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读」:《法治的细节》

「月读」:《法治的细节》,第1张

法治的细节》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的一本法学随笔,几个月前刚刚出版。

罗翔教授是这两年全网最火的法律教师,那句“法外狂徒张三”,是他讲课举例的标准语句,他善于使用诙谐幽默的段子来普及法条的精神要义,这也正是他火爆全网的核心原因。

读完此书,给我最深刻的印象,就是题头的两句话。

全书共分为6个部分。分别是:法律与道德、法理的思辨、正义的实现、性刑法、读经典和对话。

前4个部分主要是结合当下和过去一些典型的社会案例来提炼作者对于法治精神的思考,第5部分主要是作者对几篇法学哲学名著的读后感,第6部分是作者参加《十三邀》访谈节目的一些对话。

对于前面4部分,内容很好理解,尤其是涉及到一些案例分析时。通过作者的分析能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他只能是一个平衡的艺术,是在诸多坏的选项当中选择一个不太坏的选项的平衡术。

第5部分分别讲了如下几本法学哲学名著:《自由·平等·博爱》、柏拉图的《申辩篇》、《会饮篇》。这部分内容涉及古代希腊哲学,很多思想萌生于古老朴素的文字,如果没有老师的讲解,恐怕很难有人看的下去。即便是罗翔写了如此多的读后感,看起来仍然费劲。法律条文本身的逻辑困境暴露无遗。

第6部分就是一些访谈节目的讲话,语言表达比较随意,当然所传达的思想也不可能具备完整的体系,许多观点都是前面五部分所出现过的。

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是近3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这个深入人心,实际上是相对的,相对于30年前的中国。

在此之前,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手中的工具,用来惩治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进而警醒潜在的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九十年代以来,法治在国家层面得到了重视,从立法、执法、普法等各个角度进行了持续的升级努力。虽然这个过程磕磕绊绊,但走到今天回望过去,才发现我们的进步居然如此巨大。

我记得小的时候,在农村家里经常发生夫妻不和、兄弟反目、邻里纠纷等等矛盾,通常情况下,大家解决矛盾的手段就是打打杀杀,一言不合就动手。最终的结果是,常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最终导致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

而现在,诸如此类的矛盾并没有实质性减少,但是处理矛盾的方法,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是,大家都习惯于诉诸公安派出所或者法院,而不再轻易动手了。我妈曾经说过一句话,令我刮目相看,她说:“现在是法制社会,谁敢轻易动手,谁动手谁吃亏。”

然而法律条文对于普通民众而言,门槛还是过于高了,老百姓所能掌握的顶多是一个法治的朴素精神。即便是像我这样一个拥有研究生学历的人,也没有心思去研究法律条文,更何况是普通的老百姓呢?

所以如何让法治的精神普及到老百姓脑海之中,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事情。

罗翔的出现,正好契合了这样的需求。把法律从学术和专业的殿堂,经过自己的“改造”和“加工”,端到了非专业知识分子和老百姓的面前。在经过他的改造之前,法律是一碗生米,而经过他的改造以后,法律就成了一碗熟饭。当生米变成熟饭,不仅有好的口感,更利于消化。

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普法人,而只有罗翔偏偏火了的原因。

这是一本法治随笔,从书的类型上就明确了它并不具备体系完整的特点,只能是零零散散的普及几个法律的基本精神。

首先是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在这个世界上,单纯靠法律维持秩序,是万万做不到的。在此基础上,离不开道德对人的教化。很多法律上不允许的行为,但加上道德的关系之后,其根据法律的判决结果就会有很大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的涵盖面是更为广泛的,而法律是把道德约束中的其中一部分上升为法律条文。所以可以这样讲,法律是对人道德最低的要求。法律禁止的,一定是道德不允许的,而道德不允许的,不一定是法律所禁止的。法律最终要屈从于道德。

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律是有它固有的局限性的,这就可以引申出如下对本书的第二个理解。

其次,人是有局限性的。正如完美主义只能是一种理想的追求,而不能化为现实一样,人和法律也是如此。我们只能在法律当中追寻有限的正义,却无法实现法律和道德层面上的“皆大欢喜”。一个案件发生了,人们第一时间习惯于从自身固有的道德和情感出发,来判定当事者的责任,法律也只能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追寻最大限度的公平。很多时候,法律所能实现的“公平”,在老百姓看来反而不公平,这是由于人和法律的双重固有局限性所决定的。

再次,关于读书者的优越感问题。

罗翔老师在普法之余,非常善于自我反思,这种反思经常已经超出了普法本身。知识分子本来就有清高的潜质,这种清高会随着本身学历的增长或者读书量的增长而与日俱增。从法律从业者角度来讲,掌握了法律这种民间“高冷”的专业之后,不可避免会带来内心的膨胀。面对遇有困难而不知所措的法盲、拥有知识而不懂法律的知识分子,法律从业者应该放弃自己的高冷和优越感。这一点对于很多其他行业的人也是同样的道理,无论你掌握多少知识,攀登到了什么样的地位和高度,都要时刻提醒自己放下身段。如果你所学的专业非常高深,那就通过你的努力让它变得易于理解,这才是实现自我价值的人间正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法治意识一定会更加普及到人民群众当中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对于绝大部分不从事法律专业的个体而言,应该对法律抱有怎样的态度呢?我先举罗翔老师在日常视频中举的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罗翔老师问,如果女朋友问你,她和你的妈妈同时掉到河里,你先救谁?这个问题该怎么回答呢?答案非常简单,一定是先救妈妈。因为从法律上讲,救妈妈是法定义务,救女朋友是道德义务。法定义务不履行,是要受法律制裁的。而道德义务不履行,只会受到道德谴责。

当然这个问题有个前提,就是说如果把女朋友换成妻子,那可能就重新回到了问题的原点。法律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是,救谁都可以,因为都是法定义务。如果不能二者兼得,法律不会强迫人去干自己不能干的事情。

这就带来我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法律条文背后的逻辑内涵,做一个入门级的知法者,然后才谈得上对法律的运用和理解。

从这个角度来讲,对待法律,我们不能当一个旁观者,也不能认为它只是法律从业者才应该掌握的知识和学问,而是每一个生活在法律体系当中的社会人都应该去掌握的。

刚毕业的几年后,看到身边的同事们有几个已经过了司法考试,于是在我心里面燃起了一场试一试的冲动。仅仅是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就印了几大本,摞起来至少有二十公分高。

但坚持了一个月左右就放弃了。理由并不是说学不会,而是没有充足的时间。相反的是,在学习理论法的过程当中,非但不枯燥,我还觉得很有趣。可惜的是,在繁忙的工作当中,抽不出那么多时间去背诵和记忆海量的知识点。

后来才知道理论法在整个司法考试当中属于难度系数比较低的那一部分,最难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就是说,我还没有抵达最困难的那一部分之前,就已经缴械投降了。现在想来不免惭愧。

理论法之所以容易,是因为它有很多记忆性的内容,而且所描述的东西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非常容易理解。只要你的大脑内存够用,就一定能够学得会、考得过。而刑事诉讼法之所以难,是因为它里边有很多逻辑性的东西。逻辑这个东西,一旦你理解了,它就非常容易,而当你不理解的时候,它就非常的难。而偏偏是这个所谓的“理解”,非常的难。

如果说连简单的理论法都没有办法撑下去,那么到了刑事诉讼法,大概率要败下阵来。

但是,虽然我没有撑完全程,仅有的理论法和民法知识学习,对我知识水平的提升也有很大帮助。在后来我发现,即使是理论法中那么简单的知识,在生活中也有很多人完全不知道,于是这又增强了我的自信心,觉得学习永远是有用的。

也许以后我不会再去参加司法考试,但是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我会继续坚持下去。毕竟,懂法的路上没有止境,也不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唯一标准。

儒法之比较及其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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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各家学说有如天空璀璨的群星,然从其影响力来说,儒法两家是足具影响力的学派。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制乃在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不断作用中而形成。① 研究二者对当代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方略都有重要作用和影响。

一、儒家思想概说②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二、古代意义之法治③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④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以说“礼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①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法治”主义昙花一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礼治”主义学说所征服。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②

三、现代意义之法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法治”的含义和今天我们所倡言的“法治”的含义是有很大差别的。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

那么什么是法治? 法治起源于西方社会,在西人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就是一切都依法而治,而大家所遵循的法律都是良法。这一简约的概括朴素地反映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但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预设了一个前提:法治要以良法为基础。为此,他确立了一些立法原则。那么,什么是良法呢?尤其是从现代角度审视,我们所要求的良法又是怎样的呢? 法自君出不会是良法;行刑重轻,法峻刑严不是良法;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更不是良法。良法必须体现社会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反映社会每一成员的理性意愿,保障每一成员的人权,它是全社会每一成员共同参与并签订的公共契约。人们违反它就是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要承担“违约责任”,受到制裁。所以,法治要求法治社会之法律本身应是人民共同意愿的提炼,而不只是反映某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否则它就得不到普遍遵守;要求法律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只是赋予某些人特权。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 限制权力,法治亦是这些基本的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和保障,而良法乃至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概言之,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民主、法治、市场都是率先在西方社会生长并成熟完善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也引进移植了不少西方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引进与移植远不像生产方式的转变或工艺技术的改进那么简单。被移植的法律的规范制约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文化基础,有赖于植入地人文资源是否蕴含法治基因,有赖于植入地植被对法治精神的兼容性。“逾淮成枳”的现象同样适用于人文世界。“法治的现代化并非一个简单的向欧美国家的认同过程,其间还蕴含着每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还必须对自己的传统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处理。”民主与法治是西方文化的表征,是西方价值观念的载体,那么,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精神能否植根于中国厚实的儒家文化土壤呢?以儒家伦理为内核的中国传统文化能否承接和转化这西方法治文化呢?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即在社会秩序和规范中,“法治”始终未占主导地位,这就必然给中国当代建立“法治”社会秩序带来困难。

四、借鉴和启示

虽然今天所倡导的法治跟古代的“法治”几乎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古代法家仍然有许多地方是值得我们认同的。二千多年前他们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具有客观性。法家所提出的“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是对法的平等适用的肯定。 法家思想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他们主张公布成文法,法应清晰、简明,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及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等。①法家思想的这些积极方面都是值得学习和借鉴,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是有利的。

同时我们要看到法家的重刑政策和愚民政策,压制议论和专制王权的方式,与民主与自由是格格不入的,更不是我们今天要的法治。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及专制王权,使得人们观念中缺乏法治的观念。今天中国提倡依法治国,实行法治,但是“法治的落实不在于用法条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提高人的法律素质,增强人的法治意识,灌输自由意识、平等的观念乃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任务。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 即使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所以,“人”仍然是关键。在古希腊传统文化中,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与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以及立宪政体等道德理想联系在一起的。“法律与人性的关系,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也都是从城邦的‘善’来阐释的,从而使法治观具有一种超越法律的特殊性而成为更高层次的理想观念品格。如果仅仅在法律层面而不深入道德理想层,不探讨法律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根源,无以最终确立法治观。”②权力从属于法律,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否则国家就会丧失其真正的本质和特征。西塞罗有句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西方人的这些传统告诉我们,他们的“法治”传统与我们的“德治”传统同样古老而长久。中国人选择了(这里的选择并非主观意志)“德治”为其根本,并影响至今,建立“法治”秩序,决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西方人选择了“法治”为其根本,也影响至今。但无论以何为根本,都没有离开“人”这个根本的价值主体。这实际上是儒家“德治”文化思想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因此,提高我们每个中国人的“法治”素养和“德治”素养,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中最根本的任务,也是我们要达到法治目标的根本方法。只有在儒家和法家深厚的文化土壤中取其精华,去其糟泊,才能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指引一条宽广而平坦的路,也才能被真正得以利用。

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中文系教授罗多弼

自从中国人开始追求现代化以来,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上的地位就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自明清时代,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上的地位就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参考儒家传统提供的资源。尤其是华人和东亚人应该有这个机会。但是正如其它的文化传统,儒家传统属于全人类,所以儒家的思想文献应该尽量翻译成各种语言,提供给大家。

作为瑞典人,我必须承认儒家经典著作当中,到现在只有《论语》被翻译成瑞典文。这是我这一代瑞典汉学家应该填补的空白。从一开始儒家思想就体现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用今天的话语来讲,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就被理解为人类文明的核心。结果,至少在中国,儒家思想被视为文明或文化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儒家思想给现代人提供了很丰富的资源。面对这些资源,现代人具有一个选择的自由,可以吸收资源里面的一些成分,也可抛弃一些成分。

但是不管你做出什么选择,儒家思想属于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宝库。保存和解释儒家思想文献,增进人们对它的理解是我们作为对儒家感兴趣的学者的一个重要任务。不管你对儒家思想的评价如何,了解这个极其丰富多彩的传统一定会使得你的生活更加丰富。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年12月09日第八版)

引言

秦国自秦孝公启用商鞅变法开始,历经六代百年最终统一天下。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秦朝。

秦朝之所以能够在六国纷争中脱颖而出,除了因为其百年来未出昏王,和秦始皇的横空出世,更重要的来自于其发展的根源——法治。

何为法治,用最简单的一个词来解答,那就是规则,一切皆在“法”的规则内执行。并非以仁义教化而使人知礼守义,而是以规则和标准来告诉人们,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

有功则赏,有过则法,一切皆有规矩,无人可以违背。这就是最朴素的法,也是秦国得以发展的根基。

题目中所说的,秦国靠法治夺取天下,为什么不能靠法治守天下?这个题目本身就值得推敲,后世很多人都在论述秦灭亡之原因,其中一条就是说“秦法严苛”。

在我看来,秦法严苛固然是真,但这绝非是秦国灭亡之根本。秦之所以亡,恰恰是因为秦的管理本身就是在乱法。从统治中央,到地方都在“乱法”。

分析

商鞅变法何以成功

提及秦国之统一必然要提及商鞅之变法。商鞅已经成为后世变法者追逐的目标。只不过商鞅变法涉及的面过于广,我们无法一一列举,那我们就掐重要的来说一说。

1、商鞅变法前的准备工作:立木为信

这是大家都熟知的一个小故事。商鞅与秦孝公交流后,得到了秦孝公的支持,开始为变法做筹备工作。这个筹备工作除了要说服群臣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事,那就是让百姓信“法”。

为了让百姓们可以信法,商鞅做了这样的一件事: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

这个故事虽然短小,但道出了商鞅以及后世所有变法者成功的首要准绳:令行禁止。想要变法就必然要有法令,无论再好的法令,执行才是王道。这是变法成功之根本。

2、商鞅变法之核心思想:法是针对所有人而设定的

儒家思想中的“礼”让人从一出生就有了阶级的划分,而商鞅变法中的“法”,让人的阶级之分可以通过努力而去改变。

淡化贵族观念,让贵族不再有之前的福利,这是最为朴素的公平的思想。在《垦草令》中,有过这样的一条法令:

均出余子之使令,以世使之,又高其解舍,令有甬,官食概,不可以辟役。

3、商鞅变法能够被百姓所接受的原因:重农耕重军功,“功”是赏罚晋升的标准

商鞅变法在秦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百姓们因为商鞅变法而得到了实际的好处。

春秋战国是属于贵族的时代,平明百姓的出头之路很少。虽然秦国这个现象不严重,但到了秦孝公时期,秦国也形成了自己固定的贵族团体。

统一六国、发展秦国不可能依靠这些人。只有打破这一固化的阶层,才能让更多的人为国家效力。为此,商鞅推出了建立在军功与农功之上的赏罚机制:

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这只是有关军功的一个法令,但可以说明的是,军功成为了底层人晋升的一个途径,所以百姓们会支持他。

商鞅之法是否为苛法

对于商鞅之法,自古以来就褒贬不一。希望变法图强者,《商君书》就是圣经,商鞅就是超越了孔子的存在。而反对的人,觉得商鞅之法过于苛刻,违背了人性。

但事实真的是如此么?咱们拿商鞅变法中几条受人指责的法令来看一下:

1、后世人最为抨击商鞅变法内容的就是其中的连坐法。认为这种连坐失去了人性,为什么一个人犯错会那么多人受牵连。

实话实说,这条法令确实有些苛刻,有些不近人情。但商鞅这么做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他并非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避免人们违法。

以通过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来在根源上杜绝人们去违背法律,虽然苛刻,但也是在那样的社会背景下,可以想到的最容易执行的方法。

2、违法后所受到的惩罚过重,在秦律中对于违法惩罚是有所规定的,譬如说:

**二百二十钱以上和六百六十钱以上要分别罚作刑徒,盗牛者要罚作刑徒,盗羊或猪的也有相当的惩处,甚至偷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的也要罚处徭役三十天。

这么规定重么?的确重。但就像我所说的,重法的目的不在于法,而在于守。

简单来说,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法的轻重那就是一张纸,再重的处罚对你都是无效的。何必会因为法重而攻击法令。

3、焚烧儒家经典,“禁民智”。“禁民智”这种做法,我是坚决反对的。只有普及教育,开化民智才能够推动社会发展。

但商鞅的做法是在“禁民智”么?这个“禁民智”的帽子一定是儒家思想的坚定拥护者扣给商鞅的。因为商鞅主要是在针对儒家,可谁又规定了儒家思想就是民智呢?

商鞅这么做是有其社会背景的。当时的底层百姓有几个人能看到儒家经典,能读儒家经典的几乎都是贵族阶级。

而儒家思想中的“礼”本身就是对阶级的一种划分。作为一心要淡化这种观念的商鞅,自然不会让这种思想广泛传播。

说白了,商鞅要禁的其实是阶级,而非民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与其让百姓们接触这些东西,还不如让他们种地、当兵更能得到实惠。所以说,商鞅的“禁”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也是符合当时秦国社会背景的。

整体来看,商鞅所行之法,虽有苛刻之处,但基本上还是符合社会背景需要的。

亡时之法非兴时之法

人们在总结秦朝灭亡原因的时候,都会提出来律法苛刻这一原因。这究竟是不是秦朝灭亡的根本原因呢?

个人是持有否定态度的。因为秦朝灭亡时候的法令已经与成功时候的法令出现了矛盾。

1、秦法已经不在公平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对天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统一度量衡,统一货币等一系列标准化改革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紧接着,他以苛法对待天下百姓,繁重的劳役让百姓们苦不堪言。

但如果我们去仔细的了解一下,我们就会发现,秦帝国的苛刻是针对山东六国的百姓,但对原秦国百姓却并非如此。

秦时皇的确很牛,但是他有历史局限性。统一六国后的他,虽然已经成为了天下之主,但他并没有能够把山东六国百姓当成秦国百姓一样对待。

到了秦二世的时候,这个情况愈演愈烈。或许是因为秦国长期以来受的不公平待遇,秦国对山东六国的百姓有一种报复性的压迫。原山东六国的百姓与原秦国百姓的待遇相差太大,法已经无公平可言。

2、秦法已出现乱象

商鞅之法,有一个内容很重要,那就是重农耕。秦国后来之所以能够统一六国,就是因为秦国重视农耕,让秦国有了充沛的战略资源。

可在秦国统一六国之后,为了修建长城,建秦始皇陵而大量的征徭役。这样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原山东六国的百姓没法很好的务农。

作为农业社会,务农是生活必须工作。精壮男子都被征徭役了,那生产怎么办。忽视了生产,百姓则无法生存。

秦法之前也的确苛刻,但苛刻的原因是为了让人守法。并没有因为苛法而轻视了百姓生活的必须品。但秦国灭亡时候的苛法忽略了百姓的生存,这是秦国在灭亡时候的乱法所体现。

结语

律法苛刻的确是秦国灭亡的原因之一。在加上山东六国的遗臣都不甘心被秦国统治,秦二世的昏庸无能,一系列的因素加在一起导致了秦国的灭亡。

但我们读历史,需要有一种全局观去读。我们需要把其灭亡时候的法同兴盛所行之法进行对比。

虽然法的本身并没有大的改变,但在执行的时候已经出现了很大的偏差。

秦国兴盛时候所行之法的核心是公平,能够推动秦国发展的是重视生产和军功。但在秦国统一六国之后,对山东六国的百姓已经无公平可言。

多次的征徭役,让本就刚刚经历完战火的天下百姓,失去了恢复生产力的时间。这与商鞅变法时候的重视生产力是矛盾的。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秦法是完全可行的。但如何执行,是否还能够合理的执行才是关键所在。

失去公平,忽视生产的执行让秦法“乱”了。那么本就是建立于秦法而发展起来的秦国,在法乱之后又怎能长久呢?

人的情感是个人的事情,也就是私人的事情,法律是管不到那么具体的,你和别人情感好,或者是坏都在你自己掌握之中,法律怎么保护情感呢?情感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没法用条条框框去约束的,所以人的情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就是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

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中有一句精辟的论断,即“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表现”,它“完全没有感情的”,因而能够避免“一切情欲的影响”,而“人类的本性(灵魂)对谁都难免有感情”。因而建立在对人的绝对信任基础上的人治只能是乌托邦的幻想,至少并非对每个人都能奏效。

1)社会与国家——法治限制特权专制

在亚里士多德眼里,法治应当是个二元概念,应在社会与国家、社会与公民两个层面进行理解,相应地一人之治也就具有双层的含义。首先在社会与国家层面,法治应当优于作为统治团体的国家的一人之治。这一层面的法其实是一种社会与国家的契约,国家基于其较强的管理调控能力获得社会的信任,于是社会授权国家行使部分社会管理权力。然而亚里士多德也觉察到“一旦一个人拥有权利,地位独尊以后,它心灵中的意愿和欲望也会随之膨胀。”“当一个人或若干人所组成的一个团体,势力增长得过大,以至于凌驾整个公民团体时,这特殊的地位常常会造成君主专制或门阀寡头政治”。 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要建立一个稳定的政体,国家就应当确立最有权威的理性规则,“不让任何人在政治方面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超越地位”, 而这种理性规则的约束便是法治,因而在国家与社会层面,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制约国家行使权力,以此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他放弃了柏拉图试图从道德着眼,给予统治者高度的政治信任。他在“宁要法治而不要人治”理念的指引下提出,统治者要实施统治,自然要使自己的意愿服从实施统治的法律。

不仅如此,作为一个优秀的统治着,他应该具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重品格, 即作为一个统治者,你应该懂得如何正当运用所赋予的权力去管理、引导、服务于人们,同时你也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被统治者,因为你的权力来自普通民众的赋予,因而你又时时处于民众的监督之中,你不能滥用或违法使用民众赋予你的神圣权力,否则你的行为便失去正当性,随之而来的是体现民意的法律的惩罚。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亚里士多德朴素的“民本思想”,作为一个国家管理者,必须首先将自己放于一个被统治的地位,在民众的监督压力下,明哲谨端行事,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所作出的行为才能符合民众的合理期望,才能获得管理社会权力的正当性基础,从而完成从被统治者到统治者角色的转换。 在国家与社会的层面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我们能清楚探寻到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以权力制约为根据,提出法治主张的思想源头,难怪有人曾言“西方民主社会的也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基础上循近的,至少在这方面,亚里士多德对这些社会来说并不陌生”。

2)社会与公民——法治限制极端民主专制

亚里士多德同时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不仅应当优于一个统治个人或统治团体之治,而且应当优于由民众所演变成的一个群众领袖或群众团体之治,这是在社会与公民层面的理解。在这一层面,法是社会与公民的契约,人们为了获得一种比自然自由权利更高的社会自由权利,便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权利转让出来交于社会,形成一个最高的权利共同体,而社会将这些权利进行优化配置后,以一种具有至上权威性的形式予以施行,这种形式便是法律。此时的法治的目的在于对民主的优化,防止民主的不合理蔓延,进而异化成另一种形式的专制。亚里士多德并不反对民主,他说:“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慧,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参与公务的全体人们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是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起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手足者,这未免荒谬。” 在他看来,在法律的审议和裁决时,众人应当优于一人,民主应当优于独断。当然,这里他所指的是一般民主,一般民主之所以不会与法治发生冲突取决于两大要件,一为由一般民主所形成的意见是建立在民众自由、独立话语权、发言权的基础上,是民众意见的有机结合;二为该民主意见必须以法律为归宿,并以法治的方式来具体体现。与一般民主相对的是绝对民主,在绝对民主里“民主代替了法律,民众演变成了一个集体的君主,而且还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 在体现绝对民主的平民政体中,不是以法律至上而是以群众意志之上,这类政体无异于君主;群众的决定或命令就无异于君主的敕令,群众领袖就无异于君主的佞臣。在平民政体中权力落到“群众领袖”之手就无异于君主政体中的权力落于宠臣之手。平民领袖们往往习惯于把一切事务推委到公民大会,这实际上是以领袖们的意志代替群众的意志,在公民大会中话语权落入平民领袖之手,民众们或是慑于领袖的权威,或是碍于知识经验的匮乏,无法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由此产生的决议或命令无异于君主的发号施令。即使所产生的决议充分考虑了民众的意见,但是由于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从本质上说其仍是以群众意志至上代替法律意志至上,用公众的决议来对抗法律的权威。民主自然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不仅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权威,而且还将带来废弃法治的恶果。因而,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最好也是最后的集中场所,,他坚决反对极端民主,反对“政事的最后裁定不是决定于法律而是决定于,公众会议代替法律的作法”。

3)二元法治的核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亚里士多德二元法治思想的核心思想就是“限制”两字,在社会与国家层面,法治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特权专制,保证国家管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在社会与公民层面,法治的目的在于限制民主的异化,防止另一种形式的极端民主专制,保证在法治的前提下实现民主。通过两个层面的双重限制,在社会这一中间层面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眼里,法律在本质上是种社会法,法治的核心在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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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学生的年龄特点,不可避免地决定了他们活泼好动的天性。尤其作为一年级的学生,从心理学角度看,他们特别容易被感兴趣的、新颖的内容所吸引,而如果行为训练过于单一,他们就会感到枯燥乏味,容易产生厌倦感。因此,教师要充分认识与领会新课程观念中所要求的教师要把“以教定学”转变为“以学定教”这一理念。学生知识的获得单靠教师的灌输、单靠学习书本上的知识是不够的,所以教师在进行教学活动中,应尽量把学生的目光引到课本以外的、无边无际的知识世界中去,从而引导学生热爱生活、学习做人,把道德寓于儿童的生活中,使良好的品德在儿童的生活过程中形成。利用多种形式 , 对学生放心、放手、放权 , 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活动的主人 , 激发学生求知欲望 , 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我在设计《我的手儿巧》时,我先和学生一起认识了“神奇的手”,让学生用自己的小手表演各种喜欢的动作,说说自己的小手能做什么,再加上游戏“蒙眼摸东西”等,把自己从来没有仔细认识过的小手重新认识了一遍,一下子提起了学生对自己手的认知兴趣;接着,我又组织了一次动手操作活动,通过让学生使用自带工具做个小玩艺儿,如做个小飞机、小陀螺,扎个小草人、拼个拼图等等,通过对认识双手的延伸与深化,使学生在具体的操作活动中,学习使用工具,体验劳动和创造的快乐,避免了教师在课堂上单一的枯燥的讲解,让学生在动手与动脑中活动起来,以培养他们做事认真、不敷衍,有耐心、有毅力的良好品质。

老子的朴素辩证法思想

老子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是变动不居的。他观察到天地间万物万事存在着互相矛盾的两个对立面,例如有无、刚柔、强弱、祸福、兴废等等,它们都是互相依存、互相联结的。所以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还说:「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表明了对立面双方的同一性。老子还认识到对立面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在向相反的一面转化,他说:「正复为奇,善复为妖」,「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老子承认转化,但强调「圣人之道,为而不争」,「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老子的辩证法思想在军事战略战术的运用方面也很突出。在战术上,他主张「以奇用兵」,还要注意「将欲弱之,以固强之」,「将欲夺之,必固与之」。在战略上,他提出「柔弱胜刚强」的指导思想,他说天下没有比水更柔弱的东西,但攻坚的力量莫过于它。这种战略思想有防止盲目骄傲的一面,但也具有极大的片面性。

老子这种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存在严重的缺陷,他不仅忽略了对立面转化的必要条件,而且把事物向反面转化看作是循环的,而不是上升发展的。老子的学说,对后来中国哲学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唯物与唯心两派都从不同的角度吸收了他的思想。

老子思想有消极的一面。老子长年居住在周,春秋末期,周朝政治日益紊乱,礼坏乐崩,社会正面临着一场大变革。面对这一切,他消极悲观,提出一个回复到“小国寡民”的远古时代的主张,“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道德经》)。他所向往的这种理想社会,实际上不过是保留着原始公社遗迹的早期奴隶社会。这显然是一种开历史倒车的没落阶级的消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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