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物业、业委会、居委会插手管(调解)那是人情化操作,一旦有一方有不同意见的,就不会形成协议,就是调解不成功。而名正言顺的“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邻里纠纷,属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判决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起诉状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先注意聊天用词问题,然后问清吵架原因。当遇到保安和业主在群里吵架的情况,作为物业管理人员在群里说话时,先要注意聊天用词问题,不要用太冲的语气去回复对方,然后问清吵架原因,例如可以说一句,你们是因为什么问题发生争吵的呢,可以和我说一下,我会为你们解决。
买了房子之后原以为可以安安心心地住着,没想到物业有时候会让我们很头疼。这是因为,业主们跟物业的关系似乎越来越差,总是可以听到一些业主跟物业因为一点小事就闹得不可开交。不过,一些高档小区的物业服务态度还是很不错的,但是那样的房子太贵了,普通老百姓是买不起的。那么,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越来越普遍了,这是怎么造成的?首先,这是由于一些物业的服务态度很差所造成的。其次,是因为有些物业收钱不办事。最后,是因为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造成的。下面,让我们具体看一下。
一、这是由于一些物业的服务态度很差所造成的一些小区的物业人员服务态度非常差,自己住的小区就是这样。在跟物业商讨一些事情的时候对方总是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所以,正是因为物业服务态度太差,才导致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越来越普遍。
二、是因为有些物业收钱不办事还有一些小区,物业催缴物业费是非常积极的。除此之外,没有什么事情能够让他们积极起来。小区的卫生环境差,物业不理会。电梯坏了,物业也不安排相关人员来维修。所以,正是因为他们收钱不办事,所以业主跟物业的关系才会这么差。
三、是因为人们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造成的在大城市要买套房子是很不容易的事情,有房一族大多背负着高额房贷。随着物价不断上升,有房一族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所以,当物业催缴物业费的时候,业主们的态度就不太好,进而双方容易引起矛盾。
所以,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理解为什么物业与业主的矛盾越来越普遍了。大家觉得呢?
当业主在工作群里吵架时,作为物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建议和步骤:
1 立即介入:尽快介入并了解情况,尝试立即平息争吵。在公共场合,尽可能以礼貌和冷静的态度回应,以避免局势进一步升级。
2 私下沟通:如果有必要,可以私下联系业主进行沟通,避免在群里直接冲突。私下沟通可以更深入地了解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可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3 明确规则和期望:在公共场合,可以明确传达群内的规则和期望,包括尊重他人、避免攻击性言论、以及解决问题的合适方式。这可以帮助业主理解他们的行为对社区的影响,以及应该如何以积极和尊重的方式处理冲突。
4 提供中立的支持:作为物业,您可以提供中立的支持和帮助,为业主提供解决问题的平台。可以提供一些中立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他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5 调解和协商:如果可能,可以尝试调解和协商,帮助双方寻找共同点,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物业可以利用其中立的位置和专业知识,为业主提供相关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6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争吵变得过于激烈或无法解决,可以考虑寻求专业帮助,如法律顾问、调解员等。
最重要的是,作为物业,保持冷静、公正和尊重是非常重要的。尽管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冲突,但通过耐心和理解,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维护社区的和谐和稳定。
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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