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人情是否相悖?

法律和人情是否相悖?,第1张

法律和人情不完全相悖,辩证统一。

原则上法律至上,法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常常被一些托关系走后门的人挂在嘴边,以为法律可以徇私情。然而,情况并非如此。

这里的“人情”并非人之私情,而是指本于人性的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法律不外乎人情,是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而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也就是所谓的天理。正如清代学者戴震所说的“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因此,人情、国法、天理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契合无间的。

如果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能够秉持法律顺人情、合天理的道德理性,而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条文,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种“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人们可能会将法律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冷冰冰的不通人情的东西。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时候,须体察人情。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平正义就是人们内心中的一种道德情感。对于违背公平正义的行为,人民会发自内心地对这种行为表示愤慨。当正义实现时,人们在内心深处又会获得满足和宽慰。

法律不外乎人情,绝不意味着可以枉法以徇私情,而是应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和呵护人们共同的道德情感。当面临一些法律不足而人情所共喻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会使结果明显违背公众的道德情感时,司法者应当带着思考服从制定法,多体察人情所共喻之处,使裁判结果“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答案: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三者,法的主体是规则,而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不是法律规则,即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制法律、理解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它们是必不可少的。在法律实践中,它们往往有直接的、独立的意义。例如,如某些案件中,对某个法律概念妁正确理解可以成为该案件的关键问题。又如,在没有明文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往往需要由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裁决的主要根据。当然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也有局限性,它们并不是像西方有的法学家所认为的是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的。

一、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

      1、定义:法律规则中有关部门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假定条件通常包含两个方面:

      1主体条件:法律规则所针对的主体。

      2事项条件:法律规则所针对的行为类型。

      3、判断假定条件的标志:法律规则中以“如果”引导的部分或者可以用“如果”引导的部分,均为假定条件。

      二、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

      1、定义: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2、类型:

      (1)以权利为内容的“可为模式”:标志是“可以”或者“有何种权利”。

      (2)以积极义务为内容的“应为模式”:标志是“应当”或者“必须”。

      (3)以消极义务为内容的“勿为模式”:标志是“不得”或者“禁止”。

      3、法律后果:有两种——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1)肯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保持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2)否定性法律后果: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不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三:

      1、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更多发挥着弥补规则漏洞的价值。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所谓个案正义是指如果在特定案件的审理中,除非适用法律规则会导致明显无法容忍的不正义的判决结果,否则就不能放弃规则适用原则来裁判案件。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注意:

      1、不同法律原则之间发生竞争时的关系为兼顾关系,即以分量重的原则为准,兼顾分量轻的原则。不同法律规则之间发生竞争时的关系为互斥关系,即一个规则有效,另外一个规则就无效。

      2、法律原则因内容宽泛抽象,在适用过程中高度依赖法官的个人权衡,因此适用原则裁判案件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出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目的,在司法裁判中法律规则具有通常的优先地位,法律原则往往发挥填补规则漏洞或纠正机械适用规则导致明显非正义结果的功能(补洞+纠偏)。

      重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需要重点掌握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考情:在考题中,如果命题人给出一个具体法条让大家具体判断这一法条表现的是规则还是原则,要注意内容上是否详细清晰,并结合部门法的知识进行判断,看该法条能否与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形成对应。

问题一:法律规则的特点 首先,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其次,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福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再次,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

最后,法律规则因其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要求其符合一定的逻辑结构。

问题二:法律规则的特征有哪些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法律规范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

4、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5、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问题三:法律规则特点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法律基本特征): 第一,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法律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不同规范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不同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构成紧密联系的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从属关系。 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某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是指成文法创制的过程。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使法律实施得到直接保障。国家强制力使法律获得了对全社会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国家强制力,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属性。不同性质的国家的法律,其国家强制力具有不同性质和目的。 4、 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法律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与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产方式要求的行为自由规定为法律权利,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责任规定为法律义务,使一定社会形态中人们的相互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此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问题四:法律规范的特点有那些? 法律规范的内容很难界定啊~

问题五: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法律基本特征):

第一,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法律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不同规范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不同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构成紧密联系的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从属关系。

2、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某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是指成文法创制的过程。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使法律实施得到直接保障。国家强制力使法律获得了对全社会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国家强制力,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属性。不同性质的国家的法律,其国家强制力具有不同性质和目的。

4、 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法律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与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产方式要求的行为自由规定为法律权利,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责任规定为法律义务,使一定社会形态中人们的相互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此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问题六: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 行政管理法规的基本特征: 1: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地位 2: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了行政法规,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便能具体化,便能更好地、有效地实现 3:行政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具体、广泛 希望能帮到你

问题七: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有哪些 核心内容:卫生的立法原则是什么呢?就是要保护公民的人体健康, 那么卫生法的这些是怎样获得要求的呢?除此之外的特征还有什么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我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卫生法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人体健康。

我国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民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规范人们卫生行为。

(2)卫生法具有诸法合体、多种调节手段并用的特殊形态。

在运用上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保障上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在实施上有明显的导向性。卫生法既表现为专门以医、药卫生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规范文件,也表现为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医、药卫生的规范性条文。

(3)卫生法中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紧密结合。

卫生法的具体内容与医学等自然科学相联系并成为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医药卫生工作本身作为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把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医药卫生工作中,就必须用立法来强化医药卫生技术规范,形成操作规程、技术常规及医药卫生标准等法定性技术规范供人们遵照执行。

(4)卫生法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重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健康问题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关注,反映健康领域内具有社会共性的问题及共同要求,成为世界各国卫生立法中的共识,在加强国际间卫生立法合作交流,以及相互借鉴立法经验、法律条文的同时,要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如知情权、人格权等,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问题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特点 分析)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联系: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指导,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问题九:法律初学者,我国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分类呢?它们各有啥特点呢?劳烦了 …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的行为或不做一定的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又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内容已经明确具体,无需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

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和程序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本身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具有强制性质,是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或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意识的结构”和“法律意识的内涵由三个因素构成”,具体如下:

第一、法律意识的结构:

1、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

。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

2、法律认知:

法律认识是公民对法律现象,主要是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由此看出,法律认知的核心是对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了解与把握,这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从而使主体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即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同时比较准确地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行为的合法性。

3、法律理念:

法律理念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追求的法律理想和信仰。它作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它摆脱了对现存法律制度自发的直观心理体验和认知的局限,是公民关于法的心理状况的上层理性境界。

第二、法律意识的内涵由三个因素构成:

1、知识因素:

即人们在学习和实践法律过程中所获得的法律信息,即法律认识、法律思想和观点等。知识因素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是法律意识的中心内容,对于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2、心理因素:

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包括法律感情、法律态度、法律评价等。心理因素是人们活动的心理基础,与知识因素具有相辅相成关系,并能创造守法的高度心理倾向和气氛,从而影响行为因素。

3、行为因素:

是人们行为的法律动机,包括人们行为的动机、意向、准备、意愿等,它集中反映知识因素和心理因素,并直接与人的意志、立场、及要达到的一定活动目的心理相联系,是活动的内在动力。

法律地位,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际状态。在中国,不允许有任何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公民,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授与某些人以特殊的法律地位,如大使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等,他们在具有特定身份或执行任务时,享有特殊的权利。法律地位一般由其他社会规范、习俗先行限定,由法律最终确认后生效。法律地位是涉及争议的案件各方,法律面前理论上各方都是平等的,法律不会因为个人身份和地位不同而发生任何偏颇,不会去偏袒任何一方。不允许有任何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公民,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以特殊的法律地位,在具有特定身份或执行任务时,享有特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法律地位取得方式

法律地位取得方式有:

1、自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规范生效区间内法律主体自动获得该种权利义务关系,如公民的劳动权;

2、主动取得的地位,为法律主体事实参与法律关系的状态为法律承认而获得,如注册一家公司法人。法律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 司法机关)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

我国法律法规的地位性为: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一、宪法。

二、法律(1、基本法全国人大制定的2、基本法以外的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法律规则是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行条文有规范意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目标和宗旨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概念是就莫一个问题的法律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原则知道规则,规则应以原则为基础。同时在法律适用上应当穷尽规则才能适用原则,除非个案平衡否则明确的适用规则具有法律的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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