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武鸣高中的补习班和邕宁高中的补习班比起来哪个好

请问武鸣高中的补习班和邕宁高中的补习班比起来哪个好,第1张

YG不在校区WG在。不过这很重要嘛?WG补习班的校区里,出学校走N久才到街区。YG补习班离YG本校非常非常非常近,出校门拐个弯走两步就到街上了。你好好考虑你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环境吧。

两个补习班宿舍基本上一样烂,不过住进去也不觉得有什么。WG补习班宿舍(仅指男的)外面是一条路,不管白天晚上都是平均两分钟一辆三马仔经过,也经常有女人嚷嚷着走过,附近灵水半夜必定有人戏水,哇哇呀呀大叫。不过别急,住进去一两天就莫名其妙地适应了。我觉得蛮奇怪。

而YG的据说晚上可以听到有人和鸡讲价钱····汗···

武高伙食好一点,可以加菜,比如烤鸡腿啊什么的,不过42元一只。YG的话···我很多同学是出去吃的。

学费基本都是一千多,你高考成绩越好越少。

资料费等其他费用YG补习和应届差不多,YG会尽量为学生减轻负担的。而WG···说得不好听···纯粹是敲诈····

以下是我在另一个问题里的回答,挪过来一下:

武高硬件比YG好,学校钱多,除了教学设施建设还喜欢搞这搞那,没事就几万买个大石头回来东摆西摆,原生态也罢,偏偏还在上面刻字,不伦不类的,于是我在某石大大的“BO”旁边写了个小小的“起”;花圃搞了一半觉得不好就铲了重来。相比之下YG就显得穷酸多,连个比较好的LA的地方都没有,周末总得出去,好不容易有个后花园结果也被我埋了个生化武器。

不过每当在WG看到那些莫名其妙摆放着的石头,我就想抓老师来扁一顿,在WG补习花正版的钱买了一推盗版资料,跟南宁一起考试交了钱结果只拿到了复印的试卷,补习生每人交10块说作为奖学金,结果只奖应届的,而到底奖给了谁,或者到底奖没奖,至今不明——你要奖励人家干嘛是我出钱???——#%#¥%#%想想就抓狂。YG的话做什么都会公布,班会费到底拿来干嘛了也可以了解得清清楚楚。补习班资料费跟应届差不多,补课费极低。这点YG比WG人性得多。

顺便···在武鸣某几间店(不要问我是哪间)买东西要小心··我同学被骗了两次···我自己进超市买瓶六神···怎么用都觉得是漏野的。

因为下了文件,说周末不能上课,所以下学期YG学习有些麻烦···(额···不便具体透露··)···武高则不清楚·····

教学方面两个差不多,不过我觉得武高老师讲得有点啰嗦,YG补习班我同学说教得蛮好,具体怎么好,不知道···可能对我来说也有点烦··

曾经,家庭暴力被认为是“家事”。

但随着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同。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2023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受害妇女提供更为切实和周全的法律保护。

2021年以来,武鸣区法院依申请为受到家暴迫害的女性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份。

(以下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孕期被家暴

零容忍!

张慧与王冰原是同事,两人恋爱数月后登记结婚。但结婚后,张慧发现王冰一改恋爱时的温柔体贴,二人长期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的感情也因此出现裂痕。自后,王冰长期酗酒,夫妻俩的争吵愈演愈烈,随之而来的还有家暴问题,让张慧的身心都受到重创。甚至在张慧妊娠以及哺乳期间,王冰的家庭暴力仍不收敛,张慧被打得遍体鳞伤,短期内无法下床正常行动。

忍无可忍之下,张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为使自己在诉讼期间免受暴力威胁,她还成功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丈夫对自己实施家暴。

法官说,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还包括禁止施暴一方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施暴一方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最后武鸣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

恋爱或分手后

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兰心与赵军恋爱近两年后分手。但分手的两个月时间里,赵军仍然对兰心进行骚扰,不断发送恐吓及威胁短信,称要散播兰心的裸照,还称已经买好汽油要烧掉兰心的房子。甚至有一次,赵军半夜强行撬门闯入兰心家中,对兰心进行纠缠与威胁。兰心也曾三次报警,但赵军每一次都承诺不再骚扰她后又屡教不改,不堪其扰的兰心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终,武鸣区法院裁定禁止赵军骚扰、跟踪、接触兰心。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法官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的适用情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均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调整范畴。

无过错方

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金

潘艳与陆华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不和,丈夫陆华时常喝酒回来会找茬与潘艳吵架,并对她拳打脚踢。一次,潘艳的父亲看到女儿被打后上前劝阻,谁知也被女婿殴打,后来潘艳也因受伤住院。

出院后,潘艳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认为,潘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在当天作出裁定。

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潘丽的诉讼请求,即准予双方离婚,她也获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法官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遭受家暴的一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依法严惩实施家暴者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充分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武鸣区法院家事法官一直在路上。

面对家暴

我们如何维权?

1

报警处理

一旦发生家暴案件,受害者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警方调查、验伤,固定家暴证据。很多女性在被家暴后,听信一些谣言,以为对施暴的丈夫进行处理就会影响自己子女未来的升学和就业,从而放弃维权或丧失取证的最佳时机。实际上,家暴案件的处理对子女的升学和就业并无实质的影响,受害人无须担忧。

2

配合调查

报警到公安机关后,配合警方调查做笔录外,还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向施暴者下发“家暴训诫令”,对施暴者给予来自于公权力机构的警告,预防未来家暴案件的再一次发生。

3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报警后,可以持报警记录、笔录、就医记录等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在审查证据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当事人可起诉离婚。

哪些情况

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如何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进行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法院予以训诫,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1、施暴者对当事人使用家庭暴力的时候,当事人应该尽快逃离现场,然后请求当地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当地组织寻求帮助;

2、当事人被施暴者施以暴力而造成身体伤害时,可以选择报警。

3、当遭遇家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实施家暴行为,并作出相应补偿。

4、在诉讼期间,为了防止施暴者再次对当事人使用暴力行为造成伤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遇到家庭暴力保护自己的方式如下:

1、受害人有权向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申请调解。

2、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于情节恶劣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构成轻伤以上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曾经,家庭暴力被认为是“家事”。

但随着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同。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2023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受害妇女提供更为切实和周全的法律保护。

2021年以来,武鸣区法院依申请为受到家暴迫害的女性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份。

(以下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孕期被家暴

零容忍!

张慧与王冰原是同事,两人恋爱数月后登记结婚。但结婚后,张慧发现王冰一改恋爱时的温柔体贴,二人长期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的感情也因此出现裂痕。自后,王冰长期酗酒,夫妻俩的争吵愈演愈烈,随之而来的还有家暴问题,让张慧的身心都受到重创。甚至在张慧妊娠以及哺乳期间,王冰的家庭暴力仍不收敛,张慧被打得遍体鳞伤,短期内无法下床正常行动。

忍无可忍之下,张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为使自己在诉讼期间免受暴力威胁,她还成功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丈夫对自己实施家暴。

法官说,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还包括禁止施暴一方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施暴一方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最后武鸣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

恋爱或分手后

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兰心与赵军恋爱近两年后分手。但分手的两个月时间里,赵军仍然对兰心进行骚扰,不断发送恐吓及威胁短信,称要散播兰心的裸照,还称已经买好汽油要烧掉兰心的房子。甚至有一次,赵军半夜强行撬门闯入兰心家中,对兰心进行纠缠与威胁。兰心也曾三次报警,但赵军每一次都承诺不再骚扰她后又屡教不改,不堪其扰的兰心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终,武鸣区法院裁定禁止赵军骚扰、跟踪、接触兰心。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法官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的适用情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均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调整范畴。

无过错方

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金

潘艳与陆华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不和,丈夫陆华时常喝酒回来会找茬与潘艳吵架,并对她拳打脚踢。一次,潘艳的父亲看到女儿被打后上前劝阻,谁知也被女婿殴打,后来潘艳也因受伤住院。

出院后,潘艳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认为,潘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在当天作出裁定。

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潘丽的诉讼请求,即准予双方离婚,她也获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法官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遭受家暴的一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依法严惩实施家暴者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充分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武鸣区法院家事法官一直在路上。

面对家暴

我们如何维权?

1

报警处理

一旦发生家暴案件,受害者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警方调查、验伤,固定家暴证据。很多女性在被家暴后,听信一些谣言,以为对施暴的丈夫进行处理就会影响自己子女未来的升学和就业,从而放弃维权或丧失取证的最佳时机。实际上,家暴案件的处理对子女的升学和就业并无实质的影响,受害人无须担忧。

2

配合调查

报警到公安机关后,配合警方调查做笔录外,还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向施暴者下发“家暴训诫令”,对施暴者给予来自于公权力机构的警告,预防未来家暴案件的再一次发生。

3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报警后,可以持报警记录、笔录、就医记录等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在审查证据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当事人可起诉离婚。

哪些情况

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如何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进行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法院予以训诫,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1、施暴者对当事人使用家庭暴力的时候,当事人应该尽快逃离现场,然后请求当地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当地组织寻求帮助;

2、当事人被施暴者施以暴力而造成身体伤害时,可以选择报警。

3、当遭遇家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实施家暴行为,并作出相应补偿。

4、在诉讼期间,为了防止施暴者再次对当事人使用暴力行为造成伤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遇到家庭暴力保护自己的方式如下:

1、受害人有权向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申请调解。

2、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于情节恶劣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构成轻伤以上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曾经,家庭暴力被认为是“家事”。

但随着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同。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2023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受害妇女提供更为切实和周全的法律保护。

2021年以来,武鸣区法院依申请为受到家暴迫害的女性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份。

(以下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孕期被家暴

零容忍!

张慧与王冰原是同事,两人恋爱数月后登记结婚。但结婚后,张慧发现王冰一改恋爱时的温柔体贴,二人长期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的感情也因此出现裂痕。自后,王冰长期酗酒,夫妻俩的争吵愈演愈烈,随之而来的还有家暴问题,让张慧的身心都受到重创。甚至在张慧妊娠以及哺乳期间,王冰的家庭暴力仍不收敛,张慧被打得遍体鳞伤,短期内无法下床正常行动。

忍无可忍之下,张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为使自己在诉讼期间免受暴力威胁,她还成功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丈夫对自己实施家暴。

法官说,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还包括禁止施暴一方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施暴一方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最后武鸣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

恋爱或分手后

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兰心与赵军恋爱近两年后分手。但分手的两个月时间里,赵军仍然对兰心进行骚扰,不断发送恐吓及威胁短信,称要散播兰心的裸照,还称已经买好汽油要烧掉兰心的房子。甚至有一次,赵军半夜强行撬门闯入兰心家中,对兰心进行纠缠与威胁。兰心也曾三次报警,但赵军每一次都承诺不再骚扰她后又屡教不改,不堪其扰的兰心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终,武鸣区法院裁定禁止赵军骚扰、跟踪、接触兰心。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法官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的适用情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均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调整范畴。

无过错方

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金

潘艳与陆华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不和,丈夫陆华时常喝酒回来会找茬与潘艳吵架,并对她拳打脚踢。一次,潘艳的父亲看到女儿被打后上前劝阻,谁知也被女婿殴打,后来潘艳也因受伤住院。

出院后,潘艳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认为,潘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在当天作出裁定。

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潘丽的诉讼请求,即准予双方离婚,她也获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法官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遭受家暴的一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依法严惩实施家暴者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充分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武鸣区法院家事法官一直在路上。

面对家暴

我们如何维权?

1

报警处理

一旦发生家暴案件,受害者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警方调查、验伤,固定家暴证据。很多女性在被家暴后,听信一些谣言,以为对施暴的丈夫进行处理就会影响自己子女未来的升学和就业,从而放弃维权或丧失取证的最佳时机。实际上,家暴案件的处理对子女的升学和就业并无实质的影响,受害人无须担忧。

2

配合调查

报警到公安机关后,配合警方调查做笔录外,还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向施暴者下发“家暴训诫令”,对施暴者给予来自于公权力机构的警告,预防未来家暴案件的再一次发生。

3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报警后,可以持报警记录、笔录、就医记录等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在审查证据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当事人可起诉离婚。

哪些情况

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如何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进行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法院予以训诫,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1、施暴者对当事人使用家庭暴力的时候,当事人应该尽快逃离现场,然后请求当地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当地组织寻求帮助;

2、当事人被施暴者施以暴力而造成身体伤害时,可以选择报警。

3、当遭遇家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实施家暴行为,并作出相应补偿。

4、在诉讼期间,为了防止施暴者再次对当事人使用暴力行为造成伤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遇到家庭暴力保护自己的方式如下:

1、受害人有权向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申请调解。

2、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于情节恶劣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构成轻伤以上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那些与三月三有关的故事

歌仙刘三姐与三月三

 壮族儿女爱唱歌,无论男女,从童年时代就开始学唱山歌。在农村,无论下地种田、上山砍柴、婚丧嫁娶、逢年过节或青年男女间的社交恋爱等,都用山歌来表达情意。有些地方甚至家庭成员之间的对话、吵架有时也以歌代言。唱歌几乎成为壮族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关于壮族三月三歌圩的来历,民间有许多优美动人的传说。

 一说,古代有一对情人,都是有名的歌手,经常以唱山歌来表达相互的爱慕之情,但由于封建礼教的束缚,使两人不能结为夫妻,于是,他们绝望地殉情身亡。人们为了纪念这对情侣,遂在三月初三唱歌致哀。

 另一说,在唐代壮族聚居地出了一个歌仙,叫“刘三姐”。她聪明过人,经常用山歌歌颂劳动和爱情,揭露财主们的罪恶,财主们对她又恨又怕,在一年的三月初三这天,乘刘三姐在山上砍柴时,财主派人砍断了山藤,使她坠崖身亡。后人为了纪念这位歌仙,便在刘三姐遇难这天聚会唱歌,一唱就是三天三夜,歌圩就此形成。

  骆越龙母与三月三

 壮族是古骆越人后裔,而位于大明山西南麓的武鸣据说曾是骆越古国最早的国都,壮族先民在这里繁衍生息,创造了灿烂的骆越历史文化。

 武鸣县有个罗波镇,罗波镇的罗波庙是天下龙母第一庙。有史料记载,远在新石器时代,骆越人就在被史学界称为“骆越水”的郁江流域生活,夏商之间,骆越人建立了骆越古国,并创造出了灿烂的骆越文化。因为骆越人最早的祖居地在南宁市的大明山下,所以骆越后裔民族把大明山叫做“ 岜 虽”,意为祖山。在汉朝前,珠江上游的西江流域每一条支流的河口处,几乎都建有骆越祖母王庙,而且都按照武鸣祖庙的名称叫做“罗波庙”或“蒲庙”。后来兴业县的罗波神被南汉皇帝封为“龙母夫人”,此后,西江流域的罗波神庙又多改称龙母庙。

 骆越人是最早居住在骆越地以鸟为图腾种植水稻的族群,传说有一只鸟不小心将嘴里叼的稻粒掉在泥土里,结果泥土里长出了稻穗,惠及了大江南北。于是,一群以鸟为图腾,种植水稻的族群,以大明山为中心区域,沿着武鸣河、右江、郁江分别向北、向南、向东发展生息。

 为了纪念开疆拓土的伟大始祖,每到骆越祖母王诞辰的农历三月三,人们都会举行祖祭活动。一般在祭典举行之后,传统的唱戏、抢花炮、唱山歌等娱乐活动才能开始。因此,祖神祭是歌圩最首要的活动。

 骆越人信奉被称为“娅蒲”或“佬蒲”(意为祖母)的祖先神,因而凡是离开祖山都要祭祀祖母神,请出祖母神灵检阅兵马,并把祖母神位带到新开辟的家园立庙安置。这一古典祭祀舞蹈后来成为壮族等骆越后裔民族举办歌圩庙会的驱邪祈福仪式,称为“娅蒲巡兵”舞或“龙母点兵”舞。

 “龙母点兵”这一民俗在岭南影响深远,许多风水宝地都被称为“龙母点兵地”。可惜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由于岁月风雨的吹打,如今只在武鸣县的'少数山村中流传,成为了历史的“活化石”。2005年,骆越点兵舞被大明山管理局组织的文化调查专家在武鸣县锣圩镇玉泉村发现,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中国社科院和中央民族大学宗教文化专家把它誉为中国民族宗教祭祀舞蹈中最具有艺术特色的舞蹈之一。

 在南宁市民委的支持下,广西骆越文化研究会的文艺专家对古老的《骆越点兵舞》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创新。创新的《骆越点兵舞》提炼了古骆越祭祀舞中的请祖母神、祖母神梳妆和祖母神点兵三个经典场面,再现了古骆越人绚丽的民族风情,表现了古骆越人不畏艰险、勇于开拓进取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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