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已经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两口子连续两日吵架,妻子生气防火获刑!
该事件发生于温州文成县,闫某与丈夫在该地区一处工地内打工,暂时居住在工地房间内。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吵完架之后闫某丈夫离开,而闫某则越想越气,于是在工地房间内将衣服、蚊帐、纸箱等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房间。幸好工地其他住户及时发现并将火扑灭,火情造成严某丈夫衣物和室内部分电器被烧毁。
闫某因此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后,以放火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事件引发网络热议,有网友称这一行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给两个人的一生都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该事件已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放火、放水、爆炸及其他各种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闫某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闫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她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法院经审理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而且闫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闫某予以从宽处理。这才有了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的判决。
在现实生活当中,或许很多人都认为严某只是一时气愤才做出这种事,但违法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什么理由都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
这件事给所有人都提了一个醒,无论夫妻矛盾有多激烈,双方都不应该试图伤害他人及自己,更不应该采用极端方式解决问题,否则不仅难以解决夫妻间的问题,甚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和法官吵架不会影响宣判结果。
宣判的条件如下: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发生口角对方先动手需要及时报警由执法部门处理。双方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需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先动手一方过错责任较大,当然如果对方侮辱、诽谤在先,情节恶劣的,那责任就另当别论,具体双方责任大小需要法院综合全案来确定的。如果一方无故殴打另一方,那么被打一方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给对方造成的损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1、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
2、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起因条件。需要为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二)时间条件。需要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主观条件。需要具有防卫意识。
三、有以下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一)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三)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四)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诉。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吵架非常影响自己的心情,尤其是在跟一个完全不讲理的人吵架,更是一件让人觉得头疼的事情,黑龙江一名男子就由于跟顾客发生了争执而导致心脏病突发被气死了。这样的事情也让摊主非常的为难,因为吵架双方分摊主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被气死的这名男子却是由于帮忙照看摊位才与买东西的顾客发生了争吵。因此在这件事情当中摊主的责任要比顾客大很多,而法院也判出顾客只需要承担10%的责任。通过这一事件也告诉我们在卖东西的时候千万不要找陌生人给自己看摊位,在卖东西的时候也不需要蝇头小利跟顾客发生争吵,这样的情况都是非常不值当的。
黑龙江一名男子在帮摊主照看摊位卖东西的时候由于一些小事情跟顾客产生了争执,而在争吵的过程中该名男子却由于冠心病复发而不幸死亡。这件事情在网上引起了很多人的高度关注,而经过警方的调查以及法院的判定,那名男子的死亡尽管大部分是由于冠心病的原因导致的,但是吵架却也是诱发冠心病复发的一个原因,因此顾客需要对该起事件承担10%的责任。
这样的处罚也算是合理,因为我们在买东西的时候也不能够贪图小利,逞一时之快,否则很容易让对方由于疾病的复发而不幸去世。当然也有一些网友持反对的意见,不论怎么说,这一件事情却也给了我们很强的警告性作用。在与他人进行人际交往的时候,吵架的行为可以算得上是最低劣的举动了,不仅会伤了双方之间的和气,也很容易引起悲剧的发生。
另外吵架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在现实之中如果跟他人有了不一致的意见时可以采取迂回的方式让双方妥协,口头上的争吵虽然让自己赢了面子,但是却也很容易让自己或者对方出现身体上的问题,很容易就让自己面临生命财产上的伤害。黑龙江就是一个非常真实的例子,让我们有所警醒,不要再为了让自己赢了面子,而输了里子。
河南焦作,45岁的武某和马某等6人在酒店吃饭,吃完饭后马某送武某回家,结果两人在路上却发生了争吵,甚至多次推搡对方,为了避免事态升级,马某叫来了朋友调解,两人其妻子也赶了过来,即便如此,最终悲剧还是发生了。
因为马某将武某手机摔了,两人再度发生争吵,马某将武某推倒后,导致武某头部着地,武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第二天抢救无效去世,据鉴定武某为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马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随后武某家人又将当晚一起喝酒吃饭的人全部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99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同饮者是否要为武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就要看同饮者是否存在劝酒、以及醉酒后没有尽到照顾义务的情形了。本案中,武某与朋友喝酒时,并没有对武某进行劝酒,同时在武某喝酒后,同饮者决定由马某将武某送回家,原则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
武某的死亡,是因为武某与马某发生争执,由马某推搡导致的,并非同饮者过错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出现,武某的死亡与本案的饮酒行为并没有必要的因果关系,而同饮者的注意义务,也是一般的提醒、照顾和通知家人的义务,因此,应当由马某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马某承担了12万余元的赔偿。
而马某本身因推搡导致对方倒地死亡,承担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其实本身来说,马某并无故意伤害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且是在喝酒吃饭后送对方回家,显然是在履行照顾义务,因此在主观上,推搡行为并不能预见到对方摔倒死亡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而本案中马某被处刑五年,实际上也是在第一档处刑的中间量刑幅度,在情节上,算是不轻不重。这起案件的发生让人感慨不已,本身是出于好意送你回家,却发生争吵致其死亡,赔了钱不说还坐了牢,真不值得。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有权利。
如果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是属于合法的。但如果掐头去尾,或者经过剪辑,并未客观呈现原来面貌,导致对当事人的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这是会涉嫌诽谤罪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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