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不公平怎么办

老人立遗嘱不公平怎么办,第1张

老人立的遗嘱如果不公平需要接受。只要老人的遗嘱为合法的,遗嘱就为有效。既使不公平的话那么也需要结合遗嘱的内容来进行处理,老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这是属于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自然人可以依照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一、订立遗嘱应该符合的条件有:

1、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遗产的信息明确:遗产范围、名称、数量。

3、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份额。

4、明确遗嘱的归属。

5、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法律规定的无效遗嘱形式有: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这种事当然不怎么好,生活中这种事时有发生,有的撕破脸皮,打大出手,闹的不可开交,其原因是利益惹的祸,人心有时为了利益那些亲情感情早已抛之脑后,人性善恶的一面暴露无遗,所以说人要学会善解人意相互礼让,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过的更好

作者\律师妈妈-珍妮

大师李敖过世后,他与前女友王尚勤所生的女儿李文展开争产大战,在媒体新闻中闹得沸沸扬扬。李敖的儿子李戡在媒体中公开大师李敖的遗嘱:「本人所有之著作权均已赠与王志慧(李戡母亲),待李戡有能力经营全数移转李戡,以为发扬。而134万8000元的保险金则是由李谌为受益人,对女儿李文则是每个月支付1000元美金(约3万元台币),直至她70岁」,但遗嘱中有但书,「若李文对李戡一家提出诉讼,或是闹上法庭,就丧失该权利。」,这份遗嘱很明确的显示:

大师李敖为亲笔字书。 大师李敖在立遗嘱时,处于意识清楚状态。

因此,除非有人能证明大师李敖是被胁迫或诈欺状态下所为此份遗嘱,否则这份遗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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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台湾65岁人口突破14%,已经正式进入「高龄社会」,如何谨慎处理自己的身后事,愈显重要。如果,我们选择不预立遗嘱,而是采取法定继承方式,则继承方式采《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如果是一般有子女及配偶的继承方式,是以被继承人的遗产采「平均分配」,如果是仅有父母及配偶而无子女的继承方式,是以被继承人的遗产「配偶继承1/2」、「父母共同继承1/2」,这是一般较为常见的继承可能模式。

任何人想将「身后事」由自己来主导,要在死亡发生时也能自行决定自己的财产,那么「遗嘱」制定,自然是要在生存时提前来决定。依我国《民法》第1189条规定,遗嘱应依左列方式之一为之:

一、自书遗嘱。

二、公证遗嘱。

三、密封遗嘱。

四、代笔遗嘱。

五、口授遗嘱。

常见的遗嘱方式,第一种是「自书遗嘱」,其中应自书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另行签名。第二种是「公证遗嘱」,应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在公证人前口述遗嘱意旨,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由公证人将其事由记明,使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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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很多人不想将「预立遗嘱」之事透露予亲友,这时可由律师协助采「代笔遗嘱」方式处理。代笔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

您好,首先遗嘱是指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的处理,他人无权干涉,所以子女不同意是没有用的。但是一切的前提都是该份遗嘱真实有效,立的遗嘱需要符合下面6点。 1、立遗嘱人须具有设立遗嘱能力 。这里的具有设立遗嘱的能力是指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相关部分无效。

3、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胁迫、欺骗时所立的遗嘱,遗嘱无效。

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不违反公序良俗

6、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家与家律师特别提醒,遗嘱涉及财产分割,且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诸多要求,建议联系律师协助起草以规避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夫妻离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分财产。离婚时,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无需分割,这一部分财产应当直接归个人所有;对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双方可以按照共同意愿进行分割,直接对共同财产达成分割协议,双方对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会按照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判决。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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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第一次和方雷吵架,他气的又哭又闹,简直就像孩子一样,然后趁我不在的时候放在茶几上一张纸,第一次看到他写的留言竟然是“遗书”,我吓的魂都丢了,连忙给他打电话,向他承认错误求他原谅求他回来。

方雷是我的第二任男朋友,比我小三岁,算是姐弟恋吧,起初他一直把我当成姐姐,总是围在我身边姐姐长姐姐短的。我是一个需要男人呵护的女人,我不是女强人类型,所以一开始我就没打算和方雷在一起。

后来接触久了,方雷就对我动了情,在他生日那天,特意只请了我一个人陪他过生日,他许下的愿望就是能照顾我一辈子,他握着我的手含情脉脉的讲到:姐,我不仅仅是把你当成了姐姐,更多的是把你当成了我爱的人,我喜欢你,想和你在一起,一辈子!

我把手缩了回来,尴尬的笑着对方雷说:感情不是儿戏,我都一把年纪了,你还小,应该找一个年轻又漂亮的女孩,我是你姐,始终都是把你当弟弟看待的我说完这话之后他就有些生气的不理我,他就是这样的小孩子脾气,我了解他,很了解,所以我和他之间无论如何也不可能。

我在心里一直坚定着自己的这个想法,而方雷并没有放弃对我的追求,反而更加大胆的向我表白,去我公司给我送花,接我下班,晚上给我发无数暧昧短信,任何节假日他都精心准备礼物送我。我还是不能接受他,甚至警告他以后不许这么做,无论他怎么做,我都不会和他产生恋爱关系。

半年,他追了我整整半年,我终于软下心来同意和他恋爱试试看,他说自己高兴的一夜都没合眼,我对他还是没有来电的感觉。恋爱之后的方雷对我更加关心,关心到事无巨细,关心到我都有点受不了的地步。

也许,所有短暂而浪漫的镜头都有可能成为日后的致命伤,又过了半年之后,他对我的热情渐渐褪去了,不在那么缠着我,也不再事无巨细的关心我,甚至我给他打电话也总被挂掉,这些我原本也没怎么多想,因为每段感情都会有从热情到平淡的过程。

第一次和方雷吵架,他气的又哭又闹,简直就像孩子一样,然后趁我不在的时候放在茶几上一张纸,第一次看到他写的留言竟然是“遗书”,我吓的魂都丢了,连忙给他打电话,向他承认错误求他原谅求他回来。第一次从吵架到和解,我累的心都快碎了,理智告诉我应该离开方雷,他不是我想要找的人,和他在一起根本不合适。

有了第一次吵架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以后的每一次吵架他都会写下“遗书”离家出走,每一次我都是心力交瘁的找他求他生怕他出现意外,每一次的吵架对我来说都是致命的伤害,我的心理再也承受不了这样的折磨了,于是我正式向他阐明我们并不合适,当初我答应他只是试试交往,并没有确立真正的恋爱关系,所以,我现在要离开他,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

方雷被我的话刺激到了,又开始写遗书准备寻短见,我再也不相信他了,收拾好行李之后,我离开了这座城市,手机也换了号码,方雷在我心中永远是个长不大的弟弟,也许,我的离开会让他变的成熟,会让他明白一些感情上的道理,我会回来看他的,也许是一年之后,两年之后。

总之,我希望下次见到的方雷,是个成熟稳重的大男人,也衷心的希望他能过的幸福!

1、多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2、多份遗嘱内容有抵触:①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② 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③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④ 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我是会这样考虑的,我的遗产当然可以全部给外人,因为遗产都是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要立遗嘱的话,在遗嘱中有权利决定让谁来继承个人的遗产,哪怕父母把遗产全部都捐给国家了,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是无效的。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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