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医院求财,发生医患纠纷往往担心患者报复或者闹事,虽然你们吵了,不用担心医院报复你,他们也没有其他办法报复你。
私立医院是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时代产物。20世纪末,业外资本逐渐介入医疗行业。2001年,中国媒体上频频出现了“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个新概念。
私立医院的准入在投资上完全依赖于企业和个人;在目的上期望盈利;在税收上照章纳税;在价格管制上逐步放开;在资产处置上依法自行决定;在资格准入上公平竞争不受歧视和排斥;允许在参与商业性保险和补充保险方面获得筹资来源;医疗服务价格、质量和工作效率接受市场的挑战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竞争。民营资本投资者在这类医疗机构准入制度面前,应该是平等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是加强监督执法,国家财政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相反还可以将私立医院的税收用于补助公立医院。
被殴打的一方可以与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好老人殴打自己的相关证据,如殴打自己的录音录像,自己去医院治疗的记录等,写好起诉状,向老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解决,请求法院判决老人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
除非在公开场合,对当事人进行侮辱性的谩骂,促使对方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方可以以侵犯名誉权进行维权。或者你明知对方患有较严重疾病,如心脏病等疾病,仍然刺激对方使对方遭受人身损害则需要赔偿。
吵架被气进医院是否需要赔偿?
吵架把人气住院,是否需要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行为人只是正常交流,并无主观上的恶意,导致另一方住院的无需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以公然辱骂等手段对他人进行人格上的侮辱导致对方住院的,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严重的则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明知对方存在疾病不能有较大情绪波动,故意辱骂他人致他人住院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还是要及时安抚一下科长。科长的态度很重要。科长记恨或人家有铁关系真可以借此报复。开除不了也要将来受到经济或其它损失。比如升级不给你通过什么的。所以要想办法与科长和解。跟顶头上司玩,玩不起。
没什么恩怨,而且据说他们两家人还是有些亲戚关系的,只是平时不常走动。
而男子之所以会拿锄头砸女孩的头部,是因为这位男子曾患有精神病。虽然现在已经出院了,但偶尔还是会发作。所以男子这个举动很可能就是在精神病发作的时候下所作出的。但如果是这样的话,也真替这位小女孩感到悲哀呀。明明原来是完全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事情,自己也就是好好的在旁边玩耍,运气不好遇上这样的事情,而且最后很可能就是因为对方有精神病而逃开法律的惩罚。
而且像这样精神病人犯案,犯人最后被免于责任的事件也是常有的。所以在公布这位男子有精神病史时,很多的网友都在为这位女孩鸣不平,难道因为对方是精神病就不需要负责任吗?难道这位患有精神病男子的家人不需要承担一点责任吗?因为他们深知该男子有精神病史,而且还偶尔会发病,平常不需要看紧不让他到处乱跑吗?万一伤害到其他人呢?
所以这真的是挺让人恼火的事情。虽然说精神病人在发作时所做的事情是不能控制的,所以法律对于精神病人犯案,会比普通人更宽容一些,这还是能理解的,但免责就真的有些过了。虽然精神病人犯案时控制不了,但他的家人可以尽量让他不去陌生的环境。这样伤害到其他人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了。而且正是因为精神病人犯案最后一般都是无责任,所以个别有心人在犯案之后会找渠道开一张精神证明,说自己会有精神病,说自己当时在犯案的时很可能就是精神病发作,是不受本人意识的控制的,想用此来逃过法律的惩罚。也真是要不得。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