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重伤和轻伤的标准是什么?

伤情鉴定重伤和轻伤的标准是什么?,第1张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⑴;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⑵;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挠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⑶,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缺损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⑷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⑸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道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⑹。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症,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⑴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⑵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关对合的动作。

⑶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⑷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⑸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眼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力障碍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⑹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02十级条款系列: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具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作出具 有法律效力 的鉴定结论。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劳动者有 解除劳动合同 的权利,但最好是在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后再辞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八章 烧伤

热烧伤

烧伤可以引起局部坏死、感染和休克,其中休克是烧伤最常见的死亡原因。

第一节 伤情判断

1烧伤面积的计算

(1)九分法

就是把人体表面分成11个9%+1%(会阴)

上肢包括:手、前臂、上臂;

口决:333、567

前后13会阴1;捂(5)热屁股得脚气(7)小腿13大21妇女臀足一样细66大顺笑嘻嘻!儿童12要算计,头重脚轻要注意。

333:指是的头颈部(发面颈)各占3% 加起来9%

567:指双上肢 5指双手,6指双前臂,7指双上臂 加起来为两个9%(18%)

前后13会阴1:指躯干 前躯干点13% 后躯干占13%,加上会阴占1% 加起来正好是3个9%(27%)

捂(5)热屁股得脚气(7);小腿13大21:指双下肢 双臀5%双足占7% 双小腿占13% 双大腿占21% 加起来5个9%+1%(46%)

妇女臀足一样细,妇女双臀和双足都一样,各占6%

儿童12要算计,头重脚轻要注意:儿童的头要在9%的基础上+(12-年龄)儿童的的双下肢要在成人的基础上(95+1)-(12-年龄)

(2)手掌法 指患者的手掌并指面积作为体表面积的1%来估计。

损伤程度评定

概 念

损伤程度评定是指法医鉴定人对因故意伤害或意外伤害致人肌体损伤及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全面分析,并依据有关标准,评定其损伤的严重程度。

损伤程度评定在涉及人身伤害、交通肇事中的处理及审判中起着关键作用。

损伤程度分级

1损伤程度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

致命伤:(1)死亡;(2)条件致命伤;

非致命伤:(1)重伤(包括偏轻和偏重);(2)轻伤(包括偏轻和偏重);(3)轻微伤;(4)皮肉痛苦;

2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是重伤、轻伤、轻微伤;

损伤程度评定参照的标准

1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并于199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签发并于1990年7月1日起试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3公安部签发并于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损伤程度评定的必经程序

1在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前法医学鉴定人首先进行损伤判定,以确定是否存在损伤及相应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损伤的部位及性质等;

2在伤病共存时,分清疾病的参与度;

3分清损伤与后果的因果关系,是诱因,是间接的因果关系,还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损伤程度评定材料要求

委托损伤程度评定时,为了能让法医鉴定人全面了解被鉴定人的致伤情况、原始损伤、病变过程、损伤结局,委托人应当提供详实、全面的病历资料(病历,放射学检查、实验室检查以及有关检查的资料),和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由鉴定人选择适当的时机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评定。

具体业务可以咨询我所法医临床学室。

医 疗 时 限

概 念

人体损伤医疗时限是指人体遭受损伤后,按照医疗一般常规所必需进行的住院治疗和休息时间。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后在家休息的时间。在医疗时限规定的时间内,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陪护、营养及误工等问题。医疗时限不包括医院临床治愈后进行康复、整形等治疗的时间。

要 求

病历材料要详细,尤其要反应在医院治疗的全过程,及其出现感染等并发症等情况;全面的检查结果,包括X线片、CT、MRI片等;还要提供受害人实际的住院和出院后休息时间。

方 法

医疗时限的鉴定原则上以咨询为主,因为同一种损伤,常因个体因素等原因所需的治疗时间不同,难以用统一的时间界定。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轻微损伤的医疗时限较长,而严重损伤的医疗时限较为合理。另外某些必须反复到医院就诊的疾病,如补牙,可结合其具体伤情,综合考虑,给出总的医疗时限。

我不知道详细的,这个 差不多吧

一、工伤二级赔偿标准

1、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5个月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以85%

3、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期满后仍需治疗的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以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以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以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以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乘以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若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华律网在线律师。

司法鉴定伤情等级划分标准:

重伤一级

颅脑、脊髓

1、植物生存状态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面部、耳廓

容貌毁损(重度)

听器听力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视器视力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3、双眼盲目4级

颈部

1、颈部大血管破裂

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胸部损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腹部

1、肝功能损害(重度)

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盆部及会阴

1、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脊柱四肢

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

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

重伤二级

颅脑、脊髓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_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0、外伤性脑脓肿

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16、外伤性尿崩症

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面部、耳廓

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_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_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17、容貌毁损(轻度)

听器听力

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视器视力

1、一眼盲目3级

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颈部

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_以上

胸部损

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2、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3、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4、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5、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6、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7、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8、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9、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10、胸腔大血管破裂

11、膈肌破裂

腹部

1、腹腔大血管破裂

2、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3、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4、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5、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6、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7、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8、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9、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10、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9、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10、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11、阴道重度狭窄

12、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13、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14、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15、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16、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8、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19、重度排尿障碍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

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2、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3、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4、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5、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6、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体表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2、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3、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4、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5、挤压综合征(II级)

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8、电击伤(II°)

9、溺水(中度)

10、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11、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轻伤一级

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_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_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_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_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_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听器听力

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双耳外耳道闭锁

视器视力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4、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颈部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_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_以上

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胸部损

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2、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3、肋骨骨折6处以上

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6、食管挫裂伤

腹部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

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

4、胰腺包膜破裂

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盆部及会阴

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

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3、输尿管狭窄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

5、阴道轻度狭窄

6、龟头缺失1/2以上

7、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

8、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

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

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

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

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

8、骺板断裂

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

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

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

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

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

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体表

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1000cm_以上

4、皮肤缺损300cm_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面积达5%

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

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轻伤二级

颅脑、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_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_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_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_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_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_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听器听力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视器视力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颈部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_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_以上

3、甲状腺挫裂伤

4、咽喉软骨骨折

5、喉或者气管损伤

6、舌骨骨折

7、膈神经损伤

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胸部损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2、肋骨骨折2处以上

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

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

7、胸壁穿透创

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腹部

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

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4、胰腺挫伤

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

6、肝功能损害(轻度)

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

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

9、腹壁穿透创

盆部及会阴

1、骨盆骨折

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

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

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

5、阴道撕裂伤

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

7、龟头部分缺损

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

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

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

11、一侧输精管破裂

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

13、轻度排尿障碍

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

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7、骨骺分离

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

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体表

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

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3、撕脱伤面积500cm_以上

4、皮肤缺损60cm_以上

其他

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

2、呼吸道烧伤

3、挤压综合征(I级)

4、电击伤(Ⅰ°)

5、溺水(轻度)

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

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

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

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

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

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

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

轻微伤

颅脑、脊髓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0cm_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面部、耳廓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_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4、眶内壁骨折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6、耳廓创

7、鼻骨骨折;鼻出血

8、上颌骨额突骨折

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听器听力

1、外伤性鼓膜穿孔

2、鼓室积血

3、外伤后听力减退

视器视力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颈部

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2、颈部擦伤面积40cm_以上

3、颈部挫伤面积20cm_以上

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胸部损

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2、女性乳房擦挫伤

腹部

外伤性血尿

盆部及会阴

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2、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3、阴囊皮肤挫伤

4、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5、外伤性先兆流产

脊柱四肢

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3、骨挫伤

4、足骨骨折

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

6、尾椎脱位

1、手擦伤面积100cm_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_以上

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体表

1、擦伤面积200cm_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_以上

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3、咬伤致皮肤破损

其他

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2、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_以上;浅II°烧烫伤

3、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_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_以上

4、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_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_以上;深II°烧烫伤

一、司法伤残鉴定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2)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3)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

你好,工作中受伤可以申请工伤,治疗终结后去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如果你对法律不太清楚的,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本人是专业处理工伤赔偿案件的律师,同时也处理过大量的工伤赔偿的案件,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你的利益,就你的事宜可来电咨询。

如觉得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望好评。

一、工作期间得了传染病算不算工伤

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传染病不属于职业病认定范围,在工作期间感染上传染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

二、工伤的认定情况

第一、如公司没有缴纳社保,可要求补缴社保。社保在入职后一个月要办理,未办理可以社保部门投诉。

第二、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三、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

第五、如果员工有加班行为,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克扣工资,还应足额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第七、员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伤害,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第八、涉及工伤或者职业病认定问题,先由单位申请,单位30日不申请,本人以及家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还请保存好能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牌,工服,工资条或工资入账证明,与负责人的通话录音等。最好了解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

第九、最终无法认定上工伤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或者来所里面谈。按照人身损害来要求赔偿,至于构成几级伤残,需要在出院后三个月左右(伤情不同,时间不同)申请做伤残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

第十、就以上纠纷,无法协商的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或者工伤本身就不成立的,那么是不可以按照工伤的标准来进行报销和赔偿的,这种情况下就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进行医疗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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