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也是要自查的,下面是我整理的社区矫正人员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参考!
范文一:
为了更好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达到强化责任需要。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根据县综治办的要求,我乡认真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的脱管人员、涉嫌重新犯罪和重新犯罪案件进行自查工作,认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监管。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动我乡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机关干部、村社区干部专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并安排部署、落实责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管理。加大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力度,是规避治安风险、降低矫正对象再犯罪率的有效手段。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采取 “多方协作、联合布控、周闻其声,月见其人”的办法,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措施
加大对走访工作的人员投入,努力构建以司法所为领导,村委会、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为参与主体的联合矫正工作机制,加强同各级单位的联系,做到信息畅通、行动一致,拓宽同矫正对象的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积极寻找同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交流的机会和平台,通过电话、当面、汇报等相结合的方式详细掌握矫正对象动态,方便对矫正对象进行得当的思想教育。同时,密切监督,严防死守,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而引发的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在矫正工作中,我们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坚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原则,以真情感动矫正对象,以此搭建相互信任的桥梁,大大的增强了矫正成功率。
通过宣传发动,组织了社区、配合公安派出所、综治部门为主的工作机构,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一是了解矫正对象最新工作情况、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掌握他们的改造效果和改造中存在着的问题。二是通过自查自纠,严格社区矫正工作要求,查找矫正执行期间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三是针对以上不足,切实整改,通过开展活动提高矫正工作水平和矫正质量。
截至目前,社区矫正对象共6人,没有1人脱管、漏管,没有1人重新犯罪。
范文二:
在20xx年5月13日区司法局召开的《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上,各家所在下周的任务之一是自查自纠目前所里的'社区矫正三大措施。以下为我所通过梳理、走访、自查自纠总结出来目前我所在社区矫正请销假、公益劳动和书面汇报三大措施的工作情况:
一、请销假
目前我所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5人,其中长期在外务工的有三人,分别是在盐城的矫正对象王某、在新疆的矫正对象蔡某和在无锡的矫正对象詹某。这三名矫正对象都办理了长期在外务工的手续,有其社区、家属签署的保证书,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还有矫正对象本人写的保证书。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请销假手续的履行率达到了100%。另外,我所目前24人有稳定的工作,其中因为工作关系需要经常出差的矫正对象有两人,司法所专门在个别谈话教育课上对这二人反复重申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和相关规定,一旦发现有违规乱纪的行为,司法所会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日常考核办法对违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近期,我所还将再次印制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手册,确保发放到每一位矫正对象手中,强化矫正对象遵守请销假制度的概念,同时让矫正对象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公益劳动
我所目前的公益劳动基地已有两个,分别是组织交通协勤活动的迈皋桥地铁站华电路口,和组织为老人献爱心关爱老年人生活的迈皋桥真善美敬老院,目前即将新增的公益劳动基地还有区司法局与区市容局联合建立的迈皋桥华电北路环境保洁公益劳动基地。可以说,迈皋桥所的公益劳动基地还是很丰富的,结合迈皋桥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多、犯罪类型复杂、年龄差距大等众多特点,丰富的公益劳动基地为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提供了合适的公益活动平台。
我所目前参加公益劳动的矫正对象大多数都是年轻人,其他因为年纪大、脑疾病或躯体性疾病的矫正对象虽然不能参加司法所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但大多都能在自己所在的社区或住家附近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并拍下照片交到司法所来。
三、书面汇报
书面情况汇报是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要交到司法所的一份反映其近期矫正改造,生活、学习、工作、家庭、思想状态等多方面情况的书面报告。目前我所的社区矫正对象中除一人因为精神性疾病没有书写能力以外,其他人都能够按照规定完成书面汇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矫正对象写的书面情况汇报内容简单,字迹潦草,完全是应付差事。就这个问题,我所已经多次对个别写书面汇报有困难的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辅导和教育,或者向其发放法制宣传书籍、报刊,但仍然收效甚微。矫正对象说,到司法所来写的时候就能写好,回家后事情很多,忙这忙那的,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写书面汇报,所以写不好。下一步,我所还将继续就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的有关问题做一步探索和研究,也会多多学习和借鉴其他司法所好的工作经验和办法,希望能够完善和改进我所在社区矫正书面汇报工作上的薄弱部分。
分析恋爱婚姻中的道德与法律
应该可以这么说,恋爱是建立与培养感情的阶段,当爱情到达一定程度的时候, 在其他客观条件的要求下(如生育,得到社会认同,得到法律保障)需要用婚姻的形势来确定这种情感关系。 恋爱是自由的, 真爱和良心是一个价。 爱与不爱 和道德法律都是无关的。婚姻是感情的一种最终形势,可以束缚住物质与责任方面的东西,但是 对于感情本身其实没有实质性作用。 感情破裂 婚姻在,这其实没多大意义。但是,道德与法律是维系感情的重要部分。 因为许多时候,我们的感情并没有出现问题,只是因为一些其他的矛盾,导致双方误解了对方。 这个时候需要我们自我反省,多从对方立场考虑,这是个人道德对感情的帮助。然后是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例如家庭暴力等,这对于婚姻幸福来说有了基本保障。总而言之:道德法律是 恋爱婚姻幸福的基本保证。
求专家解答一场婚姻的道德与法律1-精神损失可能不行,如果他每月按期付给你们抚养费了,好像你没法告他精神损失。他会有“合理”解释,解释为啥不去探望你等等。反正抚养费他给了。
2-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你父亲,在还没有与你母亲离婚期间,就与别的女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话,你完全可以告他重婚罪呀。那他肯定算违法了呀。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三大领域。上一章大家学习了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的基本规范,这一章将继续学习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基本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培育高尚的职业精神,树立新时代的家庭美德,都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锤炼人的优秀道德品质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将来要走向工作岗位和建立家庭,需要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需要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掌握婚姻家庭道德和法律规范,为完成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打下良好的基础。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就是为了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制定和形成的行为规范,广泛渗透于职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对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具有约束引导作用,同时也是保障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jpkcyrctiedu/2007/sxdd/thirdaspBigclassname=26&Smallclassname=%B5%E7%D7%D3%BD%CC%B0%B8&id=287
如何认识恋爱婚姻中的道德要求道德要求其实就是要乐于接受传统礼仪的约束。对内善待对方的亲人和自己的孩子,对对方恩爱有加,不和除了自己的爱人之外的人上床;对外给足对方面子。
既然选择在一起
就一心一意
不要做出违反
道德底线的事情
辩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案例
辩论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道德规范: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的,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系的,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档案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档案;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档案。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从恋爱 婚姻 家庭角度谈道德与法的关系分析 (至少500字)从婚姻自由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婚姻本来应该是自由恋爱的产物,是爱情的结晶。可现实生活中呢?每个人都知道爱情的美好,但在谈婚论嫁时,往往要考虑很多,比如说身份,地位,家庭情况,收入情况,等等。这些因素是很重要,但确实与爱情无关。现代社会,无论男人还是女人都可以通过工作获得收入,为自己提供生存的物质条件,而不象封建社会那样,女人要依附男人而生活,女人既没有社会地位,也无法获得收入。这是时代的进步。与其嫁(娶)了一个自己不是很喜欢,但各方面条件都不错的人,还不如自己生活,那样还会有更多时间工作,让自己过的更好,省得发出《围城》里的感叹,外面得人想进来,里面的人想出去。其实,如果两个人的结合完全是自愿,而不是因为外界压力或是为了解决生计问题,我们为什么不可以选择一个彼此中意的人,共同努力奋斗,创造幸福生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婚姻自由,指的是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呢,由于中国有着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很多父母都对孩子的恋爱、婚姻大加干涉。上学期间不敢让孩子谈恋爱,怕影响学习;工作了又不敢让孩子随便搞物件,怕上当受骗。于是所谓的相亲会,应运而生,火暴程度不亚于明星们的歌友会。可是有趣的是相亲现场往往是父母居多,父母兴高采烈,而儿女们往往连去都懒得去。这在今天,一个提倡婚恋自由的现代社会,是多么怪异的一件事情?不过这种现象的存在,也是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和道德因素的影响的。中国的现代化,毕竟才不过几十年。中国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是一个非常封建、保守的朝代,对于妇女有很严格的约束和规范。这可能是由于满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一样,把妇女看作男人的财产和附庸。所以在他们取得统治地位后,就把这种习惯和传统逐渐内化成了一种社会规范。其实中原地区的汉族人民,一直是很开明和开放的,妇女也是有社会地位的。古城邯郸就一直有尊重妇女的传统。明朝的时候,虽然大部分是父母安排婚事,但也有青梅竹马一起长大,父母顺水推舟玉成其好事的,也有自由恋爱而结合的,甚至还有私奔的。这些在明朝的一些白话小说中都有反映。我不得不承认,小说在反映民风民俗方面有很大的优势,虽然我很少看小说。
扯了这么多,似乎有点远了,其实我一直在试图说明我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法律提倡婚恋自由,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可以说是带有一定超前性和引导性的,是出于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是对西方先进的现代文明的一种借鉴和学习,也是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积极部分的一种肯定。所以我认为,法律是对社会中存在的积极的、健康向上的道德规范的一种肯定,也是指引道德方向发展的中坚力量。而道德则是对法律的一个必要补充。很多问题都可以归到道德的范畴,但是哪些应该加以肯定,哪些应该摒弃,就应该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做出明确的选择和判断。
恋爱婚姻中的道德规范及个人价值聊天,是增进感情。约会,是多一点共同的回忆。吵架,是多认识对方,并且学会和好。承诺,是证明这段感情要经得起考验。珍惜,是因为怕失去,所以呵护着,视之为奇遇。思念,是因为心里常常有着你。挂心,是因为很爱很爱,心跟着心爱的人跑。
“林浩森”事件的道德与法律的分析论文2000字任何罪犯都有其深层次的犯罪根源和心理,对于林森浩来讲也是如此。社会上有很多人对此案不理解,认为林的行为从投毒到为自己辩解都非常奇怪,难以解释,从而产生各种疑问。我这里站在司法的角度简单论述一下林的行为和司法结果。
本案在审讯中有三大疑点,第一投毒量:投毒量究竟是吕薇薇说的75ml,还是实验结果50ml,还是林犯供述的20-30ml;第二动机:究竟是开玩笑,还是想毒死黄洋;第三接受采访时为什么突然出现新的说法:对另一个人干扰自己睡觉非常恼怒,正好黄洋想开玩笑,就弄了黄洋。
令人惊奇的是,这三个疑点都是和量刑密切相关的问题,为什么独独在这些问题上有争论,而在别的问题上一片和谐呢。在弄清这三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在林犯的精神鉴定上,有一句话“被鉴定人林森浩目前无精神异常,能够配合案件审理并有自我保护能力”,什么是自我保护能力,为什么要提到自我保护能力。我们先明确一个基本点,那就是一个精神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中,或多或少的会在一些问题上为自己辩解,比如在动机上、凶杀案在对方的过错上、在抢劫的金额上、在贪污的数量上。这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也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本能。我们将嫌疑人的自述和调查的结果对照,如果嫌疑人自述较调查结果轻或基本相当,我们可以认为嫌疑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存在的。嫌疑人可以有自己的说法,但是法院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认可嫌疑人的说法,当然也不完全认可受害者的说法,会按照刑侦实验来推测(当然这个结果可能不是最准的)。正是因为这个自我保护能力或者说生存欲望,使得存在了这三大疑点。
疑点一出现了三个结论,其中一个是与本案利益无关的证人证言,一个是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自述。哪个是可靠的呢?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自述肯定是不可靠的,因为他一定会有这个自我保护的欲望,投毒量最大,他的罪行就越大,判决结果就会越重,他的损失就会越惨。所以犯罪嫌疑人肯定会说的少一些这是可以理解的。证人吕薇薇,博士毕业后在外地寻找了工作,与本案无任何的利益关系,她的证言是比较可靠的,而且对于毒物的存放她说有两层密闭的盖子封盖好,然后再套上塑料袋,由于这是剧毒化学品,在存放上一定要求不能泄露至空气中,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该瓶化学物基本上没有挥发。公安调查结论在不同程度上会受到嫌疑人的影响,因为这个实验是需要犯罪嫌疑人配合的,所以会在某种程度上较真实情况少一些。综上,投毒量大约在60-70ml左右是客观的。
疑点二出现了两种种说法:开玩笑、杀死或者重伤黄洋。首先由于嫌疑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起作用,他肯定会将两人的关系说的亲密一些,这样可以隐藏他的犯罪动机,可以为他争取到宽大处理,因为没有犯罪动机则不存在预谋,没有预谋则不存在故意杀人,这点是人人都能够想到的。评判这类案件我们不会也不可能简单地从口供来定性,一定会按照前后行为进行综合评估。首先一个精神正常的硕士研究生,不可能用一种剧毒化学品来和舍友开玩笑;第二就算开了玩笑,发现后果严重一定会当场指出毒源(注:北大投毒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发现受害者痛苦万分,立即背著受害者前往医院直接承认投毒并要求医院使用解毒药物针对性处理);第三就算想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用各种方法暗中通知医生,进行针对性治疗。我们可以从结果推出,从黄洋不适到死亡,林森浩一天天看着黄洋的病情加重,却没有就挽回黄洋的生命做出过一点点的努力。说开玩笑,你信吗?
疑点三:为何突出冒出林和另一人的矛盾迁怒黄洋。这点在以往警方和检察院给出的动机中从未出现,一审开庭调查时,也有机会回答自己的动机,他也从未提及,为何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突然说出这一动机。同样,说明了林迫不及待的自保心情。林最先采用的是玩笑说,即用隐藏真实动机的方法来为自己开脱,从被警方调查到一审判决,他一直坚信这一理念——因为没有动机,没有怨恨,我就没有理由故意杀人,但是在他得知一审判决时(可能已在看守所感觉到了,因为死刑犯和其他犯人在看守所的待遇是不一样的),他觉得这个希望破灭了。但他还有强烈的求生欲望,所以他又找了一个借口——第三者影响了心情。这一说法何等的可笑又可悲啊,鸡毛蒜皮的事情影响了你就能杀无辜的第三者?
我们再整体回顾一下林犯从犯罪开始到最后的整个过程和他行为带来的司法后果。整个行为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投毒,认罪和判决后。第一阶段:从林犯因某种原因怨恨黄洋和(或)第三人,于是实施投毒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后开始查阅各种资料企图隐藏自己的卑劣行为,到被警方询问未说出真相。这个阶段中,林犯因为某些原因采取了投毒的行为,造成了受害者黄洋死亡的后果,并采取了各种方法掩盖事实,拒不承认,这时候的林犯采取的一切行为归纳起来是:掩盖事实,以期逃避法律惩罚。结果: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第二阶段:从被警方刑事传唤到一审判决结束,从被传唤并且调取关键证物膝上型电脑开始,林犯开始觉察到自己行为已经无法掩盖了,他采用了第二种策略,归纳起来是:主动承认犯罪过程,坦白流程,在关键问题中避重就轻,疑点一和疑点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结果:认罪态度好,仍死刑,因为林犯一直不愿剖开心底的阴暗面,法庭很难期待他能悔过。第三阶段:林犯寻找了新的原因:第三人影响心情。这个阶段中,林意识到玩笑说不被采纳,为了保命,必须找出一个新的方法来为自己的错误辩解,于是找了一个新的借口,归纳起来就是:避实就虚、花样频出。结果: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难以被认同,反而在侧面暴露了想要投毒加害第三人的想法。
道德与法律道德与法律的内容中都有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自由做什么,前二者是义务。最后的是权利,从必须做的事看,人生就好象在社会的舞台上,每个人都在表演,都在按各自内心的信仰道德真诚地演一场戏,为自己也为别人,每个人都既是观众又是演员,个人与别人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体现了人与人之间需要合作的一面,一个好的导演就好象是一个好的管理者,他指挥的标准就象是法律,好的导演会长于指挥处理好他与演员群众的关系和演员之间的关系,让演员尽可能自由发挥。 而从禁止做的事看,人生就好象在球场,人与人之间因为有矛盾在竞争在比赛好象是队员,个人与对手是对抗与被对抗的关系,只有一个获胜者,人与人之间体现对立的一面,这时管理者换成了裁判,他管理的标准就象是法律,他会用法律的标准对犯规的队员用警告,黄牌红牌,罚分驱逐出场等来处罚队员或队以维持公正,而如果队员他自已内心道德很好,不做侵犯对手的事(现实中指个人与别人遇见矛盾时,不与别人对抗,不参与与别人对峙)并且退出赛场,如果队员都如此,没有人做彼此对抗的游戏,估计裁判会失业,他也用不着用什么标准处罚谁了。 所以在现实中,一个人如果选择洁身自好与人为善,那么是道德重要。
人类社会进入了一夫一妻后,人的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的自然属性并未消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性行为非但没有被遏制,反而变得越来越普遍。到了现代,人们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们认为,人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身体与他人无关,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
性科学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二是边缘性性行为;三是类性行为。本文所称的婚外性行为属于核心性性行为,是指男女婚外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落脚点,一异性,二婚外,三自愿,四不排除金钱,如通奸、“包二奶”、“找情人”、卖*嫖娼等以及时尚的“一夜情”、换偶、3P等等。但自愿不等于不会触犯法律,故本文的婚外性行为还包括因婚外性行为引发或本身就是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婚外性行为历史悠久,可以说是婚姻这一形式的伴生物,社会对其评价却有一个演变过程。如我国唐代并不视婚外性行为为越轨,很多人视其为一种风尚,宋以后婚外性行为被视为异端而加以禁止,如婚外男女性交被称为“通奸”、“私通”,施以重刑。长期来对性的压抑十分严重,在距今不远的特殊年代,性更是不敢涉及的字眼,只要接触到性字,就是作风问题,就是道德败坏。从这一意义上说,对婚外性行为的宽容,表明了社会的进步。
1980《婚姻法》和1980年开始提倡和推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人性观念的巨变。1980《婚姻法》规定了准许离婚的条件:感情确已破裂。大家认识到:爱情是婚姻的灵魂,爱情应置于婚姻之上,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独生子女政策则确认了这样一个事实:人们过性生活,不再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而且不允许仅仅为了生儿育女。
避孕技术实现了性与生育的分离,人们不再有意外怀孕和生育的压力,可以轻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快乐。交通工具的发达,网络和移动通信的普及,更是给婚外性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从有关资料反映,我国的婚外性行为已是很普遍的现象。这从网络流传的搞笑而真实的“全国二奶大奖赛2008年春季九项冠军”可见一斑:
1、数量奖:原江苏省建设厅长徐其耀,情妇146位;
2、素质奖:原重庆市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常年在五星级酒店包养漂亮未婚本科女大学生17人;
3、学术奖:原海南省纺织局长李庆善,每次做爱后撰写性爱日记、采集女人身上毛发,共写下性爱日记95本,采集情人身上的某某标本236份;
4、青春奖:原四川乐山市长李玉书,20个情人年龄都在16~18岁,其中有中专生,也有大学生;
5、管理奖:原安徽省宣城市委书记杨枫,用MBA知识管理使用77个情人;
6、挥金奖:原深圳市沙井银行行长邓宝驹,仅“五奶小青”一人,800天就花了1840
万元,平均每天23万元,每小时1000元;
7、团结奖:原福建省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为其22名情人共办群芳宴,并设30万元的佳丽奖;
8、和谐奖:原海南省临高市城管大队长邓善红,有6个情人,生6个孩子。
9、干劲奖:原湖南省通信局局长曾国华,向自己的5位情妇写下保证书,60岁前与每个情人每周过性生活三次。
2007年底,胡紫微在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改名为奥运频道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抖出丈夫张斌正在发生婚外情。而“艳照门”事件,除了涉黄,换个角度看是一起典型的多性伴婚外性行为事件。
《新世纪周刊》2008年中国人情爱状况调查的第二部分,对于多性伴的网络调查显示,在生活中有4个以上性伴侣的占受调查总人数的2811%,2个、3个的分别占10%多。今年4月“首届北京国际优生优育计生用品展览会”上,著名性学家马晓年教授发布了《中国女性性福指数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的一项结果显示,291%的女性有2-3个性伙伴,91%的有3个以上性伙伴。也就是说,约有40%的人有出轨或者婚外性行为。
从客观上看,婚外性行为确实影响了人们的主流道德观念,冲击了既有的社会秩序,还可能诱发(或本身就是)违法犯罪。可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社会、公众对婚外性行为越来越宽容,对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只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才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和规范。
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称谓
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五花八门形式多样,人们对婚外性行为没有统一的称呼,且大多不是法律概念。现概括、罗列如下:
1、情人、一夜情
情人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婚姻之外有性行为的男女。情人的本质在于他们之间不是性与金钱、财物的交换,不以婚姻为指向。有的把工作上是助手的情人称之“小密”。
男女只是一夜(次)或数夜(次)发生性行为,不存在钱和性交易的称之“一夜情”。
2、外遇
外遇,顾名思义就是指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外遇又被称为出轨、婚外情、婚外恋,男性外遇被称为偷腥族,女性称为出墙族。
3、婚外恋
婚外恋,一般泛指婚姻以外的男女恋情、两性关系。
4、偷情
偷情大多数是以性为结合的基础,互有好感,但没有很深的感情或爱情。偷情方式主要是一夜(次)情、几夜(次)情,之后好聚好散。但也有人会将偷情发展成为长期的婚外恋,因此人们往往将偷情混同为婚外恋。
5、第三者
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有两性关系,也可能是没有两性关系而有亲密情感的人。
典型的第三者应当是指希望与某一有配偶的异性结婚或导致对方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6、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间自愿暗中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7、同居,是指男女长期或暂时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结合。
同居分为二种情形: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姘居
姘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虽然同居,却不是持续稳定的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姘居当事人的性关系不以金钱、财物为纽带,有的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9、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末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以配偶相待,性生活、生育、相互扶养等与夫妻相同,但是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
10、婚前性行为、试婚
婚前性行为一般是指准备结婚的无配偶男女之间发生的性行为。
试婚也可以归类于婚前性行为,但又与一般的婚前性行为不同,因为试而不是准备结婚,对是否结婚一开始就不确定。试婚,打破了婚姻的严肃性,受到道德谴责。
11、包二奶、养二爷
包二奶,“二奶”就其本义来说是指夫所纳之妾。现实生活中,“包二奶”有特定的含义,即指有配偶的男子供养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该男子保持这种关系。
养二爷,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养情夫有了可能。养二爷是指有配偶的女子供养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男方一般只与该女子保持这种关系。
12、包养情妇、包养情夫
包养情妇一般就是指包二奶。
包养情夫一般就是指养二爷。
13、换偶、换情人
换偶就是二对或多对夫妻相互交换配偶进行性行为。换偶也称为换妻,但女性主义者认为换妻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称为换偶更容易让女性所接受。
换偶已严重冲击了道德底线。
换情人,就是二对或多对情人相互交换性交,此后原来的关系不变。
换偶、换情人有可能构成聚众*乱。
14、3P
p——person也就是中文“人”的意思,所谓3p就是三个人一起发生性关系,一般是指两男一女,而且特指一对有情感关系的男女与另外一个男子进行的共同的性行为。3P涉嫌聚众*乱。
15、乱交
乱交,即随意选择性伴侣的行为,一方往往同时和许多人保持性关系。
16、卖*嫖娼
卖*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手*、鸡奸等)的行为。
17、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特指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情形。刑法规定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也就是说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也是强奸。
18、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9、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20、聚众*乱罪
聚众*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乱活动的行为。
21、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嫖娼的行为。
22、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以上种种婚外性行为概念并非严峻的定义,互有交叉,互有包含和重叠。
三、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调整婚外性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党纪政纪)角度去区分,可以将婚外性行为(包括由此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分为五类,下面予以分类并列出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刑法(同时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1、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第一款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犯罪人有二类:一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有军籍的学员。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和在军事机关工作而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以及因犯罪被判刑在执行刑罚仍保留军籍的人,都不是现役军人。
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同居既不同于事实婚姻,也不同于通奸。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认定为犯罪。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聚众*乱罪
聚众*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乱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二是*乱。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纠集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活动。*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在同一处所换偶性交,等。
《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6、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党纪、政纪: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第150条规定 ,……重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159条规定,进行*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31条规定,……组织、支持、参与……色情*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行政法(同时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7、卖*嫖娼
卖*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手*、鸡奸等)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已就卖*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按卖*嫖娼行为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严禁卖*嫖娼的决定》四、卖*、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己被《治安管理处罚法》代替)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三)有流氓、卖*、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6条,嫖娼、卖*,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组织、支持、参与卖*、嫖娼……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非法姘居
非法姘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虽然同居,却不是持续稳定的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三)民法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9、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以前称之为非法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情况。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准予离婚的理由之一,《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来说并不触犯刑法,但《刑法》也有特别规定,《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多长时间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还没有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可资参考:《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10、同居
同居即指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即以前的事实婚姻,以前对此也称为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四)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11、通奸
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间自愿暗中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活动。最主要的是,通奸与重婚、同居等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隐秘性,当事人不愿被人得知他们的关系,他们没有夫妻名份和权利、义务。虽然有些人的通奸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原因。
《婚姻法》中没有通奸的概念,也没有禁止通奸的规定,一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
但是,《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151条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包养情妇(夫)
包养情妇,是指有配偶的男子供养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该男子保持这种关系。
包养情夫,指有配偶的女子供养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男方一般只与该女子保持这种关系。这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养情夫有了可能。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三)包养情人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其它婚外性行为。
上述十二种以外的婚外性行为,对于其它婚外性行为,依靠的是道德调整和当事人个人自律。
四、性行为的道德标准
虽然人是身体的主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是个人的私事,但并不只是发生性行为男女两人的事,一般均涉及自己也涉及他人,故应遵循社会基本准则。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其要求也低于道德要求。所以说,在性行为的范畴,道德比法律有着更重要的意义。性道德标准是指导人们性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性道德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其产生作用的极其广泛和重要。性道德标准多种多样,有人提出了性道德评判四原则,笔者觉得很有道理,现概括如下:
1、自愿原则
正常的性行为,必然要有一男一女才能完成,性行为应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上,而不应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尤其是男方对女方的强迫。自愿的原则有其重要意义。如违反妇女意志进行性行为,就可能构成了强奸。
2、无伤害原则
男女两人之间的性行为不能伤害其他人的幸福,不能损害自己或对方的身心健康,不危害社会。
3、爱情原则
人类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类具有超乎动物的思想与情感,在性活动中对性对象具有爱情,才是道德的。
4、婚姻原则
性行为发生在合法婚姻内,才是符合道德的。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银河提出了性权利三原则的概念: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制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
李教授的性权利三原则受到许多人的批判,认为*乱、卖*嫖娼、换偶、一夜情等性行为可能符合性权利三原则,但这些性行为破坏社会正常的伦理秩序,使人们内在的道德和羞耻感丧失,最终败坏社会风俗,危及社会和谐,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笔者觉得,李教授的性权利三原则有其合理性,具有前瞻性。其解决的是不违背人类性活动三原则的性行为应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问题,与是否符合性道德规范是二码事。但尚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与我国传统性道德也不相吻合,应该缓行。
五、对婚外性行为的立法思考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的存在,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配偶。在一夫一妻制社会中,对婚外性行为均持否定态度。但在现实中,婚外性行为又大量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无可否认,婚外性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众多的负面影响有目共睹的,对其放任自流肯定是不行的。
有人希望借助法律的强制力能更有效地制约婚外性行为。但是,一项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慎重,一项法律的出台必须具有理论基础,也应具有操作性。而且婚外性行为的大量出现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值得我们思考,虽然婚外性行为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辜一方造成了巨大痛苦,遭到受害人的竭力反对, 但是就整个社会而言,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却是越来越宽容了。
人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性行为是人们支配自己身体的表现。从这个角度讲,发生婚外性行为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但是,任何权利都是不能滥用的,性的权利当然不例外,如果如果行使性权利不顾社会公共利益,不顾性对象的意愿和第三者的利益,那就具有社会危害性。
婚外性行为为传统道德所不耻,是立法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在本质上就内含一定的道德因素,但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说,虽然法律会反映一定的道德内容,但法律只是反映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手段来对付所有违背道德上的行为。司法强行闯入个人生活中最具隐私性的领域,会造成对个人自由的严重践踏,继而伤及配偶子女等无辜。
可见,我国对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对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的做法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
但是,现行法律对一般人卖*嫖娼、聚众*乱的处理显得过于严厉,人们一旦涉及其中就会身败名裂。对于那些无直接受害人的违法犯罪,如卖*嫖娼、聚众*乱等,法律可以对其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可给予罚款,而不使用刑罚、治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样更符合社会发展潮流。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种骗术也在不断加深套路,无孔不入,造成婚恋市场的混乱。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婚恋网,基本上都是长期存在的帮派,婚恋市场的供需变化导致了婚恋行业的格局。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种骗术也在不断加深套路,无孔不入,造成婚恋市场的混乱。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婚恋网,基本上都是长期存在的帮派,婚恋市场的供需变化导致婚恋行业的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行业困境,婚恋行业各大企业开始探索新的方向。很多都是看中了婚恋修复和情感咨询市场的强大潜力,开始往这个方向发展。情感咨询行业迎来了一个高歌猛进的发展期。
从市场整体分析,交友行业在中国已经兴起近20年,各项发展已接近成熟。企业也开始向更低层次垂直发展,如婚庆、孕婴童等衍生领域。然而,如今的交友行业并不能有效解决个人交友问题。虽然目前网络上有大量的交友网站,但它只是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平台,来解释更多的异性机会,解决数量的问题。对于那些缺乏两性相处技巧和经营约会能力的人来说,他们仍然不会有幸福的机会。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报告,包括中国的单身人数和离婚率,很能说明问题。所以,随着婚恋行业的垂直发展,情感咨询行业将是婚恋行业的下一个支点。
作为情感行业的先行者,意思情感成立于2005年,是为全球华人家庭提供专业情感咨询和婚姻修复服务的标杆品牌。企业由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组建,拥有joney、猫友等多位颇具影响力的情感导师,以及多位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怡思情感咨询服务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被四川省社会服务婚姻家庭促进委员会、西南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协会、成都市婚姻家庭服务促进会授予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成为西南婚姻家庭情感援助项目试点单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家庭婚姻咨询行业起步较晚,但由于互联网基础的发展和国内心理咨询行业奠定的基础,为情感咨询行业奠定了较高的基础。再加上国家的大力支持,2007年,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了我国婚姻家庭咨询领域唯一的国家级专业婚姻家庭咨询师,为夫妻和情侣的情感问题提供专业及时的服务,结合理论知识,更系统、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情感问题。而且以易思情感为代表的一批情感咨询公司不断推动情感咨询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使得这个行业的市场相关体系逐渐完善。
易情感一直不遗余力地引领情感咨询行业向专业化、规范化、透明化发展。易情感专注于情感咨询的服务质量,建立了严谨的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同时与美国常青藤院校多位专业心理博士导师合作,引进世界婚姻家庭治疗先进模式和理论体系,再由旗下专业情感导师将先进理论模式本土化,树立情感咨询行业品质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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