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曝光!云南野象“帮助”警方抓获偷渡嫌犯,到底发生了什么?

监控曝光!云南野象“帮助”警方抓获偷渡嫌犯,到底发生了什么?,第1张

在云南西双版纳边防支队、蒙润边防派出所接到报告称,有亚洲象在路边移动。出入境管理民警立即联系野象监控人员,一同赶赴现场。在黑暗中,红外热成像被释放。无人机,亚洲象的行进方向,始终是朝着这些嫌疑人,而移民警察要追踪这头巨大的亚洲象,要比追踪五个穿越山林的人要容易得多。

其次警方随即通过无人机进行预警监控,结果在红外成像画面中发现5名走私嫌疑人,将5人抓获归案。西双版纳边防支队蒙润边防派出所民警带着野象监视器赶到现场后,立即封锁了现场。一个鬼鬼祟祟的身影。在追捕过程中,亚洲象一直朝着嫌疑人的方向前进。最终,在亚洲象“带路”的帮助下,警方当场抓获了3名非法出境人员。

再者非法越境违反国边管理规定,非法越境,情节严重的,处1个以下有期徒刑。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训练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界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被罚款。对企图走私的刑罚可以与较轻或减轻的刑罚相比较,我们要重点打击从东南亚偷、私渡回国以及与偷、私渡相关连的违法犯罪活动。 

要知道偷运公民不一定要保释候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可以判处管制、刑事处罚。拘留,或独立申请补充处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妇女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有必要取保候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边境、沿海地区的边防管理,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边境地区,是指北起丹东浑江口、南至鸭绿江入海口沿国界线最宽处不超过2000米的地域及界江;沿海地区是指东起鸭绿江入海口、西至葫芦岛红石嘴的沿海岸线最宽处不超过2000米的陆地及国家领海海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 凡在我省边境、沿海地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公安边防机关是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的主管机关,外事、水产、交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和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二章 人口及出入境管理第六条 边境、沿海地区的常住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管理。第七条 在边境、沿海地区非营业性住所暂住10日以上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1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暂住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未取得《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不得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第八条 在边境地区从事流筏、水文作业和随船作业的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流筏固定代表证》、《流筏作业证》、《水文作业证》或《船员证》。停止作业的人员,应在3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第九条 在集体、个人所有或承包的船舶(含各类艇,以下简称船舶)上从事生产、营运的人员,应持《出海船舶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或暂住人口《暂住证》,到县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船员证》。停止作业的人员,应在3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和《船员证》每个年度审验一次。第十条 公安边防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办理《流筏固定代表证》、《流筏作业证》、《水文作业证》、《船员证》、《出海船民证》和《临时出海船民证》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的,予以发证。第十一条 边境、沿海地区居民必须将拾得的境外牲畜、家禽和漂流物等,及时如数上交当地公安边防机关。第十二条 居住边境地区的我国公民因私去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探亲、访友或从事其他民间往来活动,按照双方主管机关达成的协议执行。第十三条 边防会谈、会晤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按照我国与毗邻国家达成的协议执行。第十四条 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办理出入境手续,经国家规定或与毗邻国家商定的出入境口岸或通道通行,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检查。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五条 国界标志不得损坏、拆除和擅自移动。第十六条 在边境地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越过国界;

  (二)毁坏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边防、国土保护等设施;

  (三)在国界桥梁和堤坝的上下游各400米水域内捕鱼、游泳、滑冰;

  (四)非执行公务在距国界1000米内鸣枪;

  (五)容留境外非法越境人员;

  (六)在界江水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七)私自打捞江上漂流木或破坏江上排筏;

  (八)私留境外的牲畜、家禽或物品。第十七条 在边境地区不准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一)测绘、勘探、采矿、科研或者拍摄影视节目;

  (二)砍伐林木、挖沙、取土、采石;

  (三)爆破作业;

  (四)修建工程。第十八条 在界江水域内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流筏、水文作业人员及其随船作业人员持《流筏固定代表证》、《流筏作业证》、《水文作业证》及《船员证》;

  (二)航行、作业船舶按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刷写标志、船名、船号、悬挂国旗;

  (三)游泳不得超越限定的范围,不得携带载人工具;

  (四)浏览经公安边防机关批准,并不准超越限定的范围。第四章 沿海地区管理第十九条 从事生产、营运船舶的所有者或承包人,必须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有效证件,到县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

  船舶改造、买卖、租借及报废,凭有关主管部门批件7日内到县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边境地区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工作、居住、通行以及从事生产作业、经商、旅游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边境管理坚持开放、有序、稳定、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旗(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理工作。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外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第六条 在边境管理工作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国界管理第七条 国界标志的设立、修复,国界通视道的清理,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和私自移动、拆除、设立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发现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的设施。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而进行的各种作业,必须遵守与邻国达成的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如果无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第九条 凡跨越国界的交通、有线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设施的建设、维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的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国家与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湖)水道和航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越过国界。

             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十二条 边境管理区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行政区域范围为准。

  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本人合法有效证照,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禁止组织、运送无合法有效证照人员进入边境管理区。

  除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海关、外事部门依法在边境管理区执行公务的人员、车辆、船艇外,其他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车辆、船艇,须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进出边境前沿地带的,还须接受边防部队的检查。第十三条 边境管理区常住人口户籍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中有关城镇人口户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在距国界线我侧2公里内放牧须有人跟群,严防牲畜越界。如果发生牲畜越界,不得越界追赶,应及时报告边防部队或者公安边防部门。第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移动、拆除、损毁边境管理区内用于边防执勤、国土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环境保护、测量测绘等设施和标志物。第十六条 禁止在边境前沿地带从事搂发菜、挖药材活动。第十七条 未经边境旗(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距国界线我侧5公里内从事采矿、伐木、采石、挖沙、淘金等生产作业。经批准的应当通知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门,并按照限定规模、范围和时间作业。第十八条 除执行边防公务之外,禁止在距国界线2公里的地带鸣枪、爆破。

  除政府组织的打狼除害活动之外,禁止在距国界线10公里的地带狩猎。

  除为保护国界线所建的建筑物之外,禁止在距国界线50米的地带耕地、挖渠、修筑新的建筑物。第十九条 经批准进入界河(湖)从事渔业生产的,禁止使用炸、毒、电等方法捕鱼。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批准非生产船艇进入界河(湖)航行前,应将船员、船型、船号、用途、时间以及活动范围等情况,通报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门。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边境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发现火灾应及时扑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越境扑救火灾,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有关协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过国界,应及时报告边防部队或者公安边防部门。

  禁止收留、藏匿、安置非法越境人员。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邻国牲畜越入我国境内,在国界线附近的,应就地赶出;距国界线较远的,应及时送交当地边防部队或者公安边防部门。

  严禁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国境内的邻国牲畜。

边防军有哨卡和陆上和空中巡逻路线,对地形地貌了如指掌,对偷渡、越境的地点和手段也很熟悉,经常定点埋伏守候抓捕;也设监控镜头、警戒铃;也经常和牧民、山民、农民调查询问,十个非法越境的能有七八个都抓住。

抓住后要审讯,看是特工还是偷渡客,分别予以深度审讯挖掘判刑、诱捕蛇头和遣返等措施。

非法入境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1176158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2-08
下一篇2023-12-08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