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邻居吵架,邻居拍视频后上传到网是报警还是直接起诉

和邻居吵架,邻居拍视频后上传到网是报警还是直接起诉,第1张

和邻居吵架,邻居拍视频后上传到网是报警还是直接起诉,这要看偷拍者的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如果你认为偷拍者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可以向派出所报警。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进行民事诉讼,到法院起诉,要求发布者删除视频,赔礼道歉甚至赔偿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网上流传出了一则视频,张钧甯在某个场所与路人发生争执,被路过的行人拍下,并且上传到网上,引发了很多争议。视频当中,我们能够看到张钧甯被工作人员簇拥,匆忙坐上电梯离开,工作人员则很匆忙地对张钧甯说先走,有个路人在后面,情绪激动地大喊”他挡我,我走路“。而工作人员一直在安慰情绪激动的路人,现场气氛非常紧张。

视频被曝光之后,很多网友表示,现在的明星,难道就可以如此肆无忌惮的耍大牌吗。随后,张钧甯工作室则回应了相关事件,据说张钧甯在进行正常拍摄的时候,遭到了不明人士的偷拍,而现场的造型服装需要提前保密,工作人员屡次劝阻偷拍行为,但一直没能成功劝阻,对方不仅尾随工作人员,还在公共场合无理推嚷谩骂,并不是网上所流传的阻碍了路人道路。

一直以来,张钧甯在娱乐圈里风评一直都很好,几乎从来没有出现过负面消息,在人前都是一副知性温婉的样子,应该也不会轻易做出自毁形象的事情,不过现在明星出行的排场确实很大,动不动就是保镖开路,后面还跟着好几个助理,如果是因为明星,则必须让群众给明星让路,那么确实是一种耍大牌的行为,但是如果是因为偷拍被阻拦,那就怪不了别人。

人红是非多,偶像明星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很多人关注,稍有不慎,可能就会被人故意抹黑,给明星的个人形象带来巨大的不良影响,而明星在外也需要格外注重自己的言行,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我们在网上看到种种消息的时候,也应该理智吃瓜,不要轻易相信网上那些不实的言论。

有句话叫看热闹不嫌事大,很多人喜欢围观。

主要有以下五点原因:

第一、好奇心驱使,通过围观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

如果走在路上,突然看见一群人围在一起,不管发生什么事,大多数人会选择走过去看一眼。“路人围观情侣吵架被打成十级伤残”是个血的教训,如果实在忍不住看热闹,那还是劝你站远点。

第二、精神生活匮乏。

看热闹现象在欠发达地区显得更为普遍。现代人很多不爱看书,不爱思考,内心比较空虚。看热闹跟看爆米花**是一个道理,无需费神去思考,图的是轻松和热闹。

第三、缺乏对个体尊严的尊重。

比如,围观情侣吵架,其实是对他人隐私的窥探。

第四、幸灾乐祸。

人们看到别人倒霉自己会获得愉悦感。好多喜剧片都是通过制造倒霉的现象,让观众开心。比如频繁的摔倒、溅一身污泥、挨打、被甩等等。

第五、看热闹能给吃瓜群众带来新鲜感,还能成为他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比如城管执法让小摊把东西收回店铺里,无争执无打闹,就这点事儿,看热闹的都能把路堵的死死的,聊得热火朝天。

总结一下,是否喜欢看热闹,其实与一个人的价值观、文化水平、生活阅历等都有相关性。精神文化水平较高的人,一般不会热衷于看热闹。

吵架的过程中拍视频并且公开在网上传播的这种行为涉嫌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不单纯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在不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肖像进行展示,公开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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