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属证是部队发吗

军属证是部队发吗,第1张

军属证是部队发给军人家属的一种证件,用于证明身份,享受与军人相关联的一些福利待遇和服务。通常情况下,军属证是由部队负责发放的。军属证的申请和发放,有一定的规定和流程。在入伍的时候,军人需要提交自己和家属的相关证件和材料,例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部队会在入伍的时候为军人的家属办理军属证。军属证通常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与军人的关系、照片等信息。在部队的一些活动和服务中,例如参观军营、购买物品、享受军队医疗等方面,需要出示军属证作为身份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部队对军属证的发放和使用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还需根据当地的政策法规和部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

除了军属证,军人和他们的家属还可能需要其他的证件或材料来证明身份、享受相关的服务和福利。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件或材料:

1、军人证:是军人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证明其现役或退役军人身份和军衔等级;

2、《士兵证》:是士兵在服役期间的身份证明,证明了他们的姓名、性别、籍贯和服役部队等信息;

3、 医疗卡:是用于军人和其家属享受军队医疗服务的卡片,与军属证一起使用;

4、 军属医疗保险证:是用于军属参加医疗保险的证件,用于证明军属的身份和参保资格;

5、《婚姻状况证明》:是用于证明军人和其家属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军人和家属的证件和材料并非固定不变,需要不断根据需要办理或更新。另外,不同部队和政策规定也可能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当地的政策和部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和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军属保障卡是指军人保障卡的第Ⅲ型卡,具有持卡就医的功能,发放对象为享受军队优惠医疗的家属及其他在军内就医的人员。

哪些人可以申请军人保障卡Ⅲ型卡?

军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的未满18周岁的军人子女,老干部遗属和其他享受优惠医疗待遇的人员。具体来说有以下九类对象:

(1)经组织批准随军,户口在军人驻地的无工作、无收入配偶;

(2)夫妻方均为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随军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3)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且没有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4)经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在总部确定的边远苦地区与军人共同生活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5)不符合随军条件,军人共同生活,且户口在部队驻地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6)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转业到异地工作,现已办理离休手续,返回到军队一方长期居住的军人配偶,在地方就医确有困难,本人要求在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军队一方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并将本人在地方的全年医疗经费转交军队基层医疗机构的;

(7)经组织批准随军,已满18周岁,经指定医院鉴定确实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仍在中学就读,经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的子女;

(8)双军人在异地寄养、并要求在寄养地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就医机构审核确认,符合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子女;

(9)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

军属拿到军人保障卡Ⅲ类卡后,以后可以到全国各地的部队医院门诊看病,不需要再提供其他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在中国,有着这么一些可爱的人,他们,就是军人。军人之所以说是可爱的,因为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保卫国家风险了很多,甚至生命,所以说他们是可爱的一点都不为过。军人和其军属都非常不易,不如说,边防的军人们,在来到边防后,才发现,之前那些事都不算事,因为无论是自己上学,还是其他人工作,所面临的压力,也只是关于得失。在守卫边境,却是关乎着生死,不是一个人的生死,而是身后跟着的一群人的生死。边防的军士们,在这里巡逻,是永远不会知道,走到哪里会突然有飞石从天而降,更是也不知道,这一脚踏下去会不会踩空,所以他们都是必须小心再小心,谨慎再谨慎。在边防,巡逻时,每行走一步都是危机四伏,敌人和自然环境的危险,是从未离开过。巡逻,必须对自己负责,更是要对自己军属负责,还要对脚下的土地,以及身后的祖国和人民负责。边防、海防军人他们只是这个社会上很小的一部分群体,但是,他们的不易却是很少人知道,其军属的不易更是没啥人能体会到。在这个世界上,有人岁月静好,就肯定会有人负重前行。有人欢乐愉悦,就肯定会有人注定保持警惕。有人尚可以年轻为由,而纸醉金迷。但是,有的人,却是要与死神过招。有人嫌弃自己住的不好、开的车不舒服,但是有人却需要用血肉之躯,为共和国的领土竖起坚实的屏障。中国军人的不容易,他们军属的不易,咋能道的尽,说的完。尽管他们也是跟常人一样,但是他们呢却过着不是常人的生活。在此,我向他们敬礼,祝福他们康好。

军人家属有什么待遇

  军属待遇就是军人家属待遇。它与军人的自身待遇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等方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军人家属有什么待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1)“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杨富君的军属指的是杨富军的配偶或家人。杨富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位将领,曾在军队中担任过多个职务,包括副总参谋长、北京军区副司令员等。他还曾参加过中印边境战争和对越自卫反击战等战争。由于他在军队中表现出色,荣获了多个荣誉和奖励。

作为一名军人,杨富军的家人也是军属,他们承担着家庭和生活的责任,同时也为杨富军的事业提供了支持和帮助。在中国,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等。他们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如住房、医疗等,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遵守军队纪律、保守军事机密等。

总之,杨富军的军属指的是他的家人,他们在杨富军的事业和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享受着相应的福利待遇。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条款,对军事院校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青年学生学员的安置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青年学生入军事院校,在三个月内,经过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由军事院校发给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原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学员家属,作为军属证件。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取消入学资格、未取得学籍、军籍者,属于高(初)中毕业生,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其中如有符合地方相应院校招生条件、且地方院校同意接收的,由军事院校办理转学手续;属于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回其家庭或配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不到军事院校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经批准退学的学员,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

考试成绩及格的,另发给肄业证书),并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参照民(1983)安104号文件办理,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当年度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

入学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并入其它单位的,由并入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安置。

  三、勒令退学的学员,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历证明。除开除军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

  四、因公因战致残不宜继续学习者,按有关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军事院校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残废军人退出现役规定妥善安置。

  五、不适合从事军队工作的毕业生、结业生学员和批准退学的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员,发给转业证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军转部门接收。每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部门下达具体分配方案,指标纳入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或翌年下达的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其工作按照地方同等院校毕业生、结业生安置办法安置,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地区、单位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丧失干部基本条件的,军事院校不作转业安置,除开除军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处理,并可视情吊销军事院校学历证件。

  六、对无理要求退学和拒不服从毕业分配以及擅自离校者,经教育无效,应酌情给予必要的处分,并由本人和家长赔偿百分之三十的培训费和全部在校的生活费用。档案材料留在院校。不发给退出现役证明和学历证件,已发给的予以收回。同时令其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路费自理,人民政府不予安排工作。如被录用,由用人单位补偿全部培训费,军事院校移交档案材料。

  七、经批准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学员,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随时予以接收。

  八、以上凡涉及回原户口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户口登记机关凭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落户。

  九、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士兵学员,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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