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讲理”,如果在可以忍受的范围内,无理就无理吧;如果有必要好好说说的,可以先友好协商,或请街道、居委会、物业、驻小区民警介入进行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本人决心要讨个说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4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以上法律法规阐明了我国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同时也确立了法官在审判中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权利。
和房东发生了纠纷,如果是我,我会好好的和房东沟通,毕业问题需要解决了,一直拖着也不是办法,大家各让一步,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我第一次去租房的时候,因为租的是老小区,里面的设施都特别的烂,我在这个房子里面住了十多天,就发现洗衣机坏了,我就打电话问房东,结果房东一直说是我弄坏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也没有对房东发脾气,我只是好好的和他说这个问题,最后我和他商量了,大家各自出一半的钱,重新买一个新的,房东答应了我的要求,最后还是解决了。
毕竟自己才租的房子,房租也交了,不可能不住。
所以当和房东发生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协调处理,不要发脾气,好好地说。
如果您和房东之间的不愉快事件已经导致您决定不再继续租赁该房产,那么您应该及时通知房东,并遵守租赁协议中的规定进行退房。
如果您仍然想继续租赁该房产,可以尝试与房东进行沟通,解释您的情况,并请求继续租赁。但是,最终是否能够继续租赁还要取决于房东的态度。
无论您决定是否继续租赁,都应该保持诚实和礼貌的沟通,尊重彼此的意见和决定。同时,如果您需要帮助或建议,可以考虑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租赁委员会或律师。
以前妈妈家的老房子,家家楼下都有一间小仓库,可以放个工具,冬天放个白菜,放个自行车什么的,面积不大不过很顶用。
3楼的住户买了新房后,就把房子租了出去,租户是一个50岁的男人领着一儿一女,但是楼下的小仓库3楼住户不租,放着以前的一些工具。
租户上班天天骑个自行车,晚上放楼下不安全,可是天天往楼上搬也累,就跟房东商量:能不能把自行车放在小仓房里。
房东心眼好,就答应了,给了租户一把小房钥匙。
忽然有一天,就听到楼下有人吵架,那时邻居关系亲,就纷纷下楼去看究竟。
是3楼房东和租户吵了起来,原来今天3楼房东到小仓房里拿工具,却发现仓房里放的一个电焊用的电机,还有扳子,钳子等一些小工具不见了。
于是就问租户,租户男人一口咬定没看见,于是两人就吵起来,其实房东有理的,小仓房的钥匙给了你,然后东西没有了你说没看见,谁信啊?
那时也不讲究报警,看租户不承认,最后租户认倒霉,毕竟谁也证明不了有那些东西,不过房东把小房钥匙要了回去。
这下租户傻眼了,这就意味以后要天天搬自行车上楼,于是承认是他给卖掉了,答应按价赔偿。
不过后来大家知道,东西还真不是租户男人拿的,是他那不争气的儿子,因为没钱上网吧,所以把房东的工具卖给收破烂的,可是当爹的不想抖出是儿子干的,只能说是自己给卖了,也真是难为这当爹的。
这家租户的男人平时看着是个很老实的人,但是因为这事大家都不爱搭理他。
首先做人要诚实,房东给自己提供了方便,就应该感谢,房东不可能因为一些不太值钱的工具就诬陷你,拿着钥匙却不承认东西不见跟自己有关,你当别人傻啊,不但不诚实而且智商也堪忧。
还有对儿子的教育,20多岁的儿子,天天不工作去网吧,这就是父亲教育的失败,偷卖人家的东西,当父亲的知道却隐瞒,可能父亲以为事不大,所以才那么有底气和房东吵,可是“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是偷点工具,以后能发展成什么样可就不知道了,如果不及时纠正,后来是要吞大恶果的。
要珍惜别人的善心和善意,做人要守“诚信”,这是立足于社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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