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视频记录被家暴的全过程,关于家庭暴力女性到底如何自保?

女子用视频记录被家暴的全过程,关于家庭暴力女性到底如何自保?,第1张

2019年5月21日,一名女子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段手机记录的家庭暴力全过程视频,并在各种社交平台上高度传播。这一事件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网友的关注。视频的内容太离谱了。一名男子拳打脚踢一名女子40多秒,附近一名儿童吓得哭了起来。

5月21日,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平安朝南据警方通报,被打妇女和暴力男子均在汕头登记。据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该视频发生在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暴力男子已被当地警方带走调查。随后,鹤山市公安局也发布了警方信息通报,称被打女子在17日的警方报案中被丈夫殴打,并通过法医鉴定达到轻伤程度。5月18日,犯罪嫌疑人被鹤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法律来说。对于这起案件,网友的反应也很强烈。从网民的评论中不难看出,对于“家暴”这一极其恶劣的事情,很多人也选择谴责。

多数施暴者以“爱的名义”实施家庭暴力,使施暴的妇女误入歧途。他们认为“家庭暴力”的本质不是暴力,而是情绪泄愤。然而,许多家庭暴力幸存者的案例已经证实,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犯罪。为了预防犯罪,我们需要从不再容忍、原谅或忽视家庭暴力开始。

汕头一男子因琐事砍死47岁女子,肯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该女子在120到达现场的时候就已经死亡了。个人感觉该男子做事太过极端了一点,如果实在忍不下去了,完全可以躲着那个女的,或者自己直接就去外面生活,开始的时候可能人生地不熟的,但总比杀人强。而不是说一定要把对方杀掉,这样做最后害人又害己。

事情的经过

该男子对该女子应该是平时矛盾积累的太多了,心存芥蒂,可能越想越气,越气越想,最后被愤怒充满了头脑,拿刀把该女子砍死了。目前案列还在审理中,更多的具体事情,可能还得等待着有关部门的公布。我们不知道男子当时的心里想法。个人觉得应该是忍不住了,可能平时吵架比较多,怨气也就这样一直累加着。最终心魔战胜了理智,对女子痛下了杀手。气是出了,后果呢。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在不久以后,可能又去找那个女的,一起在下面遭遇,真的是何苦呢。

对于该事件的感想

个人觉得现在好多的人,太过于心浮气躁了。觉得很多时候暴力才是决绝问题的唯一手段。就像该男子一样,直接动刀,而且是直接就致人死亡了。完全不去顾及这样做最后的结果。最后呢,那个女的死了,等待他的也是法律的制裁。这得是多大的仇多大的怨啊。个人觉得如果有矛盾,完全可以找家族里面那些德高望重的老一辈人来一起说到说到的,叫他们评论一下是与非、黑与白。或者是去寻找有关部门的帮助。能够因为生活中的一些事情就出手杀人,这事情背后应该存在一些比较尖锐的矛盾。古人有句话个人觉得说的挺好的,就是惹不起我还躲得起嘛。没有什么问题是不能解决的,也没有什么事情是过不去的。死亡只是最过于极端的处理方式。这样的处理方式所造成的后果对于现代的我们是无法承担的。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个人觉得我们需要需要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叫愤怒支配我们的行为。因为成年人的世界里是没有后悔药的,自己做了的事情最后都是要自己承担责任的。从来都没有侥幸的存在。既然伤害了对方,就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只希望这样的惨剧以后不要在发生了。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爱情更讲究两情相悦。一厢情愿的爱情不是爱情,而是个人自作多情。知趣的人懂得适时而退,不知趣的人甚至还会给别人造成困扰。我们下面要说的这名男子属于最极端偏激的人,爱而不得可以祝福,这才是真爱。而这名男子的准则是爱而不得就要毁掉,甚至不惜夺走心爱之人的性命。

受害人家中监控截图

7月5日凌晨2时多,广东汕头潮阳区和平镇中寨老街一民宅内,一名女子被一名男子刺杀。女子被捅7刀,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其家人调取监控发现,犯罪嫌疑人很早就躲进了女子家中。监控记录显示,7月4日晚上19点40分左右,这名男子就来到女子家中,监控中的他拿着一把小刀在院子里走来走去。

鬼鬼祟祟的他当时没有被女子家人发现,接着这名男子躲进女子卧室的角落里。7月5日凌晨1点29分左右,这名男子持刀将正在床上熟睡的女子刺伤。女孩发出惨叫声,女孩被刺7刀。随后这名男子想要逃跑,女孩的家人闻声从卧室跑出来,家人很想抓住男子,而忽略了受伤的女孩。

从监控录像我们可以看到,女孩被伤以后,她忍着剧痛从卧室慢慢走到院子里,由于疼痛摔倒在地上。此刻她的家人并未注意到她,都去追凶手去了。女孩此刻一定很痛苦,她两手环握在胸前,鞠搂着身子显得那么脆弱。没过一会,女孩彻底倒在地上,失去意识。

7月9日,汕头市公安局通报此事,当晚被伤女孩马某娣(女,23岁,和平镇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文(男,23岁,和平镇人)已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经犯罪嫌疑人高某文交代,因恋爱不成而报复杀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当地网友透露,受害者是当地一家私人幼儿园的老师,是一个很文静的女孩,教过自己的孩子,女孩给家长留下的印象非常好。周围的人得知女孩的遭遇,都为女孩惋惜不已。事情发生以后,女孩的家人透露,之前听女孩说过行凶男子,他一直缠着女孩求爱,女孩多次拒绝,并表示彼此不合适。结果没想到因此招来杀身之祸。

犯罪嫌疑人照片

如果没有警方通报,阿尕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实发生的事情。这听起来实在太荒唐!求爱不成就可以肆意剥夺别人的生命吗?阿尕认为这不是爱,这是病态的心理在作怪!爱情讲究两情相悦,被拒绝以后,如果真的爱对方,放手祝福才是最正确的选择。最后,阿尕提醒大家,无论男孩还是女孩,都要远离极端性格的人。你认为爱一个人就一定要得到吗?欢迎留言讨论。

2005年,时年60岁的赖益成在广州与时年26岁的季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生育两子。2013年,季某携两个儿子来到汕头市后,赖益成为其租下一套房子,并雇请保姆照顾三人生活。 2014年7月2日下午,广东汕头市龙湖区星光华庭小区6栋发生一起血案,造成一名中年女子死亡。民警到现场后发现1名女子倒在该房间的床上,并经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汕头市原政协主席、原市委副书记赖益成,事发后其报警自首。赖益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汕头警方通报称:2014年7月2日下午,我市警方迅速侦破一起发生在我市龙湖区某高层住宅的命案,警方将涉嫌伤害致死一女子的犯罪嫌疑人赖某某(男,69岁,市区人)控制并带走调查。

当天下午17时30分许,市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赖某某报称,其在一住宅内将一女子打晕,现需要120救护车到场救护。接报后,警方迅速派员到场调查,该女子经120救护车到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市、区两级刑侦技术人员立即到场开展勘查工作。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赖某某系汕头市政协原主席,2007年已办理退休,现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而对于网上流传的“该女子系赖某某情妇”、及该女子死者的真实姓名及实际年龄(网传为“季某,35岁,辽宁人”),汕头警方并没有作进一步说明 。 2014年11月,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

2014年11月,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对汕头市政协原主席、党组书记赖益成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鉴于赖益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已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赖益成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 2015年8月11日,汕头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赖益成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不服上诉后,2015年12月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该案维持原判。

45岁的广东汕头女子许某琴因长期遭遇家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未能判离,之后她再次遭遇丈夫家暴。 2020年6月15日这一天,丈夫郑某松喝酒后闯入许某琴的房间,掐住了许某琴的脖子,并殴打其头部,许某琴父亲赶到后也被殴打,后郑某松再次对许某琴施暴,许某琴用保温瓶、剪刀对抗,双方在推搡过程中倒地,郑某松再次掐住了许某琴脖子,许某琴用手中一把剪刀刺中了郑某松的胸部导致其死亡。 许某琴之后被警方带走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12月9日,记者获悉,该案近日在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于许某琴在丈夫掐脖的情况下刺死对方的行为,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

这一案件判决引发争议,多位律师学者表示,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许某琴使用剪刀时不法侵害“掐脖”正在发生,其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一般家暴情形下与一般情形并无实质区别,在2020年《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出台前,就已经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专门对该领域的正当防卫进行过专门规定,在家暴情形下更应从保护妇女角度予以适用。 曾给许某琴提供法律援助的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一位工作人员称,许某琴长期遭受家暴,但在当地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无论是否遭遇家暴。而此案就发生在许某琴第二次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广东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回复。

女子起诉离婚遭驳回,丈夫家暴行为并没有停止 许某琴今年45岁,是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因忍受不了丈夫郑某松长期家暴,在2019年5月8日向辖区的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 但同年7月29日,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并驳回她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许某琴与郑某松分房睡觉。 但郑某松的家暴行为并没有停止,直至2020年6月15日悲剧发生:当日郑某松再次对许某琴实施家暴,掐住她的脖子,许某琴持一把剪刀将其刺死。 2020年6月16日,许某琴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月30日被逮捕,2021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9月23日潮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潮南区人民法院在28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12月9日,报记者获悉,潮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认定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丈夫掐脖直到被刺后才停手,法院: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报记者掌握的判决书载明,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郑某松酒后闯入被告人许某琴卧室,用手掐住正在睡觉的被告人许某琴的颈部,被告人许某琴起身反抗遭到被害人郑某松殴打后逃出卧室,被告人许某琴的父亲许某强听见吵闹声赶到现场劝架时被郑某松持铝盆打伤。 被告人许某琴叫被害人郑某松不要影响孩子休息后返回卧室,被害人郑某松持铝盆再次闯入卧室砸打被告人许某琴的头部,被告人许某琴先后拿保温瓶、剪刀对抗,双方在推搡过程中一起摔倒在地上,被害人郑某松倒地后再次用手掐住被告人许某琴的颈部,被告人许某琴遂持剪刀捅刺被害人郑某松的胸部等处至被害人郑某松松开手才停止。 尔后,被告人许某琴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许某琴带回审查。归案后,被告人许某琴如实交代了故意伤害的事实。 案后,被告人许某琴一方多次向被害人郑某松的亲属赔礼道歉,并取得其谅解。 经鉴定,郑某松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其死因符合多处锐器刺创致右肺多处破裂、血气胸形成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许某琴的面部、颈部、双上肢及腹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庭审中,被告人许某琴的辩护人,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伟提出,被害人郑某松对该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许某琴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1年9月18日,被告人许某琴在辩护人吴家伟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琴在他人对其进行不法侵害时持械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致1人死亡,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琴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属婚姻家庭引发的犯罪,被害人郑某松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许某琴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许某琴予以减轻处罚。 律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学者:不能“唯结果论”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家暴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和一般情形的防卫又是否存在区别?对于此案,多位律师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郑某松已经在此之前及当日相继采取手掐颈部、持铝盆打伤父亲及许某琴、再次酒后手掐颈部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依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5条之规定,郑某松虽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次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许某琴人身安全,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本案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正当防卫,自然不存在过当一说。 在本案刑事判决书中,目前也尚未发现辩护人、公诉人及法官对本案是否构成“行凶”及特殊防卫的内容。 殷清利律师认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主要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依据《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12条,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在本案中,抛开特殊防卫的内容,仅就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来区分,郑某松一贯对许某琴实施家暴行为,而且案发当日不法侵害行为具备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之特点,许某琴父亲来帮助,也被郑某松攻击制止。在此情况下,许某琴作为女性,在对抗郑某松上存在严重力量差别,对此应当立足防卫人角度分析,而且许某琴被迫采取生活所用的保温瓶、剪刀予以反击,明显没有精心准备,反映出许某琴当时的情绪紧张之情形,在此综合因素下,其在郑某松再次手掐颈部关键部位的情况下持剪刀捅刺郑某松胸部,造成其死亡,没有明确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另外,一般家暴情形下与一般情形并无实质区别。在2020年《两高一部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出台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专门对该领域的正当防卫进行过专门规定,可以说在家暴情形下更应从保护妇女角度予以适用。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也认为,此案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害人郑某松扼压被告人的颈部,直到被告人许海琴被迫持剪刀捅刺被害人郑某松的胸部等处,被害人郑某松方才松手停止侵害行为。众所周知,人的颈部属于脆弱要害部位,很容易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加上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被告人生命权正在遭到严重侵害,事后站在过于冷静客观的角度要求被告人的防卫限度,不仅悖于人情,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立法之本意。 殷清利律师认为,在此类防卫案件中,不恰当的认罪认罚、赔偿协议等会在一定程度上阻却法律公正性的申张。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受虐妇女杀夫案”,学界有专门研究在此情形下的刑事规则,并不是说只要是这种情形就构成正当防卫,主要还要看案件具体情形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防卫过当有两个标准,“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虽然有被害人死亡这一“重大损害”,但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认定相关事实不能“唯结果论”。 律所:案发于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法院:了解情况后再回复 为许某琴提供辩护的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向报记者透露,许某琴长期遭遇家暴,她在第一次因家暴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她又向法院提交了第二次起诉,此案正发生在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案件尚未开庭。“在我们这边,如果是要离婚,是要两次起诉的。第二次才可以被支持,第一次是一般不会被支持的,无论你是不是(遭遇)家暴。”该工作人员称。 报记者向工作人员提出采访给许某琴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律师,但暂未获得回复。 针对许某琴此前因遭家暴起诉离婚未获准的情况,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玉珍表示,判决离婚有着法定标准,比如存在长期与他人同居,重婚,长期家暴等,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马玉珍律师称,能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长期遭遇家暴,以及证据比较充分的话,法院应当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应当判决离婚。有的时候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是因为证据不够充分,法院认定夫妻间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充分的证据一般包括报警记录,出警记录,求助妇联,社区居委会等机构记录,有过三次以上明确记录的,算得上“证据充分”。 12月9日,报记者同时致电审理该案的汕头潮南区人民法院咨询相关情况,一名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复,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回复。

近日,网络流传一则广东汕头市潮南区一名男子无故欺凌、毒打他人的视频,引发公众关注。据网友上传视频显示,一名男子抓着一名女子的头发,多次用脚踢踹其背部、用手扇女子脸部,期间旁边有多人围观。8日晚,打人男子及另外3名涉案人员被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7月9日早上,汕头市公安局就此事发布通报称,8日晚22时许,汕头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在潮南区两英镇将吴某涛(男,22岁)、周某宏(男,19岁),吴某玲(女,16岁)、吴某全(男,23岁)等4名涉案人员(均潮南区胪岗镇人)抓获归案。

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吴某涛等对其多次无故殴打他人、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有关追逃和审理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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