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影响。夫妻吵架后有家暴的行为是可以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受害人应根据受伤情况,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报告,需医治的,应到医治机构就诊并保存好单据。
如果吵到使用家庭暴力了建议报警保命为好。不过,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这种事还是内部解决好,或者找亲友调解,找警察有点夸张。
摘 要 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离不开多元化的防治体系和救助网络。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反家暴的司法干预模式,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已为各国司法实践证实,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权益。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落后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实践中遭遇了诸多尴尬。本文基于实证,结合相关理论,提出“人身保护令”在我国适用的反思及其改进。
关键词 反家暴 人身保护令 司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93-02
一、反家暴中传统救济模式的困境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其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这一普遍性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从我国的社会实践上来看,家庭暴力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寻求救济的方式往往是社会救助和法律救济。一方面,现有的社会救助在反家暴中力量不够强大,未形成体系化,依靠道德感化,缺乏强制约束力,发挥的救济作用有限;另一方面,在传统的法律救济方面,尽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离婚、刑事自诉等方式进行救济,但是这些救济途径往往是事后的救济。由于传统司法救济途径在反家暴中的滞后性,受害人往往是在人身、精神等方面遭受了严重伤害和巨大痛苦之后才能得到救济,而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关键是要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免受伤害,因此反家暴中事前的预防、事中的及时制止显得尤为重要。
二、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中的司法适用
“人身保护令”是指“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具体来讲,是指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与受害者在一定时空内接触。
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一项事先法律救济机制,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保障家暴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家暴受害者保护和施暴者行为纠错的双重作用。同时,这种救济与传统的事后惩罚措施相比较,并没有排除受害人行使其他的民事或者刑事救济,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防治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人身保护令作为反家暴中的一种救济手段在司法中的适用,为家暴中受害者带来了福音。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初步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取了9家基层法院试点推行人身保护令,将指南作为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同时,由中国法学会制定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也对人身保护令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说,此前关于“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并非正式立法,其效力有待进一步考证,那么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则为“人身保护令”赋予了法律身份。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适度进行了较大的改动,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其他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很明显,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行为作为诉讼保全的内容,这意味着人身保护令已经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人身保护令也将随之在全国各法院正式推行,可以更大范围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事前的法律保护。2013年2月3日,持续一年多的“李阳家暴”离婚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根据Kim的申请,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向李阳发出人身保护安全裁定。
三、人身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及缺陷
随着人身保护令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及其在实务中的推进,我们在欣喜之余,也发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不足及缺陷。通过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实地调研,我们了解到目前各试点法院基本上仍是以《指南》第三章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为依据,暂不考虑其效力问题,从人身保护令的实体内容上看,其范围过窄,内容单一;从人身保护令的程序规范上看,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时间受限、执行主体权责不明以及相关的法律惩罚措施不完善。
(一)人身保护令的实体内容
1人身保护令范围过窄
我国的《指南》第一章界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并且仅限于身体型暴力;另外,《指南》规定的保护令只有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才能适用。也就是说,只有在夫妻之间提起诉讼离婚并且涉及家暴时才得以适用人身保护令。然而,有关性暴力或者精神暴力均不得适用,非夫妻关系的同居者也不得适用。这些限制性规定无疑提高了人身保护令的门槛,不利于充分发挥其保护作用。
前段时间,广东省一些地方法院向婚前同居关系中遭受伴侣暴力的受害者颁发了人身保护令,笔者认为法院在颁发人身保护令时,可以借鉴广东的做法,应当适当扩大人身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以满足各类家庭暴力事件的需要。
2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单一
《指南》中规定的人身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和法官发出保护裁定的内容,多为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而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的救济措施并未在其中予以规定。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人身保护令的内容过于单一和笼统,不利于确实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为了使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够在第一时间远离暴力威胁,以获得相对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生活条件,可以借鉴国外人身保护令的多样化形式,将人身保护令分类为紧急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和通常保护令等多种类型,进而根据家暴的实际情况核发,以满足当事人寻求保护的不同需求。
(二)人身保护令的程序规范
依据我国《指南》的规定,人身保护令的程序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申请、核发、执行和法律责任。 1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限
首先,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主要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申请,这就要求必须是家庭成员;其次,申请的方式是以书面申请为主,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使用口头申请形式;最后,民事保护令申请提出的时间为提出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也即是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如若没有离婚的打算,也就无法申请保护令。如此一来,人身保护令一方面既不能保护不愿意离婚的受害者,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弱了对施暴者的纠错作用。
2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权责不明
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是保证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关键,如若执行不到位,受害人可能会因为申请保护令的行为受到更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我国在《指南》中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并且从协助执行的角度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保护义务,但是却没有对执行机关的具体执行方式以及职责等进行相应规定。
3人身保护令的处罚措施有待完善
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对此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我国《指南》仅仅规定了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视其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却并没有确立配套的违反民事保护令的刑事责任。
四、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中的改进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种制度,要想取得预想的效果,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和体系来保证其实施。人身保护令制度同样如此,笔者认为应该多方面改进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中的适用,以期真正发挥人身保护令在防止家庭暴力中的积极作用。
(一)在法律层面上细化人身保护令制度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有关反家暴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也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很多在操作层面的细节尚未明确规定,这给人身保护令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人身保护令制度虽然能够比较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好的制度规则只有通过有效运行和执行,才可以达到其效用。因此,进一步细化人身保护令制度,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做更加细致的规定,进而可以防止家庭暴力产生的悲剧,保障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有效落实需要执法人员的具体操作。而在现实生活中,受传统观念“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段婚”的影响,加之部分司法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人身保护令不甚了解,因而,在新《民事诉讼法》将人身保护令纳入其规定后,签发人身保护令可能会存在阻碍。进一步讲,即使受害者得到了法院签发的人身保护令,也有可能得不到执行机关的保证实施。因此,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改变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观念,对于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有效执行,对于家庭暴力的有效防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加大对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宣传
法律不被遵守,它将如同虚设。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加上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一些家暴受害者,即使在家庭暴力中人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往往是不了了之。而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一种新的有效途径,很多人不清楚人身保护令的存在。因此,加大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法律宣传,让受害者了解这种救济途径,利用法律的途径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人身保护令制度无疑给家庭暴力受害者带来了福音,但是我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在保护家暴力受害者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受限。因而,基于我国现有的反家暴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国应加快反家暴立法的进度,同时将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的立法中明确化,使得人身保护令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相得益彰。通过人身保护令地运行,使得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进而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保障家暴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苇亲属法与继承法专论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2]荣维毅,黄列防止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
[3]陈明侠婚姻法修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8年版
[4]廖家杨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制研究:以民事保护令制度为中心国立高雄大学法律学系研究所硕士论文国立高雄大学
[5]高凤仙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社2000年版
[6]李明溪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我国的适用法制天地2011(4)
[7]钱泳宏我国反家庭暴力应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南通大学学报2009(4)
[8]宋炳华论家庭暴力防治中之民事保护令制度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年版
[8]房保国2013年万国民事诉讼法讲义
在遭遇家暴后,可以直接向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家暴是婚姻当中的底线,而且有一次就有N次,一位妻子因为看综艺节目而遭到丈夫的殴打,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否则等待的就只有无尽的深渊。可能很多女性都不知道所谓的人身保护安全令,这个对于反家暴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首先,普通基层人民法院就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我们在遭遇对方伤害后,可以直接到最近的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会对其先进行确认,如果确实遭受到家庭暴力或者是面临家庭暴力,会根据相关法律给予保护决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大多是以书面方式申请,如果遇到困难也可以通过口头的方式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记录。
其次,我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点是要求明确被申请人,试想一下,如果连谁在遭受暴力都不清楚,又如何去申请保护令呢?第二点是在申请书当中一定要有具体的请求,这样法院才会根据情况来作出决定。第三点一定要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法院当然不可能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同意保护令申请。
最后,申请保护令后,被申请人会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或其亲友。在人身安全保护期间,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擅自处理,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搬离住所,并且禁止在200米以内的地方活动。不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是万能的,推荐法院不可能时时刻刻保护在女性身边。如果我们的人身安全已经遭遇极大威胁,还应该同时采取其他手段保护好自己。
法律分析:1、受害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
2、向公安机关报警,警察有义务制止。
3、情形严重的可以书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施害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中,夫妻二人因为各种事情发生争吵 ,是很常见的一种现象。原本就没有两个一模一样的人,因此,当不同的想法相互影响的时候,难免会发生冲突或者争执。
而如何处理生活中的冲突,就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不会处理冲突,没有能力管理自己的情绪,没有倾听他人的想法,那么很可能一个小小的矛盾就会因为能力的缺失而导致升级。
在上海就有这样一则新闻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关注。
2020年,上海一对夫妻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丈夫将妻子推倒在地,并踹了妻子一脚,导致妻子肋骨骨折……当天从医院出来后,妻子小周立即到公安机关报警,并在民警陪同下进行伤情鉴定,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果断提起离婚诉讼……而被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丈夫小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因为换床单的意见不统一,而发生争执原来,小周和丈夫小江以及丈夫的母亲三个人在家中因为换床单的问题,而发生了分歧。
小周拒绝自己的婆婆换床单的行为,并且还和婆婆语言发生了冲突。随后,小江就因为这件事开始与小周争吵,而小周也先动手打了小江的脸部,后来小江则做出更暴力的行为,致使小周被严重踹伤。
后来小周果断求助警方的帮助,不但自己的伤情得到了专业的鉴定,同时她还在法律的保护下,很快就提起了离婚的诉讼请求。而小江也因为自己的暴力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我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更要学会怎样更好的与他人相处这起案件给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我们所有人都应该在面对暴力行为的时候,保留更多证据的同时,也要勇敢寻求法律的帮助,法律会给予人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的。
另一方面,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该不断学习为人处世的道理和正确的待人待物的方式,有矛盾的时候学会尽可能管理自己的情绪,不让负面情绪导致没必要、和不可挽回的后果,这些是非常重要的能力,需要人们不断的学习、坚持,并且将科学的观念融入到生活中去,才有可能改善我们为人处世的方式。
男子两次被妻子砍伤,后来被发了保护令,夫妻之间该如何相处呢?我认为首先夫妻两个人要相互包容,而且两个人要学会相互付出,除此之外,两个人应该学会增进彼此的感情,多多了解,多多相爱,接下来跟大家具体说明。1夫妻两个人应该相互了解,多多关心对方。
我的一个朋友因为跟自己的对象认识的时间比较短,两个人就开始结婚了,所以两个人的了解程度都不够深,想不到在结婚之后两个人的矛盾就激发了,一个人感觉另外一个人不关心自己,于是两个人就开始冷战,慢慢的两个人就开始闹离婚,所以我认为夫妻之间爆发矛盾,很多情况下都是相互之间不够了解,很少关心对方,因此大家应该多做这两件事情。2夫妻之间应该多包容对方。
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丈夫或者是妻子都会有所期待,比如说我那个朋友认为自己的妻子是一个端庄文雅的人,也是一个富有才华的人,想不到自己的妻子,完全不理解自己,甚至妻子还在外面交了很多的朋友,因此丈夫就非常的生气,事实上每个人都是不同的,我们也应该理解这种现象,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包容对方,只要不涉及原则性问题,大家都可以有自己的爱好,但是也要注意关心对方。3夫妻之间应该多为对方做一些事情。
有句话说的好,对于自己付出的东西,大家就会越来越喜欢,就像我们的兴趣爱好一样,因为我每天都打太极拳,所以我练得越来越好,也因此我越来越喜欢太极拳,我们对于自己付出的东西总是会越来越喜欢,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多为对方做一些事情,比如说为自己的妻子送一些小礼物,节假日的时候带着妻子一块出去游玩,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两个人的感情会越来越好,夫妻也会更加和谐相处。
总而言之,夫妻两个人应该感情是非常深的,不应该大打出手,我认为夫妻之间要和谐相处,首先两个人要相互包容,不能够要求对方是完美的。其次两个人应该相互理解,知道对方想要的是什么,烦的是什么,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多关心对方,多为对方做一些事情,这样就会更加喜欢对方,两个人的感情也会更加好。
曾经,家庭暴力被认为是“家事”。
但随着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同。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2023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受害妇女提供更为切实和周全的法律保护。
2021年以来,武鸣区法院依申请为受到家暴迫害的女性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份。
(以下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孕期被家暴
零容忍!
张慧与王冰原是同事,两人恋爱数月后登记结婚。但结婚后,张慧发现王冰一改恋爱时的温柔体贴,二人长期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的感情也因此出现裂痕。自后,王冰长期酗酒,夫妻俩的争吵愈演愈烈,随之而来的还有家暴问题,让张慧的身心都受到重创。甚至在张慧妊娠以及哺乳期间,王冰的家庭暴力仍不收敛,张慧被打得遍体鳞伤,短期内无法下床正常行动。
忍无可忍之下,张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为使自己在诉讼期间免受暴力威胁,她还成功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丈夫对自己实施家暴。
法官说,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还包括禁止施暴一方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施暴一方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最后武鸣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
恋爱或分手后
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兰心与赵军恋爱近两年后分手。但分手的两个月时间里,赵军仍然对兰心进行骚扰,不断发送恐吓及威胁短信,称要散播兰心的裸照,还称已经买好汽油要烧掉兰心的房子。甚至有一次,赵军半夜强行撬门闯入兰心家中,对兰心进行纠缠与威胁。兰心也曾三次报警,但赵军每一次都承诺不再骚扰她后又屡教不改,不堪其扰的兰心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终,武鸣区法院裁定禁止赵军骚扰、跟踪、接触兰心。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法官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的适用情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员,“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均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调整范畴。
无过错方
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金
潘艳与陆华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不和,丈夫陆华时常喝酒回来会找茬与潘艳吵架,并对她拳打脚踢。一次,潘艳的父亲看到女儿被打后上前劝阻,谁知也被女婿殴打,后来潘艳也因受伤住院。
出院后,潘艳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认为,潘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在当天作出裁定。
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潘丽的诉讼请求,即准予双方离婚,她也获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法官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遭受家暴的一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依法严惩实施家暴者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充分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武鸣区法院家事法官一直在路上。
面对家暴
我们如何维权?
1
报警处理
一旦发生家暴案件,受害者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配合警方调查、验伤,固定家暴证据。很多女性在被家暴后,听信一些谣言,以为对施暴的丈夫进行处理就会影响自己子女未来的升学和就业,从而放弃维权或丧失取证的最佳时机。实际上,家暴案件的处理对子女的升学和就业并无实质的影响,受害人无须担忧。
2
配合调查
报警到公安机关后,配合警方调查做笔录外,还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向施暴者下发“家暴训诫令”,对施暴者给予来自于公权力机构的警告,预防未来家暴案件的再一次发生。
3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报警后,可以持报警记录、笔录、就医记录等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在审查证据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当事人可起诉离婚。
哪些情况
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如何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进行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法院予以训诫,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1、施暴者对当事人使用家庭暴力的时候,当事人应该尽快逃离现场,然后请求当地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当地组织寻求帮助;
2、当事人被施暴者施以暴力而造成身体伤害时,可以选择报警。
3、当遭遇家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实施家暴行为,并作出相应补偿。
4、在诉讼期间,为了防止施暴者再次对当事人使用暴力行为造成伤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遇到家庭暴力保护自己的方式如下:
1、受害人有权向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申请调解。
2、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于情节恶劣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构成轻伤以上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实施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我们都知道家庭暴力会给夫妻双方造成很大的伤害,尤其是有了孩子之后家暴的情况会更加严重。那么夫妻吵架家暴会判刑吗?如果是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那么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取得任何的效果,那么就可以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来说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不会存在什么财产分割之类的问题,如果存在着家暴的情况就可以向申请财产损害赔偿。
一、吵架家暴是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受理后会依法审理,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离婚或者不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个人隐私、个人情感和个人生活方式。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彼此的权利、义务和权利,不得有危害对方安全的行为,不得有、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婚姻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实施的、遗弃等行为,经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遗弃等原因导致人身安全损害的,受害人享有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诉讼权利。
二、离婚后也不能立刻复婚,即使想复婚,也不能马上复婚。
首先,离婚后,双方没有履行完自己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财产分割的义务,可以再找一次,如果一方再次犯同样的错误,那么再重新找一次就可以了。而再婚后,一旦因为各种原因再复婚,就不属于再婚的范畴了。其次,双方没有履行好各自的义务,对孩子也不负责任。再次,双方没有对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子女一般也不会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他们可能不愿赡养父母。最后,双方没有履行好各自应尽的义务,比如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但子女无法取得父母的联系而拒绝支付赡养费,最后父母还可能有权要求子女去索要赡养费。所以,婚姻必须忠诚且诚实守信。
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又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残疾人证》、《离婚证》和《死亡医学证明》。
对于家暴的受害者,可以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人民如果认定家暴构成犯罪,需要根据情节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受害人遭受了家暴以及在认定的家暴事实成立后仍然实施犯罪,那么会根据情节来认定情节是否属于犯罪。一般来说,如果是触犯了刑法的话,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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