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合肥新增31例新冠肺炎感染者(11月27日合肥新增31例新冠肺炎感染者)

11月27日合肥新增31例新冠肺炎感染者(11月27日合肥新增31例新冠肺炎感染者),第1张

11月27日,肥西县在省外来肥重点人员隔离筛查中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肥西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如下:

感染者:贺某某,从省外自驾来肥,在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11月27日,庐江县在省外来肥重点人员隔离筛查中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庐江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如下:

感染者:刘某某,从省外自驾来肥,在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11月27日,巢湖市在省外返肥重点人员隔离筛查中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巢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如下:

感染者:刘某某,从省外乘G1899次专列返肥,在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11月27日,瑶海区在省外来返肥人员落地检、隔离筛查中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瑶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如下:

感染者1:黄某某,从省外乘G1955次列车来肥,在落地检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2:季某,从省外乘G379次转G7779次列车返肥,在落地检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3:李某,从省外乘G3182次列车来肥,在落地检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4:刘某某,从省外乘Z130次转K1042次列车返肥,在落地检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5:闫某,从省外乘G1955次列车返肥,在落地检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6:徐某某,从省外乘K1042次列车来肥,在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11月27日,包河区在省外来返肥人员落地检、跟踪检、隔离筛查中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包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如下:

感染者1:钱某,从省外乘G1298次转G329次列车返肥,在落地检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2:吴某,从省外乘G1298次转G329次列车返肥,在落地检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3:钱某某,从省外乘G1591次转G3189次列车返肥,在落地检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4-5:周某、杨某,从省外乘G1591次转G3189次列车返肥,在落地检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6:王某某,从事码头物流工作,从省内市外驾船来肥,在跟踪检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感染者活动轨迹主要风险点位为:

11月26日:马家渡码头,长临河核酸采样点,长临河农贸市场。

11月27日:隔离管控。

感染者7:刘某某,从省外乘G2056次转G1184次列车返肥,在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8:陶某某,从省外乘G506次转G1554次列车返肥,在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11月27日,长丰县在管控人员隔离筛查中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长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如下:

感染者1:周某某,现住水湖镇金秋社区,在管控人员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2:孙某某,现住水湖镇富华嘉园小区,在管控人员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3-4:蒋某某、赵某某,现住水湖镇李集社区,在管控人员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5:李某某,现住罗塘乡黄岗村,在管控人员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6:姚某某,现住罗塘乡樊祠村,在管控人员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7:仇某某,现住水湖镇汉华金域中央小区,在管控人员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8:蒋某某,现住水湖镇翰林苑小区,在管控人员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9:杨某某,现住水湖镇长淮路水产公司宿舍,在管控人员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10:阮某某,现住水湖镇锦湖家园小区,在管控人员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11-12:闫某某、袁某某,现住水湖镇丽水河畔小区,在管控人员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感染者13-14:王某、张某某,现住北城御景嘉苑小区,在管控人员隔离筛查中检出核酸阳性,随即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关于1例新冠病毒核酸阳性人员活动轨迹的通告

11月16日,我区发现1例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周某某,女,其在昌活动轨迹公告如下:

11月13日

06:42,在湖坊镇进外下熊村姐妹早餐店吃早餐;

07:17,步行经南昌火车站东广场进入铁路客技站上班;

11:50,下班后乘坐同事王某某电动车回家,到家后在家休息;

18:27,步行从家出发到达东广场随后进站,在车厢内打扫卫生;

19:44,步行下班回家。

11月14日

06:45,在湖坊镇进外下熊村姐妹早餐店吃早餐;

07:10,步行经南昌火车站东广场进入铁路客技站上班;

10:26,下班后步行至交警大队公交站台乘坐205路公交车回家,未再外出;

10:40,在家休息;

18:17,步行到达南昌火车站东广场进站,在车厢内打扫卫生;

19:45,下班步行回家后未外出。

11月15日

06:45,在湖坊镇进外下熊村姐妹早餐店吃早餐;

07:00,经南昌火车站东广场进入铁路客技站上班;

13:22,步行前往洪都南大道江西启源实业公司附近废品店卖废品;

13:30,步行前往洪都南大道87号公交车站乘坐16路公交车回家;

18:18,步行到达火车站东广场后进站上班;

18:28,步行到达火车站东广场进站,在车厢内打扫卫生;

19:24,从火车站步行下班并在南昌火车站东广场普通通道核酸点做核酸,随后回家;

19:43,在家休息,未再出门。

为尽快发现可能的感染风险,请在上述时间、地点与感染者有过交集的人员,立即与属地社区或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备,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相关措施。如因故意隐瞒行程,导致疫情传播,将依法追究责任。

目前全国疫情依然严峻,我区“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存在。为坚决守住疫情防控成果,做到防控关口前移,筑牢外防输入坚固防线,请广大市民做好入昌主动报备,配合“一扫一测三查验”,科学佩戴口罩、不扎堆、不聚集、勤洗手、多通风、保持一米以上社交距离,自觉做好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青山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17日

更新时间:2020年2月28日9时

1、周某某,男,79岁,社旗县李店镇人。患者儿子于1月6日从武汉返回到社旗家中,一直与其同住。周某某2月3日发病,现在社旗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6日确诊

2、王某某,男,40岁,社旗县下洼镇人,常年在武汉居住。1月21日返回南阳家中,2月2日发病,现在社旗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4日确诊。

3、杨某某,女,50岁,社旗县太和镇人,现居住社旗县潘河区,丈夫蔡某某于2月2日被确诊。杨某某1月31日发病,现在社旗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3日确诊。

4、吴某某,男,3岁,户籍地和常住地为武汉,现居住社旗县朱集镇。1月21日,与父亲吴某、母亲陈某一起从武汉回到家中。2月1日发病,现在社旗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3日确诊。

5、蔡某某,男,57岁,社旗县太和镇人。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两次去武汉协和医院诊治和复查。1月17日发病,现在社旗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2日确诊。

6、吴某,男,34岁,社旗县朱集镇人,长期在武汉居住,1月21日全家回到社旗。1月22日发病,现在社旗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1日确诊。

7、李某某,女,78岁,原籍及居住地为社旗县李店镇。患者之子于1月6日从武汉返回社旗,1月22日出现发热等症状入住社旗县人民医院,目前排除新冠肺炎。患者李某某1月29日发病,现在社旗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1月31日确诊。

8、姚某某,男,39岁,原籍社旗县朱集镇,长期在武汉居住,1月21日凌晨自驾车从武汉出发,上午到社旗。1月29日发病,现在社旗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1月31日确诊。

9、患者胡某某,女,68岁,原籍社旗县朱集镇,长期在武汉居住,1月14日早上从武汉乘坐高铁出发,下午2点返回到社旗本地家中。1月29日发病,现在社旗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已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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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19名阳性感染人员情况通告

11月22日至11月23日9时,我区共报告新增19例阳性感染者,我区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迅速开展流调溯源,环境消杀、转运隔离救治等疫情处置工作。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现将阳性感染人员黄某等19人情况通告如下:

阳性感染者20:黄某,家住在竟成镇老鸦滩,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21:陈某某,家住在城市家园小区,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22:杨某某,家住在湖田小区,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23:刘某某,家住在湖田小区,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24:余某1,家住山水瑞园,在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25:张某,家住香樟花苑小区,在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26:方某某,家住香樟花苑小区,在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27:余某2:家住木质大楼,在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28:欧阳某,家住里村冰雨网吧,在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29:施某某,家住槐树下小区,在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30:周某某,家住景东安厦小区,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31:徐某,现住华阳小区,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32:沈某某,家住和谐家园小区,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33:罗某某,家住尚东国际小区,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34:邹某某,家住新村北路,在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35:付某,家住尚东国际小区,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36:郑某某,家住新村公寓小区,在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37:吴某某,家住南河新村,在社区筛查中发现。

阳性感染者38:沈某某,家住广瑞公寓小区,在重点人群筛查中发现。

以上19名阳性感染人员,其相关接触者均已集中隔离管控。请在上述时间段及地点活动轨迹有交集的相关人员,请立即向所在镇、村或区疾控机构报告,并主动配合接受核酸检测及其它防控措施的落实。如有隐瞒,造成严重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阻断疫情传播风险,请居住在上述小区的人员配合做好大规模核酸检测等各项防控措施,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同时,持续做好自我防护,加强健康检测,积极配合疫情防疫部门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出入公共场所自觉接受扫场所码、查活动轨迹、戴口罩、“一米线”,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珠山区新冠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2月16日我市又有10名新冠肺炎患者达到出院标准于今早痊愈出院。

王某某,女,52岁,谯城区人。2020年以来无武汉旅游、居住史,自述无武汉相关人员接触史。患者19日、22日2次陪家人到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看病,21日晚自感发热,26日上午到亳州市中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后转诊到市定点医院治疗。

马某某,女,63岁,利辛县人。患者夫妻二人1月18日从重庆返回利辛时曾在汉口火车站候车7个小时,19日乘坐汉口-阜阳列车,下车后由儿子接回家。因丈夫1月30日经市疾控中心核酸检测阳性,患者30日晚到利辛县人民医院就诊,后转诊到市定点医院治疗。

李某,女,40岁,利辛县人。患者长期在阜阳市某家具店打工,自述近期无武汉旅游史及直接、间接接触史,1月16日出现发热,23日出现干咳、低烧、胸闷等症状,27日到利辛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后转诊到市定点医院治疗。

徐某某,女,89岁,谯城区人。1月22日患者家人与李某某、薛某聚餐,患者27日出现发热症状,27-29日在薛阁办事处站前社区万福卫生服务站治疗,29日到市人民医院就诊。

付某某,男,25岁,涡阳县人。患者1月23日因咳嗽和王某某同时在新兴镇曹庙村卫生室治疗,26日出现发热症状,29日到涡阳县人民医院就诊,后转诊到市定点医院治疗。

王某某,女,40岁,涡阳县人,在武汉经商。1月15日由丈夫驾车从武汉回到涡阳,1月21日出现呛咳,1月23日到涡阳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后转诊到市定点医院治疗。

张某某,男,22岁,谯城区人。1月22日患者家人与李某某、薛某聚餐,患者27日出现发热症状,29日到市人民医院就诊。

尹某某,女,33岁,涡阳县人。患者为耿某密切接触者,2月5日核酸检测阳性,到涡阳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后转诊到市定点医院治疗。

周某某,男,29岁,涡阳县人。患者1月21日从武汉市武昌火车站乘坐K1624次列车返回涡阳县,31日出现发热、咳嗽症状,31日下午步行去涡阳县人民医院就诊并隔离治疗,后转诊到市定点医院治疗。

张某,男,54岁,利辛县人。1月24日回老家和父母过春节,父亲张某某1月26日住院,患者27日开始居家隔离,2月5日到利辛县人民医院检查后留观,2月7日核酸检测阳性,后转诊到市定点收治医院治疗。

经过精心治疗,患者恢复良好,连续六天体温正常,两次核酸检测阴性,经省专家组评估,符合出院标准。

截至目前,我市已有35例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在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下,相信会有越来越多患者痊愈出院。

亳州新型肺炎情况

安徽2医生擅自接诊发热患者,疫情期间擅自接种发热患者会被如何处罚?

首先,安徽的这两名医生,违反了疫情的相关规定,擅自接诊有发热情况的病人,这种情况下,应该受到相应的民事责任惩罚;其次,如果这两位医生所擅自接诊的这一位发热病人,感染了新冠病毒,又因为擅自接诊的过程当中没有做好任何的防护措施,造成其他的交叉感染,严重的情况,那么,这两名医生应当要受到严重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那么,面对发热的病人应当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个,应当将其病人带入发热门诊当中,进行核酸检测,确保其是否是健康的。

因为疫情的特殊性,医院都设立了专门的发热门诊,所以遇到发热的患者,一定要及的,送到发热门诊当中进行核酸检测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这名发热病人是否是健康的。如果擅自接诊,并没有做好任何的防护措施,不幸的是这名发热病人感染了新冠病毒,那么,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我们一定要遵守相应的疫情防控安排,做好积极的应对举措。

第二个,立即做好登记,然后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及时进行相应的核酸采集工作。

现在我们出入很多地方都是需要做好信息登记的,所以有发热病人前来就诊的时候,一定要进行详细的信息登记,并及时的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到发热门诊进行治疗,及时的进行核酸采集工作,不要擅自接诊,因为我们不知道带来的后果是多么的严重。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我们一定要遵守相关的疫情防控安排,不擅自接诊发热病人,如果发热之后一定要去发热,门诊进行相应的核酸检测,积极配合。

关于9例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在天活动轨迹的公告

10月27日0-24时,天门市新增9例无症状感染者,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无症状感染者19:彭某某,家住石家河镇吴刘村,为无症状感染者2的密接,系隔离点检出,结合临床表现判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20:魏某某,家住石家河镇诸葛村,为无症状感染者7的密接,系隔离点检出,结合临床表现判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21:周某某,家住走马岭嘉苑小区,为无症状感染者12的密接,系隔离点检出,结合临床表现判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22:江某某,家住走马岭嘉苑小区,为无症状感染者13的密接,系隔离点检出,结合临床表现判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23:罗某某,家住杨林街道王施村,为无症状感染者4的密接,系隔离点检出,结合临床表现判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24:陈某某,家住走马岭嘉苑小区,为无症状感染者12的密接,系隔离点检出,结合临床表现判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25:杨某某,家住竟陵街道永丰社区,为无症状感染者4的密接,系隔离点检出,结合临床表现判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26:陈某某,家住九真镇彭庙村,系封闭区检出,结合临床表现判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无症状感染者27:谢某某,家住走马岭嘉苑小区,系封闭区检出,结合临床表现判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10月22日

费氏骨科诊所、欣荣超市、奥文辅导班、伟才培训学校、永丰社区向李家湾、永丰巷6组、杨林街道王施村15组、九真镇彭庙村5组、石家河镇吴刘村3组、石家河镇诸葛村。

10月23日

新农牛肉面馆、中国移动、湖北石油加油站、丰美粮油批发部、彗星补习班、幸运星补习班、杨林街道王施村15组、永丰社区向李家湾、沙县小吃、九真镇彭庙村5组、石家河镇吴刘村3组。

10月24日

顺旺家、陆羽菜场、绿捷超市、市酱品厂、启思培训机构、奥文辅导班、伟才培训学校、永丰社区向李家湾、永丰巷6组、杨林街道王施村15组、九真镇彭庙村5组、石家河镇吴刘村3组。

10月25日

凯旋门小区、永丰社区向李家湾、永丰巷6组、杨林街道王施村15组、九真镇彭庙村5组、石家河镇吴刘村3组。

10月26日

育才小学、凯旋门小区、永丰社区向李家湾、杨林街道王施村15组、杨林街道河堤村3组、九真镇彭庙村5组、石家河镇诸葛村9组。

10月27日

走马岭嘉苑小区、九真镇彭庙村5组。

请与上述感染者有时空交集的人员,立即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报告,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疫情管控措施。请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涉疫消息以官方发布为准,持续增强防范意识,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不扎堆、不聚集,按要求参加常态化的核酸检测,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天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0月28日

宜城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紧急寻找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通告

全体广大市民:

2月15日,宜城市新增1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病例。病例徐某,男,43岁,家住孔湾镇石头桥村。现紧急寻找其相关密切接触者,其活动轨迹如下:

2020年1月14日13:10,该病例驾车从武汉江夏庙山出发,于当日17:30到达宜城市孔湾镇石桥头村家,车里除其在江夏打工的妻子外,未携带其他人员。

1月14日至1月27日,村里亲戚和村民经常在他家麻将馆打牌。其父母在家开有小卖部和麻将馆,1月28日后没有营业。

1月15日至2月7日,病例参加村里新冠防控宣传和村口、孔湾老街道路口执勤工作,2月2日上午10:20在孔湾镇孔上路路口执勤时,遇到望某和老公二人回来并予以登记,期间大家都戴有口罩。

2月8日8:30,该病例驾车将出现发热症状的妻子吴某某和没有症状的孩子送到孔湾卫生院门诊就诊。8:45,他先后在发热门诊、化验室帮妻子和孩子检查血常规和肺部X线,9:35其妻结果异常。12:20孔湾卫生院联系市防控指挥部医疗救治组用专车将其妻子送往市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其妻上车后,该病例驾车和孩子回家。其妻吴某于2月9日被诊断为确诊病例。

2月8日下午至2月9日该病例在家自我隔离。

2月10日上午9:32,防控小组专车将该病例送到宜品国际隔离观察点进行隔离观察。

2月11日,隔离观察点安排专车送到宜城市中医院就诊,检查后返回隔离点继续治疗观察。

2月14日,该病例出现发热症状,转入宜城市中医医院隔离病房隔离治疗。

2月15日21:30,该病例的鼻咽拭子标本经襄阳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为落实“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等有效措施,严防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市扩散,现通告如下:

一、市防控指挥部成立工作专班,统筹市疾控中心和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各镇等力量,以及下沉一线干部、志愿者等组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通过入户、电话等方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人员活动轨迹和传播途径,采取针对性措施,釜底抽薪,阻断疫情传播。

二、市防控指挥部将安排专门力量,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行督查。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分工协作,联合行动。对推诿扯皮、出工不出力、不服从统一调度管理的一律严肃查处。

三、公安部门必要时调动区域机动执法力量,对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和隔离收治者及时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

四、请以上时段内有可能与该病例接触的市民,紧急采取以下防护措施:一是看到通知后不要外出,关注自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发热症状要第一时间向村报告;二是村对报告的健康信息认真进行核查和登记,对确认的发热病人转送至发热门诊就诊。

五、请广大市民参照以上病例的行踪轨迹,客观如实地向村报告与我市其他69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情况,第一时间做好自我防护,对接触情况如实向村报告。

宜城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0710—4226609

宜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710—4212820

宜城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9日

宜城市70例确诊病例情况

第1例患者,唐某某,男,50岁,雷河镇七里七组,2020/1/23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24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2例患者,贾某某,男,57岁,鄢城办事处窑湾七组,2020/1/23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25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3、4例患者,两人为夫妻关系,鄢城办事处龙头二中家属院,郭某某,男,71岁,2020/1/23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26诊断为确诊病例;何某某,女,71岁,2020/1/24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25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郭某某、何某某已治愈出院。

第5、6例患者,两人为父子关系,宜城市燕京小区25号,姜某某,男,59岁,2020/1/29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30诊断为确诊病例;其子,姜某某,34岁,2020/1/24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25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其子姜某某已治愈出院。

第7例患者,杨某某,男,42岁,鄢城办事处天鑫小区,2020/1/25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1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8例患者,邱某某,女,43岁,鄢城街道锦湖名都小区,2020/1/25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26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9例患者,温某某,男,33岁,南营街道南营社区,2020/1/25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26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0例患者,李某某,女,38岁,南营街道官庄村2组,2020/1/26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28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1例患者,顾某某,男,40岁,郑集镇蒋湾村,2020/1/27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30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2例患者,曾某某,女,24岁,鄢城街道老龙头政府家属区,2020/1/29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1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3例患者,王某某,男,56岁,鄢城街道湖畔人家,2020/1/30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31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4例患者,周某某,女,43岁,鄢城街道五条路面粉厂,2020/1/30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31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15、16、17、18例患者,其为一家四口,鄢城街道锦湖名都小区,林某,男,44岁,2020/1/30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31诊断为确诊病例;刘某,女,42岁,2020/1/30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31诊断为确诊病例;林某某,男,63岁,2020/2/8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9诊断为确诊病例;王某某,女,68岁,2020/2/12诊断为疑似病例,同日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林某、刘某已治愈出院。

第19、20例患者,两人是夫妻关系,刘猴镇洪岗村1组,钟某某,男,78岁,2020/1/31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2诊断为确诊病例;王某某,女,71岁,2020/2/5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6诊断为确诊病例。钟某某已于2月3日病亡。

第21例患者,张某某,女,53岁,刘猴镇长乐一组,2020/2/1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2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22例患者,任某某,男,28岁,雷河镇新集六组,2020/2/1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2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23、24例患者,两人是夫妻关系,龙某某,女,57岁,鄢城街道城关六组,2020/2/2诊断为疑似病例,同日诊断为确诊病例;蔚某某,男,57岁,小河镇砖庙街道,2020/2/4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7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25例患者,方某某,男,27岁,鄢城街道锦湖名都小区,2020/2/2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4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26、27例患者,两人为母子关系,鄢城街道锦湖名都小区,陈某某,男34岁,2020/2/2诊断为疑似病例,同日诊断为确诊病例;刘某某,女,57岁,2020/2/2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3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28、29例患者,两人为夫妻关系,鄢城街道锦湖名都小区,夏某某,女,68岁,2020/2/2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2诊断为确诊病例;周某某,男,67岁,2020/2/3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4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周某某已治愈出院。

第30例患者,马某某,女,36岁,郑集镇皇城九组,2020/2/2诊断为疑似病例,同日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31例患者,章某某,男,28岁,流水镇黄冲村二组,2020/2/2诊断为疑似病例,同日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已治愈出院。

第32例患者,胡某某,女,54岁,鄢城街道龙头五组,2020/2/2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5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33、34、35例患者,三人为一家三口,鄢城街道康桥国际小区,杨某某,男,61岁,2020/2/2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3诊断为确诊病例;赵某某,女,56岁,2020/2/2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3诊断为确诊病例;杨某某,女,33岁,2020/1/30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1/31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36例患者,杨某某,男,44岁,南营街道南营七组,2020/2/3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4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37例患者,曾某某,男,37岁,刘猴镇李_街道,2020/2/3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4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38、39、40例患者,三人为母亲、女儿、外孙关系,孔湾镇中心街,望某某,女,48岁,2020/2/3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4诊断为确诊病例;张某某,女,25岁,2020/2/5诊断为疑似病例,同日诊断为确诊病例;方某某,男,1岁,2020/2/5诊断为疑似病例,同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41例患者,李某某,女37岁,鄢城街道一阳街紫阳观路,2020/2/3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4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42例患者,张某某,男,31岁,鄢城街道民心佳苑小区,2020/2/3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4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43、44例患者,两人为夫妻关系,鄢城街道襄大新村小区,陈某某,男,33岁,2020/2/3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4诊断为确诊病例;邢某某,女,36岁,2020/2/3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4诊断为确诊病例。目前邢某某已治愈出院。

第45、46例患者,两人为夫妻关系,鄢城街道天鑫小区,丁某某,男,47岁,2020/2/4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5诊断为确诊病例;李某某,女,41岁,2020/2/5诊断为疑似病例,同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47例患者,李某某,男,49岁,郑集镇璞河街道,2020/2/4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5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48、49例患者,两人为岳母与女婿关系,鄢城街道老计生委家属院,孙某某,男,35岁,2020/2/4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5诊断为确诊病例;周某某,女,61岁,2020/2/7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9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50例患者,陈某某,女,64岁,小河镇高庄村二组,2020/2/5诊断为疑似病例,同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51例患者,李某某,男,24岁,鄢城街道铁湖一组,2020/2/5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7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52例患者,龙某某,女,47岁,小河镇新华村五组,2020/2/5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6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53例患者,王某某,女,57岁,鄢城街道老面粉厂,2020/2/5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6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54例患者,吴某某,男,57岁,小河镇街道,2020/2/3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4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55例患者,吴某某,男,63岁,小河镇新华村七组,2020/2/6诊断为疑似病例,同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56例患者,刘某某,男,71岁,鄢城街道北街,2020/2/6诊断为疑似病例,同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57例患者,冯某某,女,68岁,刘猴镇刘猴村五组,2020/2/7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8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58例患者,高某某,女,39岁,鄢城街道襄大商业广场,2020/2/7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9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59例患者,朱某某,女,61岁,小河镇山河村四组,2020/2/7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9诊断为确诊病例。朱某某已于2月13日病亡。

第60例患者,李某某,女,71岁,鄢城街道白庙社区第五小学家属院,2020/2/7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9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61例患者,陈某某,男,47岁,鄢城街道东街20号生活资料公司家属院,2020/2/8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9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62例患者,朱某某,男,48岁,小河镇菜园二组,2020/2/8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9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63、64例患者,两人为夫妻关系,孔湾镇石头桥村1组,徐某某,男,43岁,2020/2/15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15诊断为确诊病例;吴某某,女,44岁,2020/2/8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9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65例患者,黄某某,男,64岁,鄢城街道计生委家属院,2020/2/10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11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66例患者,常某某,女,54岁,小河镇新华村二组,2020/2/11诊断为疑似病例,同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67例患者,王某某,男,42岁,郑集镇赤坡村2组,2020/2/13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14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68例患者,覃某某,男,70岁,鄢城街道宋玉中学家属院,2020/2/14诊断为疑似病例,同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69例患者,方某某,女,68岁,板桥店镇白河村1组,2020/2/14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15诊断为确诊病例。

第70例患者,郭某某,男,32岁,郑集镇魏岗五组,2020/2/7诊断为疑似病例,于2020/2/9诊断为确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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