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因公致伤残的情形鉴定。根据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所规范明确的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可认定为因公致残:
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②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③因患职业病死亡的;④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⑤其他因公死亡的。
上述所述的情形致伤残的,可以认定为因公致残。
军队干部因战、因公可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因病是不能评定伤残等级的。您所说的因工作压力大患双相情感障碍,从因公致伤残的情形来看, 不符合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可以办理因病评残。
目前,对于不符合因病评定残疾等级的军官和中级以上士官,均可申请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也就是我们口语中常说的“病退”。
申请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经有关部门审核鉴定后,符合条件的可作退休安置,享受退休军官待遇。可以参考的政策依据2011年12月30日施行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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