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
《民用航空法》第45条规定,“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2合法。
同上。第44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3合法。
《民用航空法》 第47条 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
4合法。
1963《东京公约》,遇到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的,可在任何国家领土要求下机。
《民用航空法》第46条规定,“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5不合法。
《民用航空法》 第50条 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
6不合法。
《民用航空法》第48条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2018年5月14日,从重庆飞往拉萨的川航3U8633航班在重庆江北机场正常起飞。当飞机抵达青藏高原东南边缘,飞行高度9800米时,飞机驾驶舱风挡玻璃突然出现爆裂,将副驾驶上的徐瑞辰抛出飞机半个身子,同时,飞机也出现了故障,很多设备都不工作了,已经无法自动驾驶,只能依靠手动来完成。但在这样恶劣的条件下,机长和第二机长将飞机平安降落在成都双流机场,无人遇难。
一、 沉着镇定
一个人在遇到突发事故的时候,尤其需要沉下心来,冷静思考应对办法,越慌乱越容易出错。机长刘传健在遇到此次突发状况时,没有恐惧没有慌乱,冷静地思考处理办法,连零下40摄氏度的低温都没有感觉到。因为他的沉着镇定,他才能凭借自己多年驾驶飞机的经验,去手动驾驶一辆失控的飞机,并将其平安降落在最近的机场,挽救全飞机一百多号人的生命。
二、 乐观的情绪
积极的情绪和态度在逆境中可以有较强的感染力,会自己给自己心理暗示和向上的力量。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方向的关键因素,积极的心态是战胜挫折的一剂良药。如果机长刘传健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就抱着一种消极的心态,认为无论如何都没法逆转危机,然后坐以待毙,那全机的人就不能平安抵达地面了。人,首先不能自己先把自己打败,无论当下的情况有多糟糕,也要去尝试,去挑战,要有一股不服输的劲头,你不迈那一步你永远不知道自己的潜力有多大。
三、 团队协作很重要
一支筷子易折断,十双筷子抱成团。
四、 强烈的责任心
不得不说我们川航3U8633的驾乘人员都是很有责任感的一个集体。危险降临,全体工作人员想的都是如何保障全体乘客的安全降落,哪怕在那如此危难的时刻也没有人弃机跳伞逃离,而是坚守岗位直至飞机成功降落。
五、 过硬的专业技能
专业技能强,才能有本事攻克技术故障,将失去控制的飞机通过经验判断进行人工驾驶。驾驶员只有13秒反应时间,其中七秒的愣神反应时间,当时飞机时速800公里左右,在自动驾驶失效并面临超低温强气流的情况下,操作飞机完成降落,其迫降难度史上最难。连现在的我们听起来都要为全机人员捏一把汗,可想而知,机长刘传健拥有超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才能最终化险为夷。
机长的法律地位与职责是什么?机长具体有什么样的权力,机长权力行使的期间,究竟是在飞行前还是飞行中,机长的权力的延伸度如何。当我们谈论机长的法律地位和职责问题时,我们必须首先研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一、机长的法律地位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7条规定,缔约国同意尽最大程度保持有关航行规定一致性,该公约的一些附件对机长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而大多数的缔约国也就有关的问题作出立法,以求与公约的规定保持尽可能的一致。
虽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效力只是属于标准和和建议措施,但是公约附件6对飞行准备和执行的运作方面作出了规定。附件6第四章可适用的标准,涉及到机长的职责,规定机长的职责为:“机长应当对航空器的运作和安全以及飞行期间所有机上人员的安全负责。”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机长的职责包括对飞行中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我国新组建的“空中警察”是既是机组成员又是国家公务员,代表公权并拥有执法权。在公共危机发生的时候,一般说来,私权服从公权,一个是机长,一个是“空中警察”,最后谁说了算?答案是机长说了算,因为机长虽然不是公务员,但在飞行中拥有法律赋予的最高管理权限,空中警察只能在机长的领导下行使其职权。
民用航空器机长受委托可以转递外交邮袋,在这种情况下,机长是否具有外交信使的法律地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用航空器机长受委托可以转递外交邮袋,但机长必须持有委托国官方证明文件,注明所携带的外交邮袋件数。机长不视为外交信使。使馆应当派使馆人员向机长交接外交邮袋。
一国的外交信使必须持有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作为商业飞机的机长是无法获得这样的法律地位的。
此外,《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6第四章规定了若干执行飞行过程中相关的运作规则,诸如飞行的准备,飞行中的程序,飞行检查系统,飞行高度等。
二、机长的法律职责
我国《民用航空法》对机长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我国《民用航空法》还对飞行前、飞行中及航空器遇险时,机长的职责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如果一位旅客在登记前因随身携带物品的问题,同地面工作人员争吵后情绪激动登机,机长是否有权以安全的原因拒绝该旅客登机?一般情况下,机长应当允许旅客登机,因为航空公司的登机柜台就可以决定是否应当让该旅客携带上机物品。除非该旅客有过激行为,有可能威胁到航空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机长就有权拒绝该旅客登机。
2004年7月8日18时从广州白云机场飞往浦东国际机场的某公司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数小时后登机时,有一位机长因为与旅客发生被旅客辱骂而影响情绪,导致该航班200多名旅客在客舱等待近1小时。有人认为,机长脾气太大,损害乘客利益。也有人表示,机长如果带情绪开飞机而影响了飞行安全,是对旅客的不负责任。到底谁是谁非呢?
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由于受到旅客的辱骂,机长在确认自己无法带着情绪保证飞行安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延期飞行,报告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保障航空安全,避免对飞行人员进行非法干扰,维护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对飞行机组的非法干扰,各国的法律规定都很严厉。英国航空航行命令规定,任何人对机组人员进行威胁、辱骂、侮辱,可处以2500英镑以下罚金或无限额罚金或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国法律规定,袭击、恐吓或威胁,或者干扰或影响机组成员履行其职责,处以25000美元以下罚金或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二者兼处之。
我国法律法规也明确禁止侮辱和打骂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机长。
有的国家,对机长的权威,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法国民用航空法典》立法部分就明确规定机组由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服务的全体人员组成,由机长领导。《日本航空法》规定机长(因故可代理机长履行其职务的人)应对机上的工作人员实施指挥和监督。
在航空安全方面,各国的法规都重视机长的领导作用。我国尤其注重确定机长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
1、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2、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3、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1、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
2、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3、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4、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事实上,除了上述的职责之外,机长应当根据航路上的天气和地形,安全地完成飞行,负责加足油,根据装箱信息监督货物恰当系紧,并根据操作手册负责航空的运作,此外机长还应当承担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践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法规则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a已於或即将于该飞机正在航行时在该飞机上作出任何作为,而该作为危及或可能危及─(i)该飞机的安全或该飞机上的人或财产的安全;或(ii)该飞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
b已于该飞机正在航行时在该飞机上作出任何作为,而机长认为该作为根据该飞机所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有效的任何法律(但并非属政治性质或基于任何形式的关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或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的歧视的法律)属严重罪行,机长可对该人采所需的合理措施,包括束缚其人身,以(i)保障该飞机的安全或该飞机上的人或财产的安全;(ii)维持该飞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或(iii)使机长能按照规定该人送下飞机或送交有关人员。
香港的法规还规定,保障该飞机的安全或该飞机上的人或财产的安全,其他人应提供协助或者直接对该人采取措施。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没有机长的授权,任何人不能对航空器进行运作;即使是授权,接受授权的人也仅限于机组成员。职责的授权的同时也意味责任的转嫁。但是,代理人并不因为获得机长的授权而被免除责任,因为他所获得的授权而相应地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人对危害民用航空的行为,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如果飞行中,机长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责,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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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5月8号的时候,网络上有一箱关于航空公司通报的截图流传到了网上,并且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这次通告里面通告的是机组的机务人员存在的两个问题,第1个问题是在飞机起飞的时候,并没有及时的去通知机长,告诉机长要启动发动机,另外一个就是机务人员在说批准用语的时候说的是”机长再见“。因为大多数中国人其实还是比较迷信的,尤其是每天在天上飞从事这种高危行业,肯定不希望听到这么不吉利的话,并且按照航空公司的规定原话也不是这么说的。
这件事情发生在2012年的5月2号,当时有一辆飞机正在准备起飞,在起飞的时候,机务人员应该跟机长说机长,飞行愉快和一路平安,再见。但是这位工作人员在讲话的时候并没有按照流程去说,只是缩短成了“机长再见”。所以公司方面给出的通报,是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场景意识,心理素质也比较弱,在起飞的时候,因为自己的情绪比较紧张,情绪波动也比较大,所以没有完整的使用标准的用语。
在5月6号的晚上,有一个南方航空公司里面的工作人员跟记者说这个通报自己看到了,但是因为涉及到公司的事情,所以不方便评论。在5月7号的时候,也有客服人员跟记者说注意到了相关的信息,但是目前并没有调查结果的反馈,具体的细节也不了解,所以还是要等官方的调查结果。
对于这件事情,资深的机长也做出了反应,说在一般情况下,机组都是听机务人员安排的,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几乎人员说启动的时候基础就会启动。还有关于说话不规范方面的问题,这位机长也说,据自己所知没有什么规范的用语,一般就是口口相传的,机组这边也不会反感机务人员说机长再见,因为机长这边有的时候也会跟塔台说再见,所以有的时候网友觉得这家航空公司是在把这句话小题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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