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纷解决以协商为主法律为辅。纠纷问题过程中出现了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2、容易调解和好由于庭前调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调解可以邀请亲朋劝解,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对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谅解,使得双方和好;
3、协议便于履行由于调解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协议不仅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感情中最重要的就是忠诚和相互理解,但是当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很多人往往都会选择离婚。因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发生了破裂,这时候如果不及时的处理,那么这段感情就很难继续下去了。那么情感纠纷怎么处理呢?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情感纠纷是指因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第三者之间发生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情感纠纷中包括夫妻之间的感情纠纷、家庭内部的感情纠纷和感情外的其他关系之间的情感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夫妻感情问题或者夫妻一方出现感情问题导致离婚的。
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或者诉讼来解决感情纠纷。
因为离婚是不会轻易的去走的,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麻烦。比如说在离婚以后,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往往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很多时候,如果感情破裂了,那么就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律行为。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又起诉到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异的判决。调解和诉讼是解决婚姻感情问题的两种途径。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现感情问题,夫妻双方又没有进行沟通与调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属于侵权行为,当事人也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要搞清楚什么是夫妻双方的矛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了婚外情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时双方都有可能是出现纠纷了,这时首先应该注意调解,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当夫妻双方在进行一段时间的调解之后发现都没有能够处理好分歧时,这是属于合法的离婚,而且这时候另一方也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如果一方在发现自己有婚外情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另一方赔偿,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擅自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下对方也可能构成婚外情行为存在过错。
3、如果夫妻一方因为感情问题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人身伤害事故或者是财产损害损失等行为时,此时夫妻双方就应该及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相应损失。
具体而言,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房屋折旧损失,比如房子是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或者是财产贬值,都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如果夫妻一方发现自己在感情上已经有极大的危机的时候,如果没有及时的发现和处理,很容易导致离婚的发生。另外还有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一方或双方遭受人身损害而致对方遭受一定障碍或者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还有就是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个方面。
随着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南路街妇联对辖区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对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对策。 一、近年来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 道德观念的变化造成的矛盾纠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非法同居、、找情人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从我街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家庭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他们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至使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 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目前“个性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须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应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等现象屡见不鲜。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系统健全的监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家庭纠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现实中,由于条款操作有一定难度或执行有一定的弹性,有些钻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程度的鉴定等,往往很难一一落到实处,形成了“法律上的条款不等于实际执行”这样一种尴尬局面。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等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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