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严重焦虑症除了去正规医院看心理医生,医生会根据你的情况用药,你也可以自我调节。
焦虑症的自我心理治疗:
1、每天吃谷维素,一天3次,一次2粒,这会舒缓你的神经,帮助你睡眠。
2、用森田疗法,就是不把身体的症状放在心里,身体的不舒服,都是错误的信息,你不理会这些不舒服,你的症状就会慢慢减轻。
3、用系统脱敏法或厌恶疗法治疗,最简单的方法是用一根皮筋套在手腕上,一有焦虑情绪或想法就用力弹一下,要感到疼痛才行,这也是一种强化。
4、放下你的担忧,你的担忧都是扩大化的结果,人都是生活在担忧之中,人生下来就有万一,我们要接受这种万一。
5、当你紧张,非常不舒服的时候,做深呼吸,心理暗示自己,我的症状等会就好了,这是焦虑症的症状,是身体的错误信息,等会就好了,时间长了就好了。
特殊慢性病,是指在短期内无法治愈或者不可能治愈,需要长时间依赖药物和治疗来缓解病情的、但又不需要住院的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疾病,如常见的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这部分患者的个人帐户普遍超支,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报销政策,可以有效减轻其医疗负担。
那么,怎样才算是门诊慢性病呢,门诊慢性病申报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彭泽县医保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政策解读。
01
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哪些
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Ⅰ、Ⅱ两类共计33种。
Ⅰ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素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
Ⅱ类(25种):1精神病 、2变应性亚败血症(成人斯蒂尔病)、3高血压病二级以上合并并发症、4糖尿病合并并发症、5结核病、6冠心病(冠脉狭窄达50%以上或冠脉支架术后)、7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限Ⅱ级以上)、8慢性房颤(①长期持续性房颤②永久性房颤)、9心肌病(原发性)(①扩张型心肌病、②肥厚型心肌病、③限制型心肌病)、10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11慢性支气管炎、1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13慢性支气管哮喘、14肝硬化、15慢性肾病(3期CKD、4期CKD)、16脑卒中后遗症、17癫痫、18重症肌无力、19血吸虫病(慢性血吸虫、晚期血吸虫)、20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1系统性硬皮病(SSc)、22类风湿性关节炎、23克罗恩氏病(克隆病)、24儿童脑瘫、25儿童孤独症(自闭症)。
02
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申办流程
1、Ⅰ类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认定工作从2018年10月1日起由市医保局审核认定下放到县级,我县由医保局委托县人民医院承办,患者或代办人(帮扶干部)将《彭泽县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和住院相关资料(疾病证明、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单,均需院方病案室盖章)等材料交县人民医院医务科(门诊部四楼),医保局审核后即时办理。
2、Ⅱ类2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认定工作,需由患者或代办人(帮扶干部)在当地乡镇医保所领取并填写《彭泽县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城乡居民)》,合并其他所需材料由乡镇医保所送交县医保局,县医保局再每季度末月20日前统一交市医保局慢性病科办理审批。审批完成后由当地乡镇医保所发放慢病处方本,将鉴定结果录入计算机,启动慢性病门诊记账程序。
3参保人员每申请一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必须填报《彭泽县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一份和申报材料一份。
4未通过鉴定者,医保部门将会告知申请人末通过的原因,并退回资料。
03
一个人可以申请几种特殊慢性病
每名参保人员最多可申请认定三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其中一个为主要病种,主要病种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支付,其他每增一个病种,城镇职工年度内按定额增加3000元,城乡居民年度内按定额增加2500元。
04
门诊特殊慢性病可以享受什么政策
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相应的住院医疗报销比例支付,所支付费用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Ⅰ类病种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Ⅱ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5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年结算,不结转使用;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按年度计算,不结转使用。
05
对特殊慢性病实行“五定”管理
1定点诊疗:特殊慢性病人必须在参保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就诊时必须出示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本。定点医院应认真对人、对证、对病,杜绝冒名就诊。各定点医院必须确定慢性病定点医师并报经办机构备案,非定点医师不得开具慢性病专用处方。
2定药品用量:由定点医师根据病情决定用药量,并按慢性病15天量(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量)的原则处方,定点医师必须认真书写门诊病历,记载药品用量情况,慢性病处方须经医院医保办审核签字方可记帐(医院应采取措施方便病人送审)。下次接诊定点医师应严格核对药品用量,不得重复、超量处方,避免浪费。
3定药品种类:由鉴定小组医疗专家确定治疗慢性病所需药品的范围,并载明于门诊特殊慢性病本上,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应按此范围规范治疗与用药,超出此范围的门诊用药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若病情变化需增加新的药品种类的,必须另行申报并提供相应病历资料。
4定诊疗项目:由鉴定小组医疗专家确定慢性病相关门诊检查的范围,超出此范围的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 定复审时间:各疾病复审时间不同(详见鉴定标准)。经复审鉴定符合享受条件的,可继续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报或鉴定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新农合报销包括的慢性病:
为鼓励患者在门诊治疗,将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33种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
1、西医慢性病(21种),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肺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乙肝、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肝硬化、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癫痫、造血系统疾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亢、胰腺炎、哮喘和肺结核。
2、中医慢性病(12种),中风、胃脘痛、淋症(尿失禁)、郁症、痹症、水肿、泄泻、便秘、不寐(失眠)、痛经、消渴和眩晕。
扩展资料:
以下情况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四)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五)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以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和项目;
(八)区医管会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慢性病主要指以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等)、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慢性气管炎、肺气肿等)、精神异常和精神病等为代表的一组疾病,具有病程长、病因复杂、健康损害和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慢性病导致的死亡已经占到我国总死亡的85%,导致的疾病负担已占总疾病负担的70%,是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若不及时有效控制,将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常见的慢性病有哪些?
1、呼吸系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哮喘、慢性肺心病、慢性呼吸衰竭、矽肺、肺纤维化;
2、循环系统:慢性心力衰竭、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高血压、心脏瓣膜病、慢性感染性心内膜炎、心肌疾病、慢性心包炎;
3、消化系统: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肠结核、慢性肠炎、慢性腹泻、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胰腺炎、慢性胆囊炎;
4、泌尿系统:慢性肾炎、慢性肾衰、泌尿系慢性炎症;
5、血液系统:慢性贫血、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慢性淋巴瘤;
6、内分泌系统: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甲亢、甲减;
7、代谢和营养:糖尿病、营养缺乏病、痛风、骨质疏松;
8、代谢疾病:糖尿病;
9、风湿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
10、神经疾病: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
11、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
12、其它: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
就您的问题,从中医的角度,谈谈个人看法,谨供您参考。
1、主要存在肝阴(血)不足和肾阳亏虚的问题。也可以说,主要问题在于冲任不调。
2、嗜酸,且烦躁焦虑、与肝阴(血)不足有关。长期畏寒且不易出汗,腰酸困,与肾阳亏虚有关。
3、乏力、便秘、健忘,与肝肾两虚皆有关系。
4、这里要顺便说明一下,造成便秘的原因,并非仅仅是有内火,血虚、阳虚、气虚都可以导致便秘。 至于烦躁,也并非都是由于肝气不舒或肝火旺导致的,阴血不足以及较为严重的阳虚,也可以出现烦躁。
5、膻中穴疼痛,与肝阴(血)不足,以及可能存在的心阳不足、胸中宗气不足等,均可能有关。
6、您所说的牛皮癣,应该是指寻常型银屑病。中医角度讲,患此病,不宜常吃鱼虾海鲜。因这些食物容易生湿热,且有“发”性。
7、就目前情况而言,大体看,寻求中医治疗时需谨慎。主要是应避免在补养肝肾时,因药性过腻或过热,而使银屑病病情加重。。。。。。同样的,在银屑病急性发作,服用中药治疗时,也应避免药性过于寒凉渗利,以防造成肝肾两虚更趋严重。
8、如寻求中医治疗,首选服用中药汤剂,针对性较强,药效较快。具体处方用药,应由接治中医师,对您的全身状况作更为细致全面了解之后,再确定,方才稳妥。
9、就您的具体病情看,无合适的市售中成药可以推荐。并且,建议您 不要寄希望于 通过所谓的食疗等保健方式 来改善自己的身体,因为,这样做的效果很难期待,徒然拖延了病情。
现役军人病退是依据《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执行的: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军人病退标准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
波)支持癫痫诊断;
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4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6.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7.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
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部分
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
9.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难治性强迫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3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抑郁消极、强迫、回避等;
10.其他精神障碍,病程≥3年,经系统治疗≥4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
11.器质性心血管疾病,长期(≥2年)心功能≥3级或EF≤45%;
12.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心功能≥2级;
13.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中度损害;
14.夹层动脉瘤、真性主动脉瘤(直径≥5cm);
15.外周血管疾病引起的血管狭窄≥70%导致相应脏器功能障碍;
16.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
17.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18 创伤或胸部手术后合并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19.支气管扩张感染伴反复咯血(每年≥3次,咳血量≥30ml);
20耐多药肺结核,无法治愈,痰结核分枝杆菌持续阳性;
21肺叶切除≥2叶;
22.支气管胸膜瘘,经1年以上系统治疗不愈;
23.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后;
24.不可逆的食管严重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5食管大部切除;
26.反复发生的难以治愈的消化道出血,并有中度以上贫血;
27.中度以上炎症性肠病;
28.腹腔结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广泛肠粘连导致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29.肝硬化失代偿期;
30肝硬化代偿期伴食管、胃底经脉曲张或伴脾功能亢进;
31.慢性肝脏疾病,经肝活检证实组织学改变≥G3/S3;
32.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且伴有严重的消化功能障碍;
33.胃切除≥2/3;
34.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回盲部保留;
35.全结肠切除或肛门切除;
36.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以上肝功能损害;
37.永久性胃、肠造瘘;
38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39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40.消化道安装永久性人工支架术后;
41.腹壁全层缺损≥1/3;
42.各种原因引起慢性肾功能衰竭;
43慢性肾脏病持续或反复发作1年以上,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24小时尿蛋白定量≥1克或伴有肾性高血压,需长期服药治疗;
44.先天性多囊肾继发肾性高血压及肾功能不全;
45膀胱永久性造瘘;
46.神经原性膀胱;
47.膀胱全切术后;
48.一侧肾切除伴对侧肾功能损害;
49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
50.2个或以上主要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51.垂体瘤、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有手术禁忌症或术后复发;
52.内分泌、代谢疾病合并心、脑、肾、肺、肝一个以上主要器官功能损害,达不到完全失代偿期;
53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足坏疽或截趾;
54.双侧肾上腺缺损;
55.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56.内分泌浸润性突眼(三级以上);
57.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58.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9.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60.骨质重度疏松症;
61重度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复发≥3次,治疗无效;
62.面部瘢痕面积≥40%或中度颜面毁容;
63手部瘢痕畸形,功能大部分丧失;
64会阴、肛门瘢痕,无法修复,影响排便功能;
6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RAEB);
6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RAEB除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血小板低于20×10的9次方/L ,需要长期治疗;
68.中性粒细胞缺乏,且白细胞低于2×10的9次方/L,依赖长期药物治疗;
69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需药物维持治疗;
7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1.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溶血性贫血(频繁发作、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2.不能治愈的POEMS综合征;
73.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L)伴有反复出血倾向;
74.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需要长期治疗,血红蛋白持续低于70g/L,血小板≤50×10的9次方/L);
75.各种血液病同基因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未达到持续完全缓解的;
7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7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78.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反复发作≥3次;
79继发性凝血因子缺乏,需要长期治疗;
80多中心性Castleman病;
81.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病程1年以上,较好耳听力损失≥90dBHL;
82.严重的前庭周围疾病,一侧前庭功能异常1年以上且不能代偿(睁眼不能行走、双足不能并立);
83.口腔颌面部、咽喉部或食管的创伤或疾病导致吞咽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不能治愈;
84.喉气管狭窄、喉返神经受损,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仍有Ⅱ度以上呼吸困难的;
85.气管切开需终生带管的;
86.气管食管瘘,治疗1年以上不愈;
8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矫正视力≤03;
88.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89.一侧眼球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5;
90.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91.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92.上唇或下唇缺损≥1/2;
93.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94.舌缺损>全舌1/3;
95.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且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1cm;
96.面肌痉挛,经治疗两年无效;
97.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
98.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提示有脊柱竹节样改变或髋关节受累;
99.弥漫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血管炎伴有重要器官不可逆转的功能损害;
100.大关节骨缺血性坏死或人工关节置换术后(肩、肘、髋、膝、踝);
101.脊柱疾病导致肢体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或性功能障碍;
102.四肢骨折不愈合或伴有严重感染,病程≥1年;
103红皮病,经治疗1年以上,皮损面积≥80%体表面积;
104关节型银屑病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或挛缩变形;
105器官移植术后;
106各种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
107各种反复复发的良性肿瘤(≥3次)合并功能障碍;
108AIDS接受HAART治疗,病情不能控制者;HIV感染并出现临床症状(发病)或CD4数《50010的6次方/L;
109.慢性血吸虫病伴有门脉高压表现;
110.乙脑、结核性脑膜炎治疗半年以上遗留严重后遗症;
111.其它非因战、因公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四级以上残情的。
2评残还需要知道些什么?
(一)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符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相关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二)军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予以证明并填写《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协调经治医院复印病历,经初审后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由组织、干部、卫生部门,士兵由军务、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三)军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6张;
(4)加盖经治医院病案室和医务部(处)公章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相关检查结果及后续治疗病历(近半年内)等材料复印件。
(四)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医学鉴定工作开始前,会同同级机关军务、组织、干部、财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填写不规范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所在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对内容不真实或者明显不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标准的,取消其参加医学鉴定资格。
(五)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军人所在单位应当组织申请鉴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鉴定。军人病情严重确实不能到达鉴定现场的,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必须得出具证书,并指定人员代为陈述情况;其他不参加现场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医学鉴定。
(七)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医学鉴定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机关军务、干部、纪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复议。
(八)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医学鉴定结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复议的,逐级上报至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复议人员。
(九)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审核评残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审核评残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审批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不死的癌症"是西方医学的简称,中医上叫“免疫变态”,它的引发是由于人体自身免疫系统出现问题导致,是骨髓疾病。它可以引发很多种疾病,是西医无法解决的,如内风湿、红斑狼疮、银屑病、牛皮癣、强直性脊柱炎等疾病。这些疾病只有通过中医才能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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