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5月15日,渠县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关于在城区实行疫情防控临时管理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县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结合渠县疫情防控实际。经渠县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5月16日6:00时至18:00时在渠县城区范围内,实施以下疫情防控临时管理措施。
1渠县城区范围内,居民除就医等特殊需求外,非必要不出门、不进入公共场所。参与社会保障工作的凭已采样凭证通行。
2对所有居住在渠县城区的人员实施区域核酸筛查。请广大居民群众按照所在街道、村通知安排,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分时段参加核酸筛查,核酸采样排队时保持1米间距,核酸检测后第一时间返回,不聚集、不流动。
3城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客运班车全部暂停营运。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实施线上教学,暂停线下教学,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课。寄宿制学校、敬老院等重点场所严格封闭管理。
4水电气等城市运转保障行业,需连续生产的企业单位,以及除商务、市场监管、卫生部门确定的保障居民基本需要、具备条件的超市、农贸市场、药店、医疗机构外,所有经营性场所、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一律暂停营业和施工。发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物资保障和监管力度,确保基本生活物资充足、市场秩序稳定,准予营业的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适时延长营业时间,营业期间严格落实通风消杀、扫“双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测温、佩戴口罩、预约、错峰、限流措施,空间狭小门店要做到人不进店。
5全面畅通涉及医疗、民生、能源、农资等重点物资运输渠道,对必须进入城区的车辆,一律按要求查验、采样、登记,按照“两点一线”原则“点对点”直达交货地,沿途不得与他人接触。来渠人员须出具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并向所在村报备。
6城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党员、干部按照县委组织部工作要求,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7请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的信息,不信谣、不传谣。时刻注意个人防护,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立即向所在村报告后,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及时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
8各街道要立即组建机动巡逻队,对辖区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做到小区、楼栋、单元和各类店铺全覆盖。严禁管理期间私自流动、私自用车、私自出行等行为,对违反管理要求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区居民要严格落实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凡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渠县疫情防控要求,导致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该通告发布的临时管理时间如有变化,渠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将及时向社会通告。
疫情概况
5月28日0时—24时,达州市无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无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5人。
截至5月28日24时,全市各地均为低风险地区。
截至5月28日24时,达州市现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本土确诊病例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例,均为市外返达人员。
四川疾控最新提醒
来川政策有重要调整
来川人员除须扫“入川码”和实施A、B类地区分类管控外,所有非A、B类地区来川人员入川后3日内,须进行2次核酸检测。提醒:非A、B类地区的来川人员,入川72小时后仍未完成2次核酸检测的,其天府健康通健康码将被赋黄码。
来川须扫“入川码”并提前报备
所有来川人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健康码和通信行程卡,并在各查验点通过“四川天府健康通”扫描“入川即检特殊场所码”。
扫“入川码”后,手机将出现24小时临时弹窗,收到临时弹窗信息后,须于24小时内在川完成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24小时后自动解除临时弹窗。否则“四川天府健康通”健康码将变成黄码影响出行,检测结果阴性后将恢复为绿码。
所有来川人员需在来川前向目的地社区登记报备。可通过识别扫描目的地市州报备二维码的方式进行登记报备。如不便采取二维码方式报备,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目的地社区登记报备。
实施A、B类地区分类管控
我省根据风险大小,将国内有本土疫情发生的地市划分为A类地区、B类地区,实行分类管控。
A类地区:对7天内有A类地区旅居史的来川人员,实施集中隔离直至抵川后满7天。
B类地区:对7天内有B类地区旅居史的来川人员,按以下方式实施分类管理:
对有本土疫情发生的县旅居史的来川人员,实施居家隔离直至抵川后满7天,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
对有其他县旅居史的来川人员,入川后实施3天2次咽拭子核酸检测,检测结果未出之前,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
加强非A、B类地区来川人员核酸检测
所有非A、B类地区来川人员入川后3日内,须进行2次核酸检测,其中,首次核酸检测在入川后24小时内完成,间隔24小时后,进行第2次核酸检测。
非A、B类地区的来川人员完成首次核酸检测且结果为阴性,可以正常出行。
非A、B类地区的来川人员入川72小时后仍没有完成2次核酸检测,其天府健康通健康码将被赋黄码。
上海来川人员温馨提示:近期,从上海来川的人员逐渐增多,为切实保护上海来川人员及其家人的安全健康,我们特提醒您:提前通过“报备二维码”或电话等方式向目的地社区报备,返川途中做好个人防护,返川后配合做好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重要提醒
一、落实来川人员扫“入川码”、查行程卡及“落地检”
全省所有机场、铁路客运站、高速公路收费站出站口和普通国省干线省界入口处查验点要查验所有来川人员的通信行程卡、并要求扫“入川码”。
机场、铁路客运站要对上海市的来川航班、列车设置专用出港、出站通道,配合属地进行核酸采样。
二、加强风险人员排查
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居民小区和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认真排查,加强小区门岗管理,将通信行程卡有“上海市”的人员摸排到位。农村地区同步实施。
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往来人员旅居史、接触史排查,督促相关人员按照当地要求落实核酸检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三、履行个人疫情防控法定义务
疫情防控没有旁观者,要坚决杜绝逃避核酸检测,瞒报谎报涉疫信息,不配合防控措施,编造传播疫情虚假信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等情况。
专家提醒
加强居家隔离管理,做到真居家、真隔离
居家隔离最好单独居住,如无单独居住房屋,选择通风较好的房间作为隔离房间,尽量使用单独的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居家隔离人员的日常生活、用餐尽量限制在隔离房间内。隔离期间拒绝一切探访,不得外出。隔离人员在社区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居家隔离,共同居住者也要遵守居家管理要求。
大规模核酸检测注意事项
核酸检测前:两小时内不吃东西,提前30分钟不喝水、不饮酒、不吃口香糖。戴好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有序排队,不与人闲谈。
检测过程中:避免触碰检测台上的物品及各类公共设施,不要把手机、身份证、钥匙等个人物品放在台面上。配合医务人员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动作,避免交叉感染。
核酸检测后:戴好口罩立刻离开,不要在采样点逗留。不要在采样点丢弃废弃物,采样后要继续做好个人防护,做好手卫生。
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内人员提示
服从当地疫情防控安排,封控区内人员“足不出户”,管控区内人员“人不出区、严禁聚集”,防范区做到“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所有人员保持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保持室内通风,加强居家清洁,科学消毒;如有咳嗽、发热、咽痛等症状要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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