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见过不少人都有想不开的时候,与丈夫吵架上吊,喝药,为什么这种想法很多人就有,还挥之不去?

我见过不少人都有想不开的时候,与丈夫吵架上吊,喝药,为什么这种想法很多人就有,还挥之不去?,第1张

现在像我们这代人,没有经历过饥荒年代,心理承受能力非常薄弱,动不动就有寻短见的念头。

其实,什么事情都比不上生命重要。

丈夫吵架,可以先双方冷静一段时间,再谈,真正没有办法在一起,分开也是一种解脱。

真的遇到什么事情,一定不要钻牛角尖,在做错事之前,想想爱你的父母亲,兄弟姐妹,没有什么事情解决不了的。

“一哭二闹三上吊”,则是夫权社会已婚妇女常用的抗

争手段。哭,是发泄心中的不满。自然,吞声饮泣与嚎啕大

哭的诉求是不一样的;每日以泪洗面与偶尔娇嗔地伤心落泪

所表达的情绪有天壤之别。“闹”则是矛盾进一步加剧的表

现。“闹”的程度有不同,从夫妻关起门的斗嘴、推推搡搡,

到关起院门吵得公婆叔姑皆知,再到左邻右舍皆知夫妻失和

或婆媳水火,一直闹到妻子回娘家搬师问罪。这都是处于弱

势的妇女寻求“公道”的手段。到了“上吊”,必是哭闹皆

无效才使出的最后一招。它诉诸男方的良心、情感与社会舆

论。它是要让男方与社区知道,女方已被逼得活不下去了。

男方若尚有怜惜之心,或害怕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与审

判,便会退让一步。若男方不屑一顾,我行我素,女方便无

路可退,只有真的一死了之。这,其实也是一种博弈。显然,

“一哭二闹三上吊”是弱者的武器,否则在夫妇互动中,它

们就不会是女方的“专利”。

假设1死亡原因是窒息而非摔死,邻居当然无罪;

假设2死亡原因是摔死,这时需要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邻居救人,不应认定“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所以,上述案例中老头的死亡只能算“意外事件”,邻居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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