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把社会行动分为四种类型:目标合理的行动、价值合理的行动、激情的行动和

韦伯把社会行动分为四种类型:目标合理的行动、价值合理的行动、激情的行动和,第1张

传统的行动。即通过习惯而进行的行动。

社会行动类型:① 目的合理的行动。把外界对象以及他人行为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并以最为有效的途径达到目的和取得成效。

② 价值合理的行动。为了某种绝对价值或自觉信仰(真善美)采取的行动,这种行动并不考虑有无现实的成效。

③ 情感的或情绪的行动。即由于现实的感情冲动和感情状态而引起的行动。

④ 传统的行动。即通过习惯而进行的行动。

只有价值合理的和目的合理的行动才属于合理的行动,也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行动。传统的和情感的行动,可以被看作是“理想类型”中的“合理”行动的“偏差”。

韦伯看来,社会学并不应该是像孔德、斯宾塞而言研究一切自然科学社会现象,韦伯的社会学被称为理解社会学,将理解性研究社会现象,强调社会学是通过一定的方法、途径,运用一定的分析工具来进行解释、分析,这时,他对理解从确定性和操作性上做了不同的分类,从确定性上来看,可以将理解确定性的基础看成理性方法和重新体验的方法;从操作性上来看,可分为对主观意义的直接观察理解和解释性理解。那么,即使理解是再有逻辑性的,它依然是主观的形式,而运用因果多元论去看待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时,是用一种具体的验证寻找某一社会现象背后的具体因果关系,而不是探求具有普遍因果效力的规律。这里的因果说明是指具体的,个别事物现象因果关系问题,韦伯称其为归因问题。当然,在做出解释找出因果的过程中,是不能有价值判断的,研究者要保持价值中立。研究过程中如果有价值判断,那么就失去了科学的客观性。韦伯又提出了“理解类型”这一概念,这个概念的作用就在于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尽可能在一个紧缺而严谨的概念体系内有规范,够客观地完成,避免发生主观、随意的现象,韦伯认为这样才能使社会学成为真正的科学。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社会学所研究的即社会行动呢?韦伯在其后又谈到社会行动与理性化过程,他认为社会行动是有两个表征,即“针对他人”、“主观意义”,并将社会行动分为目的合理性、价值合理性、情感以及传统行动。韦伯认为目的即工具合理性行动具有最高合理性,表现在行动者的认识和自觉选择上。随后,韦伯又将这两种类型分为理性行动和非理性行动,其中理性行动包括目的和价值合理性两类,当然在现实社会中,并非像韦伯的理想中那样,而是多种类型的综合出现,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社会历史的运动方向正是目的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

谈到合法性统治时,韦伯假设从社会行动合理性为大前提,运用“理性类型”分析工具,将现存的具有合法性的统治类型分为了三类:传统性统治、魅力性统治以及法理性统治,通过对这些合法性统治形式组织制度典型特征的分析,韦伯揭示了西方社会组织制度的合理化趋势。而后又对科层制作了分析研究,韦伯认为科层制是法理性统治中最特殊的形式,他对科层制做了系统的辨证的分析,一方面,他承认科层制是人类组织的合理形式,他看到科层制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的深刻影响和促进作用,同时也看到了这一体制的发展中的弊端,这对后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

众所周知,韦伯把自己的社会学叫做“理解的社会学”。他指出,社会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通过理解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影响作出因果说明的科学。” 根据韦伯的这个定义,我们认为,韦伯把“人类的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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