。所以在这个时候,一旦遇到吵架的情况就应该让双方都冷静下来平复一下自己的心情,不要让自己经常处于一个比较消极的情绪当中。而且在争执的过程当中也会让人的情绪变得越来越激动,一旦本身就存在身体疾病,那么这些情绪上的激动就很有可能会导致身体受到损伤。
针对此次新闻,我非常的同意法院的这一次判决结果,而且我也认为事故的另一方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在吵架的过程当中,两个人的情绪肯定都会变得非常激动,如果在吵架的时候一方知道另一方身体上面存在缺陷,那很有可能就会停止与对方的争执,这样子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两个人因为争执而引发身体疾病。所以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对方死亡是不能够追究其责任的。但是一方在明明知道对方有身体疾病的情况之下还选择与他人争执,那么在这个时候法院一定会让这一方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两个人在相处的过程当中肯定会因为一些小事而发生一些争执,如果说两个人都能以一个非常平和的心态去面对,那么后面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作为吵架当中的一方当事人,我觉得他的内心也是受到了惊吓,如果法院在这个时候对其判处刑事处罚,对于他来说也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情。所以我觉得经过了此次事件之后,他在面对任何人的时候都会相对来说比较温和,而且也不会经常性和他人发生争执。
希望在此次事件结束之后,亡者的家属能够得到相关政府机构的安抚,而且这位参与吵架的人也能够把自己的心态及时调整过来,不要长时间的陷入到悲伤当中,否则自己的情绪也很有可能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从而引发身体疾病。
就死者的死亡原因看,系身体存在心脏疾病的内因,以及因吵架导致的血压升高、情绪失控的外因共同所致。并非与其吵架的人主观故意并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所致,也并非与其吵架的人的吵架行为直接所导致,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死者的死亡后果与吵架一方的吵架行为还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吵架一方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民事赔偿责任。
2、公民、法人因为过错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233条、234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吵架导致病发,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如果应当预见到对方存在类似“心脏病”等易造成猝死的隐情,在此种情况下,仍然和对方发生“冲突”、争执,造成死亡后果的,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
是否跟你们之间有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那你们要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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