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妈景区吵架,围观游客非但不劝阻还被瞬间逗乐,这是为啥?

两大妈景区吵架,围观游客非但不劝阻还被瞬间逗乐,这是为啥?,第1张

网上很火的两大妈吵架,围观的人很多没人制止,人都因为两大妈的动作被逗笑,真是不像打架,像斗舞一样。现在人们的生活水平好了,就想出去旅游看看外边的世界。特别是年龄大了退休的人。没有什么事做就会去游山玩水。到旅游景区去走走看,感受大自然的魅力。景区内每天接待着成千上万的游客。有的时候人多了就什么事情都有。有时候难免因为一些小事情发生磕磕碰碰。

最近湖南张家界景区就因为两个大妈吵架而火了起来,本来吵架就是不好的事情,特别是在公共场合,那么为什么两个人吵架旁边的人没有劝架反而是被逗乐呢?还意外的成为了网红,也许这两个大妈也没有想到吵架会是这样的后果。

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其实当时景区里有很多的游客,最开始两个人吵架的时候也有人劝阻,而且景区的环卫工人还劝两个人”别吵了,再吵就成网红了”,没想到,她的这句话却成了事实。两个人到底因为什么吵起来的不知道,但是却吵的很激烈,穿黑色衣服的大妈胖些,气势上也比较有压倒性,用手指着对方还很有节奏感,一直向前去蹦跳着。穿**衣服的大妈也不服输也很有节奏的用手指点回去。这样你来我往的不像是吵架,更像是斗舞很有魔性。

两个大妈的姿势都很有趣,跟平时看到的吵架场面完全是两种状态,看起来更搞笑,所以两个人吵架的时候旁边的人都在围观。却忘了事情的本质,还有许多人拿出来手机拍下了这个场面传到网上,因此两个大妈成了网红。也是一场比较有个性的吵架,被网友疯传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乐趣话题。

‍‍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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