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

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第1张

法律主观:

举证责任倒置 ”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在 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你只需提供证据证明你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即可

法律客观:

一、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侵权诉讼包括:(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司法解释和国内的学理解释均把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的倒置。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下列情形:(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还需就损害事实,行为,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根本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也实行无过错原则,原告需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造成伤害的动物由被告饲养或管理予以举证。同样不存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也同样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带来的结果,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体现。

法律分析: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的确定方式如下:

1、在诉讼实践中,如果一方认为对方对己方有侵权行为,则可使用举证倒置;

2、举证责任倒置只是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义务分配的不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3、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导致是过错推定在程序法上的体现举证责任倒置就是由被告方来证明自己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自己不存在过错(前提是被告承担过错责任在无过错责任下则不适用)否则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即败诉的风险

转换原则的表现就是倒置

举证责任一般而言,由事实的主张者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专利,原告不易举证,如果被告提不出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的证明,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行为。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加害人能举证自己的安全措施绝对到位,而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加害人可不承担责任。

1、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也就是说,过错推定就是以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来认定加害人主观过错的法律制度。

4、法律依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无须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什么内容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只是过错责任原则中举证义务分配的不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大原则还是只有两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民法传统上的原则就是过错原则,是意思自治在侵权法上的突出表现。无过错原则只是特例,必须法律有明确规定才行。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2、特殊情况,举证责任倒置。3、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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