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流团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会怎么判刑

引流团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会怎么判刑,第1张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第三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第四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引流犯法,它会涉及侵权,如果发现造成具体损失以及影响恶劣的情况会被起诉。引流就是利用推广方式以及渠道,将他站的客户引导到自己的店铺或网站的过程。通过互联网上的一些广告平台发布广告引流,或者通过交换广告引流。

“推广引流”“账号解封”是目前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推广引流”是在事前帮助寻找被诈骗的对象,“账号解封”是在诈骗过程中帮助解封账号,表面上看,上述行为是诈骗的一个环节或流程,应该定诈骗罪,而且有相关司法文件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12月19日法发201632号)(以下简称电信诈骗适用法律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第5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广引流”“账号解封”的特点是,基本不接触被害人,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没有直接骗过人,之所以实务中会被认定为是诈骗罪,一般主要是认为参与了诈骗的共谋或通谋,形成共同的诈骗犯罪故意,在共同诈骗犯罪故意之下实施的帮助行为,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明知诈骗分子要骗人还提供上述帮助,那就等于在帮助实施诈骗,当然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以来,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2021”专项行动,集中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推广引流犯罪行动,沉重打击了通过诈骗话术在网上引诱潜在受骗群众、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推广引流服务的犯罪团伙。

那么,到底什么是促引流呢?推广引流团伙会怎么做?万一被骗要注意什么?

今天,我们来仔细看看两个案例。

01

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引流

2021年6月,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当地居民顾利用家人提供的软件拨打电话,引导他人加入网络赌博。

经查,2020年6月,古在浏览某平台时,发现有招聘客服的信息,于是欣然申请加入打电话的客服群,并通过群内不法分子的言语训练开始上岗。

工作很简单。顾某秀每天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400多个电话号码,使用模拟拨号软件拨打电话。打通后,他询问机主是否有兴趣参与百家乐、象棋等游戏,并以新用户送彩金、充值礼包等优惠活动引诱他人了解自己的QQ账号。

获得QQ账号后,她会提供给群里的不法分子,后者再拉进特定的网络群。

事实上,境外网络赌博平台招募线下兼职人员,分流不特定人员到赌博平台参与赌博活动。顾的行为是关键环节:——引流赌客到赌博平台赌博。

02

为投资诈骗团伙引流

警方侦查过程中发现,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间,犯罪嫌疑人阮某平、刘等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开设工作室、招人,并通过拨打他人电话、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诱骗他人进入上家建立的“证券交易所”等群实施诈骗。

经查,该团伙诱骗5000余人加入多个“股票交易”群,致使多人被骗。

2021年9月16日,专案组赴黑龙江等地摧毁两个诈骗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缴获手机84部、电脑3台、电话本、公民个人信息等。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促进引流是跨境网络赌博、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

犯罪嫌疑人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等方式,宣传发布一些诱惑性信息,吸引受害人踏入网络赌博、诈骗犯罪团伙设置的陷阱,使受骗群众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那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应对呢,

避免成为受害者或犯罪嫌疑人?

不要轻信招聘信息,正确认识工作性质。

求职时,要通过正规渠道询问工作性质,但不能贪多。你被蝇头小利所吸引,甘愿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你不能做任何帮助别人作弊的事情!

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小心这是个陷阱。

要注意甄别网上各种客服的推广宣传信息,尤其是高投入高回报的项目,陷阱百出。下一步贪婪的平台注册和便宜的充值套餐,只能被骗的更多,后悔莫及。

来自: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相关问答:

为期货平台诈骗团队引流吸粉,属于帮助诈骗平台,如果明知是诈骗还为其引流吸粉的,会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构成诈骗罪,具体判多少年需要看涉案金额等。

法律分析

如果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诈骗平台引流吸粉是不构成诈骗的,如果知情是会构成诈骗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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