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带两大包泡泡杆乘车被踹下车,称涉事者已被抓获,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

大妈带两大包泡泡杆乘车被踹下车,称涉事者已被抓获,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第1张

大妈的儿子文字描述,事情的起因是,老人家卖泡泡杆讨生活使用老年卡免费乘车,司机看了老年卡不舒服,就找大妈的泡泡杆麻烦,为讨生活一担也只能二三十元,老年卡免费没有买车票。如果说公交车人很多,大妈还非要带大包大包东西上来,乘客口头指责几下也不算啥。但是这辆公交车这么多空位,座位也有空的,人家东西再多也没放座位上不给乘客坐。

全车的人看着这些人的暴力行径,一个长发阿姨替她说话,差点被光头男揍。这不就是典型的欺软怕硬吗?这个事件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大妈和司机之间的矛盾:司乘之间的矛盾几乎在每个城市每天都在上演。这件事最令人气愤的是那个踹人的光头男,不知是不是最近生活不如意还是生来有暴力倾向,对着一个大妈撒气,真的是毫无底线,不出意外的话,治安拘留是跑不了了。

在实践中,很多司机在跟乘客较劲的时候,都会巧妙地利用其他乘客的怒气来取得双方对峙中的优势。比如乘客和司机吵架,司机就干脆熄火停车不吵不闹,就在那耗着,其他乘客慢慢地就会不耐烦,哪怕是乘客有理,但迫于不想浪费大家时间的道德约束,也会逐渐屈服。

另外,对于公交车上乘客携带的物品尺寸过大是否要补交车费的问题,许多城市的公共交通法规其实都是有明确要求的,例如北京公交规定:当乘客携带物品乘车占用一个客位面积(0125平方米)时,需要另购车票一张。也就是如果携带一个035米边长的正方形,就需要补交一个乘客的费用。但益阳的公交有没有这个规定就得看当地的政策了。其实就算有这种规定,一般乘客不多的情况下,司机或者售票员都是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司机也不会随身带个卷尺在那量尺寸。

坐公交的,开公交的,搭公交去卖小货的,

哪个不是靠劳动吃饭,哪个不是奔波劳碌,哪个不是手停口就停,哪个不是普罗大众?

劳苦者何苦为难劳苦者?

手里的一点点权力都要用来欺压比自己更劳碌的,身强力壮一点的也要乘机欺压身体弱小的,这样

的人,无论放到哪个岗位上,都会是一样的恶。

特别难过看到这样的新闻。

这个问题问得也怪…遇到类似如何处理,

如果我是司机,我会让大妈尽量靠里边不要靠门或通道,只要不影响大家上下车安全,我就尽自己

小小的所能帮一下老人家。

如果我是大妈我会尽量跟大家抱歉,尽量把东西收到不占座位不占门的地方。司机看到大妈下车之后,赶紧关上车门,发动了车辆这时,光头男乘客与车之内其他乘客发生争吵,一名女乘客上前表示不满,男乘客也开始推搡女。

后门下方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时,光头男乘客不仅推着大妈下车,还踢了一脚,当时大妈一直抓着

把手不肯下车。车辆行驶了一段时间之后,秃头男乘客看到阿姨有物品落在车之内,大声喊司机开门司机停下车打开车门,光头男子将物品直接扔进车里面。

视频发行人龚先生此前介绍,被赶下车的阿姨是他的母亲,靠卖泡泡杆为生。司机看旧卡不舒服,

就找麻烦。龚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妈妈没有受伤只是难过。 视频发布之后,不少网友表示男乘客太过分了,他连脚都踢了两下,以及看起来好生气。 也有网友质疑司机为什么关门这么快配合男子的暴力行为,以及心情太差无法保证乘客的安全。

此时公交司机听到阿姨刷的是免卡,还没等阿姨回来,便对阿姨表示不满。阿姨回去检查,不明

白是怎么回事,继续往回走,但司机还在一旁开车让阿姨回来,喊着回来你不过来是不是,想让阿姨付车费。

在行驶过程之中,司机一路大声表达不满,车上的乘客面面相觑,阿姨还和司机吵了起来。4分多钟之后,公交车开到桥南站停车,司机还在和阿姨大声争吵。这时,坐在最终面的一个戴眼镜的光头男子起身,把阿姨的两大包货扔到车里。

阿姨喊着要把它捡起来,乘客用脚把阿姨踢了下去。 因为我记得在座位不少的公交车上,一个中年男乘客曾经训斥我的包占了一个座位。我也记得,在一个站满人的公交车上,一位素未谋面的姑娘扶着更靠里边的我的外婆说,老人家我扶着您抓紧我 公交车就是一个小小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公交司机是绝对的主宰,如果你善良这辆车恶不到哪里去。每个乘客都是平民,平民之间互相理解,这车才开得舒心,坐的安心。

倘使有人作恶有人能站出来说算了,有司机站出来说不要,这车也是一个正常的车。到了人类社会有了衍生意义。

这个“弱”可能是身份地位不如自己的人可能是力量体征不如自己的人,可能是收入人脉不如

自己的人,可能是头脑学识不如自己的人正常人可以用道德伦理进行约束,维持着社会秩序和彼此的体面。 

动物和人渣却不能。

新闻里还是有儿子的老人,能在网上发声、维权,获得关注。

如果是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情况会更糟。

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新闻用来催婚催育,最适合不过了。 无依无靠无尊严有儿有女享晚年。 XX部宣 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能体现一个社会的传统文化和一个人的道德水平。

改良社会风气,提高国民素质,任重道远啊。

可以没有文化,但要有人性;可以没有见识,但要有道德。

咱们来说说这个气死人这事儿犯不犯法。

一般的骂人行为,例如轻微骂几句,但不存在强烈的、刺激性的,如果对方死亡,不应当承担责任。可如果强烈的、刺激性的言语攻击,不仅有悖于社会道德,也违反法理精神,需为自己的行为引发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实际情况,“气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气死人”有两种情况,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气死人”,肯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了。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身体有恙,如受到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可能导致死亡,而仍通过言辞侮辱等方式积极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以说,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纠纷,除了不动手外,动口也得掌握分寸,如果对方情绪过于激动或者有什么过激行为,可直接通过警方予以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冲动实施过激行为从而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案例一:吵架气死人,赔偿18000元

两位素不相识的居民李某和彭某吵架,一方在吵架后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该负责吗?

事件起因是因为:彭某送女儿上学的时候发现,前边被一辆小桥车挡住了去路,所以就拨打了电话去通知车主移车,而这辆车的车主正是死者李某的女婿,当时李某目睹彭某寻找车主的全过程,在明知是其家人汽车的情况下也未主动联系车主,彭某怒上心头与李某发生口角。

争吵大约持续6分钟左右,后彭某离开了现场。彭某离开后,当天中午,李某出现吐血现象被其女婿送往医院救治,同年12月17日,李某经反复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及女儿将彭某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气死人”的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事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认定李某的死亡损失由其自行承担97%的责任,彭某承担3%的责任,判决彭某赔偿李某家人约18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案例二:两位大妈吵架被活活气死一个,气死人的赔7万元!

钟大妈和李大妈都在一家针织厂工作,李大妈负责分配工作,钟大妈负责围巾缝制工作。整个工资都是计件提成的。结果有一天钟大妈觉得自己分到的任务比较少,觉得是李大妈故意这么做的,直接找李大妈质问,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两个人争吵半天后,经过同事们的劝解,才消停下来,各自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不一会,钟大妈“咣当”一下倒在了工作岗位上。

医院对钟大妈的经诊断是:1、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2、脑室积血;3、脑疝晚期;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钟大妈家人认为,钟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而且都在针纺厂上班,其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应当是明知的,李大妈在明知钟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钟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

因此,李大妈应对钟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大妈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元。

据此,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钟大妈和李大妈都是工作上的关系,两个人除了工作以外,其他并无任何生活交集,所以可以认定为李大妈并不知情,所以主观上没有故意追求钟大妈死亡的行为。同时,钟大妈也没有导致自己死亡的过失,这种情况下,当损害发生时,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案例三:气死人付家属经济帮助6万元

2017年12月6日晚9时许,张忠某与尹某旺、尹某盛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尹某旺、尹某盛去家里找张忠某,但张忠某没有在家。张忠某的哥哥张向某听说此事后,向尹某旺、尹某盛说明情况时,被两人用棒球锁殴打,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当晚,张忠某得知此事后,急忙往张向某被打地点赶,但因此事受到刺激及生气,途中突发心脏病,被送医院就医。经诊断,张忠某为心肌梗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尹某旺、尹某盛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忠某系在与尹某旺、尹某盛吵架,且闻听其哥哥因为自己的事还被该两人殴打后,因心肌梗死死亡,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个人身体原因,但张忠某与尹某旺、尹某盛的吵架及该二人殴打他哥哥的行为,有诱发张忠某心肌梗死的可能性。综合本案案情及尹某旺、尹某盛的过错程度,并对张忠某家属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核实后,高新区法院法官经多次耐心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使得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尹某旺、尹某盛给付张忠某家属经济帮助6万元。

吵架和辩论是有本质不同的。辩论存在第三方裁决,有观众有评委,而吵架其实看的不是谁更有道理,而是看谁更坚定。

而大爷大妈之所以那么坚定,往往是为了背后的利益。你以为吵的是道理,大爷大妈则以为吵的是利益。年轻人总想把道理掰扯清楚,往往不会过于在乎那一星半点的利益。而农村的大爷大妈,往往为了一丁点的利益,死也不肯让步。这其实也是一种悲哀,农村的老一辈是从物质极度匮乏的年代过来的,有一种骨子里的匮乏感,即使生活水平提高了,也很难抹去。如果吵架的背后不存在任何利益纠纷,大爷大妈才懒得跟你吵呢。总之不太建议跟大爷大妈掰扯道理,因为你们吵的根本不是同一个架。还有一种典型的场景,也是很难吵出个道理的,

那就是在网络上跟人吵架。和你争执的人不一定是不讲理的,他可能只是真心不赞同或者不理解你的观点,当然由于利益相关,他肯定要捍卫自己的立场和利益。这种情况下,谁能触及到对方的核心利益逻辑并将其推翻,谁就能说服对方。

‍‍关于吵架“气死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双方谈论的焦点,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在特定环境下需要承担责任。

‍‍简单梳理下,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气死人”的施动者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通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上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最后,即使是无意而“气死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被“气”的人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尽管最后受害者是自己,各方应当又宽阔的胸怀,克制自己,减少矛盾发生。

‍‍

都是邻|居,住在一起时间长了,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只要不是原则问题,能过去就萛了。而且她也上岁数了,气头上说了一些不应该说的话,我想她会自责的,原谅她好了。俗语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谁能保证一辈子不求人哪?还是邻居方便一些,年轻人,别和她计较就是了,以后你会得到回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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