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课与老师起了矛盾,应如何道歉?

上课与老师起了矛盾,应如何道歉?,第1张

应该当众道歉。因为你是在老师上课的过程中和他产生矛盾的,周围的同学都看到你和老师在吵架,老师为了保留他的教师尊严,也会让你在全班同学面前向她道歉。是你有错在先的。我们的老师年纪要比我们大很多,不从他的专业上考虑,我们身为晚辈也应该尊重我们的老师。老师在讲台上讲课,是为了帮我们提高学习成绩的,不管你有多生气,都不能再课堂上公开和老师产生矛盾,你应该主动和你的老师道歉。老师在上课的时候都会尽量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如果你在课堂上没犯错误,你的老师是不可能点名批评你的,你和他有矛盾的前提是因为你扰乱了课堂秩序,老师才提醒你认真学习的。虽然你现在可能年纪还小,不理解你们老师这样的行为,在课堂上公开顶撞了你的老师,但这件事情确实是你有错在先,你应该主动和老师承认你的错误,并且在全班同学面前表示对你老师的尊重。公开道歉,避免老师针对你。如果你在全班同学面前给这位老师道了歉,那这个老师会表现出他的大度就会原谅你。在以后的课堂上他也不会再继续针对你,因为他害怕自己被别人误解。如果你只是私下里和他道歉,并没有让其他同学知道,那这个老师依然会在课堂上针对你。为了挽回他身为老师的尊严,他也会不停地压榨你,你未来的日子也会变得很难过。你现在还是个孩子,低头向老师认错是很正常的事情,你周围的同学也不会因此嘲笑你。他们反而会觉得你敢在课堂上和老师顶撞,还当面给老师赔礼道歉,他们会认为你是一个胆子很大,也很负责任的人。

没有履行1年赔偿校方1万元。

1、根据查询合同法显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深圳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临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维护临聘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临聘教师的聘任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临聘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临聘教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临聘教师应按岗位设置聘任。学校应按照教育规律和教学实际,在“事业编制”的15%—20%。市、区财政行政部门按编制拔付人员经费,临聘教师工资在空编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临聘教师工资在空编教师招考的,可根据工作年限、获奖情况、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聘任学校聘任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退休教师。

第六条 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聘教师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聘任

第七条 学校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以及教学任务非正常增长等需要安排教师的,可以聘任临聘教师。

第八条 招聘临聘人员应当主要面向就业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确因需要而不限于本市户籍人员的,市属事业单位应经所属行政部门、区属单位应经区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应聘教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专业技术资格;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拟聘任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应;

(四)取得教师资格证;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品行端正。

第十条 聘任临聘教师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聘任学校根据工作情况需要聘任临聘教师的,应当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和招聘方案,招考计划和招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二)招考公告的发布和考试的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其中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

(三)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将名单报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区临聘教师名单应于每年6月和12月报市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聘任学校报送临聘教师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招聘岗位;

(二)招聘理由;

(三)招聘条件;

(四)聘任时间;

第十二条 符合本市职员选聘政策条件的人员应聘临聘教师的,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任。

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退休教师应聘临聘教师,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任。

第十三条 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学校教师不足的,学校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招聘符合职员选聘条件的人员作为临聘教师,并按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市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聘任学校应当与聘任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学校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将《深圳市聘任临聘教师情况汇总表》报所属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聘任学校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应当使用深圳市中小学临聘教师聘任格式合同,且不得改变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定的招聘计划规定的条件。深圳市中小学临聘教师聘任格式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教育、人事、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临聘教师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标准;

(三)聘任学校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临聘教师的工作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聘任学校和临聘教师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聘任合同的期限由聘任学校根据临聘教师的岗位工作任务情况确定,订立固定合同,一般合同期限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也可以订立完成一定教学任务为内容的合同,合同期限可依据教学任务完成的情况确定,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聘任学校首次聘任的临聘教师,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任期限内。

第十七条 聘任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合同即行终止。

聘任学校按照招聘计划仍需招聘临聘教师的,聘任合同期满后临聘教师经考核合格以上,且双方愿意续聘的,可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签聘任合同。

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临聘教师聘任合同,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到期且需续聘的,应当参加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临聘教师招聘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续聘。

第十八条 临聘教师在聘任合同期内被聘任学校招聘为职员的,其聘任合同同时终止;临聘教师在聘任合同期内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为职员的,其聘任合同须履行至该学期结束或合同期满方可终止。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聘教师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聘任学校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临聘教师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临聘教师根据前款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聘任学校;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聘任学校。

第二十条 临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学校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行为,不宜继续在聘任学校任职的;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六)在聘任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约定的解聘条件出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学校因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临聘教师。

第四章 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临聘教师的工资,由聘任学校依据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量、临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教学绩效考核等各方面综合情况,与临聘教师协商确定。

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临聘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年限和岗位等因素制定临聘教师工资调整方案。

第二十三条 临聘教师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参加深圳市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聘任学校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临聘教师进行考核,建立以聘任合同的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和聘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临聘教师的考核以聘任合同为依据,根据临聘教师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临聘教师的考核应当有所教学生的家长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临聘教师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临聘教师聘任期内的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工资、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临聘教师在本市教育教学的评优评先活动中与聘任学校职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临聘教师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临聘教师履行聘任合同满1学年以上,被聘任为学校职员的,可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三十条 临聘教师符合我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享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临聘教师与聘任学校因聘任程序或聘任合同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6月26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聘任的临聘教师,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聘任合同期满后终止,不得续聘。

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学校的雇员编制不能用于聘任临聘教师 。

本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聘任的雇员从事教学工作的,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可以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其管理工作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该四大高中的教师待遇的范围是在8000-12000元的是最多,占比是30%,其次是5000-8000元,占比是286%。

1、基本薪水:按照目前的经济水平,教师基本工资为小学教师3000元,初中教师3500元,高中教师3800元。(各地会有所不同,取决于当地的财政状况)。

2、教龄工资:每年100元,随教龄逐渐增加。实行年资工资不仅仅是对老教师的照顾,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教的思想,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稳定。

3、课时工资:课时补贴按照实际上课按劳付酬的原则。主要是鼓励老师代课,尤其是精力充沛的年轻老师。代课,得到应有的回报,既是心理安慰,也是鼓励。

深圳中学老师名单在快资讯网上有详细介绍。

深圳中学学校位于罗湖区,初中部占地面积22万㎡,老校区占地面积76万㎡,新校区占地面积103万㎡。

深圳中学创办于1947年,1983年获评深圳市唯一的省重点中学,2004年获评国家新课改样板校,2007年通过国家级示范性高中评估。

2017年获评第一届全国文明校园、第二批全国心理健康教育特色示范校,2018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二等奖、全国工人先锋号称号,2019年获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2021年获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二等奖。

作为以深圳这座城市名字命名的中学,深圳中学在全国率先提出了自己的教育使命建设学术性高中,培养创新型人才,秉持敢为人先、学术见长的办学理念,从学术性科组、学术性体系、学术性社团、本校的课程、研究性教和学的策略五个方面探索学术性高中的实施路径。

2011年9月,深圳中学提出深圳中学学生特质十二条,从学术素养、专业精神、审美情趣三方面将深中创新拔尖人才培养目标具体化。

深圳中学建设学术性高中的成果,已经在全国引起关注。目前,深圳中学拥有本部校区、西校区、泥岗校区、初中部校区等四个校区,教师400多人,学生近5000人。

深圳中学师资及课程建设

深中有博士教师100余人,清华、北大毕业的教师100余人,哈佛、麻省理工、牛津、剑桥等海外顶尖名校毕业的教师60余人,教授、特级教师、竞赛金牌教练、名班主任30余人。

深中遵照学校按需施教、学生按需选学的课程观,形成一体两翼的课程模式(以多元课程为主体,以社团活动和学术竞赛为两翼),开设校本选修课360余门。

融合优质资源,与华为、腾讯、清华、北大等著名企业、高校共建23个创新体验中心和创新实验室;拓展学术视野,开设深中大讲堂(主讲人为海内外著名学者)和深中博士讲堂(主讲人为深中博士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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