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法官之间为什么会有分歧?他们分歧的缘由何在?到底会有哪些分歧?我们能否通过制度改革而力促分歧减少或趋无?面对程序违法的庭审,律师是配合审判还是控告违法?面对司法甘受权力染指,律师是举报还是容忍?面对司法不成司法,司法背离公正主旨,律师只能痛心疾首还是奋起反抗?面对……可以说,在任何一起律师和法官分歧的案件中,都难免触碰权力的身影。或许在当下中国的司法生态中,权力已经左右了任何影响性案件的审判,但是,任何一起影响性案件的背后,虽说实为权力指导结果,但总会披上司法的外衣,毕竟,这还是一个将“依法治国”停留在口号阶段的国度,司法多多少少会在形式上掩盖权力染指的内幕。而贵阳的“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便是其中一例。任我如何评析,也丝毫不会将此案简单定为司法主导的错案之一,而只能将其定性为权力指导背后的司法冤案典型。
关于律师和法官的职业关系——是冲突还是合作?是对话还是对抗?是交流还是交恶?是举报还是容忍?是配合审判还是守护法律?是甘受权力指导还是勇于揭露司法内幕?是坚决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还是牺牲被告人部分利益以换取罪轻刑罚?是针对法官的违法行为一再视而不见还是针对法官的违法行径勇于举报?这是摆在很多律师面前的难题,也是令很多律师困惑的问题,更是让诸多律师难以招架的课题。
在2012年1月10日贵阳的黎庆洪等人涉黑案审判中,先后有四位律师遭遇法官驱逐,且有十多位律师接连遭遇法官训诫,瞬间,律师和法官的职业关系冲突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按说,律师和法官本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上双向互动的法律主体。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应是力求查清案件事实,案件得以公正处理。而黎庆洪等人涉黑案特殊在法官向着检察院和公安,法院是被逼上梁山的。于此,开庭前期,法官便期望律师配合法院审判,以便“圆满”完成这场审判活动。但是,为什么会有法官认为律师应当配合法院?在黎案中,这是因为法官认为自己审判案件宣告被告无罪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在罪行轻重上律师应该有所作为,不应“纠缠”于无罪辩护。但是,黎案恰恰是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法官又不会判处无罪。这样,便在律师和法官之间产生了分歧,但既然有分歧,那么法官本应追求公正审判,以程序正义追求实体公正,但小河区法院却一再固执地认为律师认为黎案做无罪辩护是“捣乱”,这样,庭审期间的各类控诉和驳回控诉就容易导致两者之间分歧渐趋火热化,由此便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按说,法官本应感谢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质疑和质证,以便自己更能查清案件事实,以此作做公正判决,也防止法官自己被检方的选择性控诉而蒙蔽,由此导致冤假错案的酿成。但是,在黎案中,不乏法官和公、检两家同处一室,都在联合对付律师。法官的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做出判决的职责丧失了,成了和公、检两家一样的追诉犯罪。这样,法官势必会认为律师控诉庭审程序违法是在捣乱,由此便对律师产生后天的厌恶,那么,惩戒和驱逐律师的恶性事件就势必发生。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探讨,律师和法官本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定位?法官审判案件要求律师配合有无法理依据?律师不予配合,法官是否可以惩戒或是驱逐律师?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律师的作用应该是什么?两者之间在案件审判上有无严重分歧?法官是否先入为主地认为审判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是无理取闹?律师是否认为法官如果枉法裁判自己肯定要接连控诉程序违法?这些问题,都是厘清律师和法官之间分歧四起必须面对和回应的焦点。
而在我们的认知中,法官的职责在于庭审的两造平衡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在未裁决案件之前,法官不得偏方于任何一方,应该做到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审判案件不得甘受权力染指,独立公正审判案件,凭借法律和良知对案件作出裁决。而法官的尊严也体现在自己能把握案件结果上,并非在权力的干涉中案件结果被他人定夺,自己充当权力靶子。法官审判案件既然不能偏向于任何一方,那么当然不能要求律师配合法院审判,而应该要求律师依法办案即可。
而律师的作用在于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以便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针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提出质证和对质,以便法官在控诉和辩方的对质中逐渐厘清案件事实,一步步接近事实真相,以此作出公正裁决。律师是法官查明案情的得力质疑者,是防止法官办错案的最佳阻止者。律师认为法官枉法裁判,理应提出控告,虽然控告不一定会得到回复,但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却不能放弃,哪怕有一丝的期望,律师都应拿出百分百的努力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但是,在控方和辩方地位不甚平等的一些案件中,法官无法左右庭审程序的公正审判,当程序正义无从保障时,律师能否控诉法官偏袒控方,并以此为由拒绝辩护?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情况。以黎庆洪案为例,众律师质疑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级违法,此案不应当由小河区法院审理,而应当由贵阳市中院审理,于此,律师和法官之间便产生了第一个分歧,此分歧乃程序程序正义的先决条件,未有审级合法,何谈实体公正,据此,众律师纷纷控诉,但法官就是不予理会,因此,法官还给了几位律师以惩戒。这向我们传递一个信号便是,法官违法之后如何还让律师尊重法庭程序,一个违法的庭审谈何力求实体的公正裁决。因为,法官首先应该以自己的职权保障庭审的程序公正,然后才能要求律师尊重庭审秩序,如果庭审的程序违法在先,律师的控诉便在于保障程序正义,而不是无理取闹。而微博能否“直播”庭审的辩论亦在向外界宣示,法官期望庭审不受关注,自己能安心审判,而律师认为违法的庭审应该向世人公告,以便遏制违法的庭审继续下去,这是黎庆洪等人涉黑案的第二个分歧。此分歧表面在于理解法条的偏差,实为听从权力还是依据法律办案。按照公开审判的原则,连同记者和外人都可以庭审的案件,缘何律师不能向外播发信息呢?如果,律师播发的信息有夸大或是误导之嫌,法院完全可以予以惩戒,但是,律师微博“直播”的庭审信息只是记录庭审概况,完全可以等同于庭审见闻,据此,本不应被限制,但小河区法院却依然采取限制举措。这样的分歧产生,不是因为理念之差,而是司法受制于权力之后,总后怕被人抓住把柄。
再者,律师和法官之前的分歧,除了个别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偏差外,在我看来,更多集结于司法受制于权力,司法不成司法,司法背离公正本旨导致的“体制性羞辱”。由此,律师对司法的公正追求和法官受制于权力的司法不公导致两者之间分歧渐多。而何以平息和调解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分歧,恰当之处在于,司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案件结果可由法官决定,外界无从或是不得插手过问案件,那种“领导过问案件很正常”的说辞完全是司法甘受权力染指的罪证。当律师面对公正的司法审判时,何以会无端或是无故控告司法不公呢?当然,我们亦不排除个别律师主动通过关系疏通而寻找案子解决之道的其他途径,但在多少律师看来,能遇见一位讲法律、懂情理、会办案的好法官,实乃办案之幸。
最后,我们分析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分歧,当然是寄望于在调和两者之间分歧的同时,可以找到他们的共同价值取向和职业追求。他们站在同一法律起跑线上,一方主导案件结果,一方帮助当事人处理法律纷争。其共同目的在于将案件事实查清,还当事人以公正结果。法官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体公正,律师通过程序性事务处理协助当事人达至案件公正结果。在两造构架中,律师依法办案,不得作出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之事,并充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此努力力促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法官亦依法审判案件,不得偏向于任何一方,对每一方都本着公正之心,充分保证每一位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以此努力促使案件程序正义,并达至实体公正。这,才是正常的律师和法官关系之形态,虽有理想化之嫌,但却是我们应予努力的方向;虽有超然之意,但却是我们应予追求的理想形态之巅。
法庭上被害人情绪激动可以吵架大骂原告么
法庭上是不可以大吵大骂原告的,这样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不可取的。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影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可构成犯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法庭上被害人坐在哪里?在公诉人旁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庭上情绪激动的坏处于人于已都不好。情绪是指人对认知内容的特殊态度,是以个体的愿望和需要为中介的一种心理活动。情绪包含情绪体验、情绪行为、情绪唤醒和对 物的认知等复杂成分。
被告在法庭上情绪激动言词激烈会怎样法官会提醒被告注意法庭纪律。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在法庭上被告可以打骂原告吗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在法庭上被告人家属无中生有,还辱骂被害人,可以当庭告她吗
从程式上来讲需要另案起诉;
你若告他辱骂也就是告他侵犯名誉权了,这个客观方面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直接影响了社会对原告品德、声望等方面应有的评价,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你这个在法庭讲一下,只有双方和法官够不上侵犯名誉权,你的社会声望没有收到损害。
但是他这种行为,一般是当庭被呵斥禁止的,法官该吓死他,叽叽喳喳最讨厌,讲不到重点。
祝一切顺利!
法庭上律师可以代替被害人陈述吗?民事案件,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亲属全权代理,当事人可以不出庭。
但是,庭审中会发生千变万化,很多的事只有当事人才可以说晴,因此,委托律师或者亲属,都很难代表本人意志,所以当事人最好出庭。
民事案件中,涉及的离婚案件,其中的情感等问题,他人无可代替,因此,须当事人出庭,律师或者亲属代理人不能全权代替。
刑事自诉案件必须当事人出庭。
法庭上亲人可以做被害人的辩护人吗亲人是可以做诉讼代理人的。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的人才叫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叫诉讼代理人。
法庭上怎么像被害人道歉怎么说?我劝你这个钱最好不要公开,那证明也千万不能写,既然已经呈报检察院了,那就规规矩矩的按法律程式来吧,对方既然愿意写那个条子,也就是说他不是害怕有损名声,是害怕最后的刑罚, 罪是很严重的,现在只能说试试在法庭上做补救了,建议你们双方商量一下,找个请个律师说明你们的情况,比如你们的控词和一些证据证人什么的,根据具体情况,看看能不能要求庭外和解,也就是让对方尽量表现出忏悔之心,提出愿意赔偿和庭外和解,而你们也愿意接受,应该可以撤销控诉的,当然,千万不要说你已经拿了这个赔偿了,对你的声誉有损不说,搞不好还会有麻烦。如果你真的肯不再告他的话,先把钱还给他,跟他说明情况,答应他试试能不能提出庭外和解,尽量帮他补救就是。一些东西白纸黑字写明了,不一定就是有法律效应的,万一这证明不能生效,碰上个死心眼的法官,再定你一个罪就得不偿失了。
打关司被害人能在法庭上听判决吗1、是否可以,需要看合议庭是否认为可以当庭宣判。如果合议庭认为不能当庭宣判,则需要庭下合议,一些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可能合议庭仅需要短暂休庭10分钟到30分钟后,再次开庭后宣判,如果案情相对负责,则不能当庭宣判。
2、对于无法当庭宣判的案件,合议庭会在庭审之后,将相关的刑事或民事判决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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