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为一些鸡毛蒜皮事情吵架的、大打出手的较为常见,但是气不过喝农药死掉的还是第一次见到。在我们乡下,女人被称为长舌妇,只要她们挤到一堆,就会家长里短说人是非。彼此之间关系好的当时说当时就烂到肚子里了,关系欠一些的就会到处外传,甚至还会给被说者传话。
当被说者听到有人在说她坏话后就会气冲冲的找去对质,于是就相互之间发生口角引起对骂,如果不敢承认就会被骂街——指桑骂槐那种,让你自作自受。
书上不是有些形容女人的词语吗?“长舌妇、头发长见识短、最毒不过妇人心”等,虽然这些话比较片面偏激,但也不是没有道理,女人一旦撒起泼来,任何人也招架不住。
我觉得你所说的女人吵架后气不过喝农药应该处于几个原因。一是被对方揭穿了不为人知的老底无地自容、二是受到极大的冤枉和侮辱、三是骂不过对方,受到旁人不公平看待从而产生了厌世情绪。
在我们这里我曾亲眼见识过农村女人吵架,她们功底之深厚是任何男人无法企及的。记得我有个三嫂,吵架尤其厉害。只要别人给她惹急了,她会放上一只板凳在平房楼顶,然后上一杯好茶,和别人骂上一天一夜。而且她们吵架的内容繁多,上骂对方祖宗十八代,下诅咒对方断子绝孙出车祸,语言之恶毒难以想象。
人活着固然要争气。但要争的这口气,不是不分场合,不分事情,不分人群,跟什么都过意不去,怨气冲天。哪些事情值得去较劲,哪个理值得据理力争,什么人可以放在心上,什么人不值得一提,这些都在检验着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其实生活在纷繁复杂的世界,谁都活的不容易,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每个人都不尽相同。没有谁敢说自己是置身世外桃源。因此人们才说,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
农村妇女之间吵架的事,过去很常见。猫猫狗狗鸡鸭鹅等等细小的事情都是吵架的原因。如今这些现象少了,但还是时有发生。如牌桌上的争吵之类。问题中的妇女因为吵架喝了农药而死,这只能是白送性命。
虽然吵架的对方对于她的死负有一定责任,但死者本身还是负主要责任的。心理承受打击的能力太差。就算你是一个弱者,在吵架上输了,但也没有输到送命这个地步啊!
很多事情,冷静一下,处理的方式多样。找人评理,依法维权都是可以的。就是不能拿生命当儿戏。这样子图了痛快,却害了家人,真不值得。
1、把双方请到派出所,分开来询问,通过询问大致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如果双方都没有伤,教育后释放;如果一方有伤,一方无伤,把两个人叫到一起,协商医疗和赔偿等善后事宜;
2、把谈话和协商的内容写成笔录,请双方过目后确认签字;如果一方或者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派出所通知家长前来领人;如果双方都是成年人,教育后释放;如果致人受伤者涉嫌刑事犯罪的,送往看守所羁押。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比如双方只是用拳脚踢打对方,很快便被劝止,则打架行为只是普通纠纷,不违法,也不涉及民事赔偿。
打架行为造成一人或多人受伤,但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受害者可请求肇事罪赔偿民事损失,这种类型的打架属于行政违法案件、民事纠纷案件。
如果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打架行为造成一人或多人受到轻伤以上损害或者打架行为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比如聚集多人在公共场合打架,持续时间长,造成交通堵塞,则构成聚众斗殴罪。
打架拘留几天?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农村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
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乱集资乱摊派、土地第二轮承包、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
扩展资料
纠纷出现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主要原因有:
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2、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
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人人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
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农村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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