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纠纷?

感情纠纷?,第1张

男女谈朋友,怀孕了,没有办结婚证,生了两个孩子,

大的四岁多,小的三岁了。

开始女方去要孩子,男方那边一个都不给,

现在男方就想要女方给抚养费,

说从她走的时候开始算,

现在已经快两年了,

男方还说了,给了才把孩子给女方,

而且女方现在已经结婚了,有自己的家庭了。

男方说如果不给就打官司,请问一下这个官司打得起来吗?

对方起诉的话当然要给钱

这是肯定的

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

当年女方要求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男方不给

并没有要求抚育费用

那么起码这两年不用给了

如果律师给力的话

没证据

那肯定要给抚养费用的

甚至包括前两年

但是可以举证

自己生活困难之类的

可以减少或者豁免

这问题太广泛了。

所谓情感,就是情感是指人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所引起的人对客观事物的某种态度的

体验和感受。所谓纠纷,就是牵连不清的争执。

那我想情感纠纷,就应该是对问题的不同认识,不同的态度,以致产生的矛盾。

我想情感纠纷,和感情纠纷是有些区别的。

夫妻感情不和是怎么认定的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常见感情破裂情形有哪些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回,“宝黛初会”: 林黛玉别父进京都,初次见到贾宝玉,先是听见丫环笑道“宝玉来了”,之后宝玉近来,林黛玉觉得“好像在哪里见过,何以眼熟至此?”,宝玉先去见了他妈,又换了衣服,贾母叫他来见过“远客”,宝玉也说“这个妹妹我曾见过的”,又问黛玉读过什么书,名字是什么,有玉没有?听得黛玉说没有玉,便一时气恼,把玉摔在地上,引得大家慌乱不已。

  第五回, 贾母怜爱黛玉如宝玉;宝钗来后,人多倾向之,黛玉不忿;宝玉视其如一,略偏于黛玉;二人因亲密后生口角。

  第八回,宝玉到梨香院看宝钗,薛姨妈热情接待。宝钗急于看通灵宝玉,莺儿说玉上的八个字(莫失莫忘,仙寿恒昌)与宝钗锁上八个字(不离不弃,芳龄永继)正好一对儿,宝玉因要了锁看。宝玉要吃冷香丸,宝钗不给。

  黛玉来了,见宝玉、宝钗在一起,心下不悦。雪雁给黛玉送手炉,黛玉趁机奚落宝钗。

  第十九回,宝玉脸上带着胭脂膏子去看黛玉。黛玉说自己有俗香,无罗汉真人给的香。又说奇香、暖香、冷香的话。宝玉胡诌耗子精盗香芋的故事给黛玉听,使其不致睡出病来。宝钗来了,讥笑宝玉忘了芭蕉诗,急的满头汗。

  第二十回 ,宝钗讽刺宝玉元宵不知“绿蜡”之典。 李嬷嬷骂袭人“哄宝玉”“妆狐媚”“配小子”,袭人气哭。宝玉守袭人,劝袭人,给袭人喂药。宝玉给麝月篦头,睛雯讽刺,宝玉说她“磨牙”。湘云至,黛玉因宝玉恋着宝钗而使气回房。宝玉对黛玉讲“亲不间疏,先不僭后”的道理。

  第二十二回,凤姐说贾母喜爱的龄官象一个人,宝钗笑而不说,宝玉不敢说,湘云说象黛玉。湘云、黛玉和宝玉为此事闹矛盾,宝玉心想目下两人尚未应酬妥协,将来犹欲何为。袭人劝宝玉“大家随和”,宝玉说自己是“赤条条来去无牵挂”。笔占一偈,又填一《寄生草》,心中自得。宝钗说她是引起宝玉说疯话的罪魁。

  第二十三回, 宝玉偷看《会真记》,抖花瓣于水中,遇见葬花之黛玉。宝玉用《西厢记》中词句相戏,黛玉竖眉瞪眼,带怒含嗔,说宝玉“欺负”她。黛玉在梨香院听《牡丹亭》,感慨缠绵,点头自叹,心动神摇,如醉如痴,眼中落泪。

  第二十五回, 凤姐给黛玉等送暹罗国进贡的茶叶。取笑说黛玉给她家作媳妇,黛玉骂她贫嘴贱舌讨人嫌。宝玉、凤姐一齐发疯。糊涂发烧。和尚道士持诵“宝玉”,宝玉病愈,黛玉念佛,宝钗说如来佛管林姑娘姻缘,黛玉骂钗与凤一样是贫嘴烂舌。

  第二十六回,宝玉来到“凤尾森森,龙吟细细”的潇湘馆。宝玉用《西厢记》中词曲相戏黛玉,黛玉变了脸,说宝玉拿她取笑。黛玉来看宝玉,晴雯不给开门,又听钗、玉说笑,黛玉不禁伤心落泪。

  第二十七回, 黛玉看到定钗从宝玉房中出来,心中不忿回家依栏闷坐,二更方睡。四月二十六日芒种节,闺阁兴祭饯花神,众女孩在园中玩耍,宝钗欲寻黛玉,看见主进了潇湘馆,一怕宝玉不便,二怕黛玉猜忌,便要回来,路遇蝴蝶,赶至滴翠亭,细听小红和坠儿正说那贾芸拾帕之事。黛玉不理宝玉;探春在宝玉面骂赵姨娘,主动提出要给宝玉作鞋,被拒绝。黛玉葬花,宝玉痴倒。黛玉葬花:芒种时节,大观园中众姐妹祭花神,黛玉想起之前那天晚上去看宝玉时,晴雯没开门,一时感怀身世,于是有了千古传世的葬花之举,宝玉寻找黛玉,听到了《葬花吟》,一时痴了。

  第二十八回宝玉与黛玉葬花诗发生共鸣,恸倒山坡。宝玉说黛玉把外四路的宝姐姐、凤姐姐主在心坎儿上,倒把他不理。宝玉、黛玉已清除误会。 端午节的礼物元妃赐了,宝、钗一样,黛玉心疑。宝玉却还想着宝钗的膀子要长在黛玉身上就好了。

  第二十九回黛玉用手帕打了呆看宝钗的宝玉眼睛。宝、黛为张道士提亲事闹别扭。宝玉砸玉。黛玉“剪穗”。薛蟠生日,宝、黛、贾母等未去。宝玉对月长吁,黛玉临风洒泪。贾母从中为难,说:“老冤家遇见小冤家”,“不是冤家不聚头”,自己埋怨着也哭了。

  第三十回宝玉给黛玉道歉,说就是自己死了,魂也要来一百遭。宝玉说黛玉死了他做和尚。黛玉用指戳宝玉额颅,又给宝玉绡帕叫擦泪,宝玉要拉黛玉去往老太太跟前。凤姐跳了进来拉黛玉去见贾母,说两人都扣了环了。宝玉比宝钗为杨妃,宝钗借靛儿来找扇子,发泄对宝、黛不满。宝钗又借李逵负荆讽刺宝、黛。

同学之间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利益冲突、个性使然、情感问题、日常摩擦。

1、利益冲突

首先要明确,人都是自私的,只是私心大小的问题。所以利益矛盾是比较容易产生的。典型的就是奖学金、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的评定。

2、个性使然

有的人喜欢安静,而有人却又比较张扬,同学之间由于各种各样的关系可能会使两种甚至几种截然不同的性格的人在一起工作或生活,而在合作中可能会由于不同的见解而导致摩擦。然后,要是一个宿舍的,个人生活习惯是产生矛盾的重要原因。如早睡和晚睡就产生矛盾,有人看书有人打游戏也会有矛盾等等。

3、情感问题

如果是大学生的话就是情敌,因为大学生已经到了谈恋爱的年级,如果有心仪的对象,势必会出现竞争对手,对于小部分人来说胜利是最重要的,手段无所谓,这也可能是产生矛盾的一个导火索。

4、日常摩擦

另外,开玩笑过分或刻意地挖苦别人容易发生纠纷;不谦虚,狂妄自大,目中无人,容易发生纠纷;极端利己,不容他人,争强好胜容易发生纠纷;猜疑容易发生纠纷;骂人或不尊重别人容易发生纠纷。

扩展资料

发生纠纷的危害

学生之间发生纠纷有百害而无一利,既损害自身的形象,也不利于良好的人际关系,因此,应该努力避免。

纠纷的后果有三种:一是人际关系紧张,彼此之间互不信任,出现长时期的“冷战”。

二是矛盾激化,相互攻击,导致打架斗殴行为的产生,以致受校规校纪处分。

三是诱发治安、刑事案件,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甚至酿成人生的悲剧。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情感纠纷,我简单的定义一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主体之间因为情感问题引发的具有一定对象性的认知冲突。民事法律调整的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显然,个人情感不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畴,不应当由法律来调整。在法律角度,有一个法律认为不应当涉入的与个人自由相关的隐秘领域,叫做法外空间。情感问题作为个人最隐秘的私人问题,就是处于这个法外空间之中。如果认为与情感相关的一个法律关系,那就是婚姻关系,但是虽然婚姻的基础是夫妻双方的感情,但这种调整依然不是针对情感本身,而是基于对情感基础上的人身关系的调整。所以,情感,在法律上是一种人的前置的,固有的,自然的属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它,只调整因为这种属性引发的法律关系变化。比如婚姻关系,比如财产析分,比如赠予,比如其他泛滥的人事纠葛。

如上。

一、家庭婚恋纠纷怎么调解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三、婚姻纠纷调解程序

1、离婚诉讼请求的法定必备和可选择事项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此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离婚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教育、抚养费等相关问题;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及离婚后居住等问题;另外,无过错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述第一、第二法定必备的诉讼请求事项,后两项是可选择的事项,即原告若不选择应在诉状中明示放弃即可。

2、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的法律原则

离婚后的子女,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若父母达不成协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归哪一方抚养;对此,应特别注意:首先,子女的父母中是否其中一方存在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尤其是与性侵犯、道德品格等有关问题;还应当考虑包括各方的生育能力、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健康条件、以后一同生活的长辈亲属情况、教育条件、文化程度、子女以往成长环境等诸多因素。其次、还应特别考虑未成年女孩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夫妻再婚后可能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影响问题。

3、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和财产归属的问题

一般原则: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等额分割的概括原则。

所涉及的有价证券、公司股权、房屋等共同财产,应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应充分注意到,对于某一特定房屋等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财产分割,除有时可能会变卖并分割货币的情形外,多数情况是将该类产权判归其中的一方,同时判决该方给另一方相当于产权价值的一半金额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怎么呢?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五、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何呢?

您好,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1000元

(二)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计费:

争议标的基准收费比率上下浮动幅度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免收

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3%20%

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2%20%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15%20%

5、100万元以上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两者适用的人群不一样。

1、感情纠纷是指在夫妻生活上或者是恋爱生活上。两人产生的不一致的理解,就会产生感情纠纷。

2、情感纠纷是指广义上的情感问题的存在,情感纠纷可以用在很多方面,例如朋友、亲戚和爱人之间。

在被动句之外,还有更多的因素,在一起塑造这个即使或许并非有意,但有包庇男性凶手倾向的社会氛围。感情纠纷是指在夫妻生活上或者是恋爱生活上。两人产生的不一致的理解,机房是时会产生矛盾。关键是两人又不能彼此饶恕对方宽恕原谅对方。就会产生,感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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