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电话车险实习总结

中国大地电话车险实习总结,第1张

实习报告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这个有点多,您自己根据需要删减和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一、实习目的: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增强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二、实习内容:1、了解保险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性质,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及形成的体制,企业文化与发展史。

2、了解保险企业内部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销部之间管理与责权利的划分。

3、了解财产保险公司在展业、承保、理赔等业务流程和熟悉主要险种和相关单证。

4、了解太保保险公司在个险、团险、企业年金险营销中的主要环节、主要险种、相关单证。

5、学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承保,其中包括安居综合保险、机损利损险、企业财产保险

三、实习总结: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我国最早设立的全国性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成立于1991年,总部设于上海,为中国三大保险公司之一,其中产险类业务规模位居全国第二位。我们太平洋产险聊城中心支公司隶属山东分公司,成立于1998年,在聊城七县市均有分支机构。自成立以来、诚信经营、稳健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连续多年被省公司评为“先进单位”在业务发展、内控管理、服务质量以及社会美誉度等方面都有出色的表现,受到广大客户的认可与支持。

2008年3月12号是我踏入太平洋保险公司XXX中心支公司的第一天。我怀着一份激动和好奇的心情来到中国太平洋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了大学以来的第二次实习实践活动。但这次与上次不同的是,这是我的毕业实习。现在回想起来,虽然只有短短的三个月的实践期,但在这三个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并且接触了很多优秀、积极工作、热爱生活的人,在这里我度过了一段快乐而又难忘的时光。咋眼看去,保险和我的专业压根儿挨不到边,但在里面学到很多东西对我终身受用。在学校我虽然学习的是会计专业但我这次的实习没有和我的专业有太大的关系,但是我觉得无论我们干哪一行都要把它做的最好。实习结束之际,我想从专业知识和人生价值两方面对这三个月的实习做一个工作小结。

我实习的部门是业管部,还清晰的记得在刚来的那两天自己觉得非常的沮丧,因为公司的每个人都在不停忙自己的事情,根本就没有人理会我这个初来乍到的实习生,于是自己就很无聊的坐在那看一些资料和条款,背一些最基础的费率看了几天的条款有点看烦了,对于一些词语跟本就不理解并且对其中的一些险种也是搞不清楚的,没有人对于我这种现象给我过多的解释,所以我就开始讨厌这样工作式的生活了,开始想念在学校的那些同学和朋友。

回到家我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父母,他们就很认真的开导我说刚接触社会都是这样的,做什么事情都要有个适应的过程,再说了你又是一个新人,你自己有什么不懂的事情就应该主动向老员工请教,你不问人家怎么知道你不会什么啊。经过了父母的开导于是自己突然就觉醒了,原来一直都是自己的方法不对啊

在第二天的时候我见一个姐姐不是很忙就鼓足了很大的勇气走到她的面前问到:姐姐你现在忙吗她告诉我现在不是很忙,那我就接着说到我来了这么长时间了这两天一直都在那看条款,您现在不是很忙那你能教给我一些简单的事情吗,那姐姐很爽快的说:你看了这么长时间的条款应该对于车险很熟悉了吧,那我现在就教给你摩托车的承保和它的出单吧。在这一天我学会了摩托车的出单,感觉这一天比我前几天学到的都要多而且更加的实用。

其中我还了解到我们的任务就是:

1、负责保险理赔业务的上传工作,沟通保险公司与本公司业务关系及工作事宜,熟练掌握保险业务知识;

2、负责保险车辆的文件收集、整理被保险人理赔时所需要的真实有效的各项手续;

3、定期为服务经理提供详细的保险报表;

4、妥善保管保险理赔各种文件、证件;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实机动车的承保和摩托车的承保的出单没有太大的区别,机动车承保的险种就是特别的多,摩托车只是一个交通强制险,而机动车有一个“神行车机动车综合险”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商业险”。在一开始我连商业险和交强的区别都分不清楚,以致于到现在我能熟练的出单子。到现在我才明白在我刚来的那两天为什么经理先让我看了几天的条款,因为你对自己的业务不熟悉的话根本就没有办法向客户介绍险种,如果被客户问到你,自己什么也不知道那不就完了吗?在出单的过程中有些客户要把事情问的很明白,就拿我经常碰到的问题来举个例子吧:顾客就会说我不保交强可以吗?

其实交强险是我国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的一种险种,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家庭的收入不断地增高人民的物资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机动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代步工具,大大地提高了家庭生活的水平和质量,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风险和灾难:如车辆自身的风险、地理环境的风险、社会环境的风险、驾驶人员的风险以及不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

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增强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二、实习内容:1、了解保险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性质,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及形成的体制,企业文化与发展史。

2、了解保险企业内部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销部之间管理与责权利的划分。

3、了解财产保险公司在展业、承保、理赔等业务流程和熟悉主要险种和相关单证。

4、了解太保保险公司在个险、团险、企业年金险营销中的主要环节、主要险种、相关单证。

5、学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承保,其中包括安居综合保险、机损利损险、企业财产保险

三、实习总结: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我国最早设立的全国性国有股份制保险公司,成立于1991年,总部设于上海,为中国三大保险公司之一,其中产险类业务规模位居全国第二位。我们太平洋产险聊城中心支公司隶属山东分公司,成立于1998年,在聊城七县市均有分支机构。自成立以来、诚信经营、稳健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连续多年被省公司评为“先进单位”在业务发展、内控管理、服务质量以及社会美誉度等方面都有出色的表现,受到广大客户的认可与支持。

2008年3月12号是我踏入太平洋保险公司XXX中心支公司的第一天。我怀着一份激动和好奇的心情来到中国太平洋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了大学以来的第二次实习实践活动。但这次与上次不同的是,这是我的毕业实习。现在回想起来,虽然只有短短的三个月的实践期,但在这三个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并且接触了很多优秀、积极工作、热爱生活的人,在这里我度过了一段快乐而又难忘的时光。咋眼看去,保险和我的专业压根儿挨不到边,但在里面学到很多东西对我终身受用。在学校我虽然学习的是会计专业但我这次的实习没有和我的专业有太大的关系,但是我觉得无论我们干哪一行都要把它做的最好。实习结束之际,我想从专业知识和人生价值两方面对这三个月的实习做一个工作小结。

我实习的部门是业管部,还清晰的记得在刚来的那两天自己觉得非常的沮丧,因为公司的每个人都在不停忙自己的事情,根本就没有人理会我这个初来乍到的实习生,于是自己就很无聊的坐在那看一些资料和条款,背一些最基础的费率看了几天的条款有点看烦了,对于一些词语跟本就不理解并且对其中的一些险种也是搞不清楚的,没有人对于我这种现象给我过多的解释,所以我就开始讨厌这样工作式的生活了,开始想念在学校的那些同学和朋友。

回到家我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父母,他们就很认真的开导我说刚接触社会都是这样的,做什么事情都要有个适应的过程,再说了你又是一个新人,你自己有什么不懂的事情就应该主动向老员工请教,你不问人家怎么知道你不会什么啊。经过了父母的开导于是自己突然就觉醒了,原来一直都是自己的方法不对啊

在第二天的时候我见一个姐姐不是很忙就鼓足了很大的勇气走到她的面前问到:姐姐你现在忙吗她告诉我现在不是很忙,那我就接着说到我来了这么长时间了这两天一直都在那看条款,您现在不是很忙那你能教给我一些简单的事情吗,那姐姐很爽快的说:你看了这么长时间的条款应该对于车险很熟悉了吧,那我现在就教给你摩托车的承保和它的出单吧。在这一天我学会了摩托车的出单,感觉这一天比我前几天学到的都要多而且更加的实用。

其中我还了解到我们的任务就是:

1、负责保险理赔业务的上传工作,沟通保险公司与本公司业务关系及工作事宜,熟练掌握保险业务知识;

2、负责保险车辆的文件收集、整理被保险人理赔时所需要的真实有效的各项手续;

3、定期为服务经理提供详细的保险报表;

4、妥善保管保险理赔各种文件、证件;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实机动车的承保和摩托车的承保的出单没有太大的区别,机动车承保的险种就是特别的多,摩托车只是一个交通强制险,而机动车有一个“神行车机动车综合险”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商业险”。在一开始我连商业险和交强的区别都分不清楚,以致于到现在我能熟练的出单子。到现在我才明白在我刚来的那两天为什么经理先让我看了几天的条款,因为你对自己的业务不熟悉的话根本就没有办法向客户介绍险种,如果被客户问到你,自己什么也不知道那不就完了吗?在出单的过程中有些客户要把事情问的很明白,就拿我经常碰到的问题来举个例子吧:顾客就会说我不保交强可以吗?

其实交强险是我国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的一种险种,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家庭的收入不断地增高人民的物资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机动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代步工具,大大地提高了家庭生活的水平和质量,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风险和灾难:如车辆自身的风险、地理环境的风险、社会环境的风险、驾驶人员的风险以及不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

权益和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go-vern-ment部门加大了力度改善交通环境,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作了相关规定:如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书面语是这样定义的: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关于第三者按通常的理解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除他们以外的均属于第三者;依据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各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定义大致也相似,如: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1);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2)。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3)。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保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4)。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5)。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与其它责任保险一样,其承保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承保的是投保特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所负的第三者责任;所谓的第三者责任是指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有的赔偿责任。

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一般基于国家实施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开办,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象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众人的力量,分散风险的原理和大数法则,将被保险人个人原本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于社会之中,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

还有一种顾客也回问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损害发生时,不管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基于公平的考虑,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

每个公司也都有各自的规定:首先我们看看各保险公司的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安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都是以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即都是按照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的。

我们太平洋产险不但承保各种车辆,还有家庭安居理财,各种进出口货运险什么的。而我不仅要学会车险,同时还要把这不同种类的各种险别学会,这一个个都看着简单可操作起来就没有那么简单了,而且也不能粗心大意,马虎了事,心浮气躁。我们保险出单员主要是将保户或保险代理人提供的保险单信息录入到保险公司专门的业务程序中去,虽然没有太大的难度,但要仔细认真,然后将保险单提交核保员,当核保员将保单核对并提交回出单员时,出单员按规定打印保险单证等。业务流程中:出单员应注意核对保户或保险代理人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并认真录入业务程序,需掌握一般的保险业务知识。我一开始就出的错误特别的多,出错之后就

不能再改变了,而且就直接关系着钱的多少,做任何事都一样,需要有恒心、细心和毅力,那才会到达成功的彼岸,我们的工作是整个工作的把关口,如果第一个环节就出错了就后面的结果就会乱做一团。

在我国加入WTO之前,保险条款和费率基本是由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的,并有严格的监管措施,加之当时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不多,竞争不甚激烈,各家公司正常经营一般都有较丰厚的利润。我国加入WTO之后,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保险监管机构逐步取消了统一制定条款和费率的做法,改由各家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地制定各种条款和拟定费率,实行费率市场化,这一改革的必然性和正确性是不容置疑的。所以我们的条款和费率经常的更换,我们要不停的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脚步,才能不被社会所淘汰。

我觉得实习可以让我们更实际的机了解和熟悉工作实际的机会,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才可以知道工作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自己更适合做什么、哪些知识是有用的、对自己的知识结构做哪些补充和调整、如何处理工作中的人际关系等等,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自己和了解职业,并据此科学地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我首先要充分认识自己,进而不断地去改造自己;善于发挥自己的长处,敢于接受批评,弥补不足------这就是我对自己实习的态度。

很感谢学校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是否赔,赔多少要看受害方该得的有否满足。

1、买的保险够赔吗?

如果肇事方仅买了一个强制险,保险公司最多赔12万元,显然是没有赔够的,不足部分肇事方理应自己赔。

如果肇事方买了强制险+商业第三者,且按照责任,保险公司已经足额赔偿给受害方,肇事方不用自己再赔,别说是60万,哪怕1块钱也是没有依据的。

2、死者违规穿马路,肇事方大概率不用担刑事责任。

死者违规穿马路,如果肇事方规范行驶,大概率是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认定。不承担肇事罪,也就不负刑事责任,仅承担民事赔偿,且这笔钱都是保险公司来赔,自己不用掏。

合适应对办法

对方要额外赔60万,司机不用理他,如果对方坚持,可以建议他上诉处理。

司机根本就不怕上诉,一般司机为第一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二被告,如果保险公司确实赔少了,法官会判保险公司补上。

如果已经赔够了,法官不支持对方的主张,争来争去都是受害方与保险公司在争,司机落得清静。

综上,受害方的遭遇值得同情,但过分的要求坚决不理。

交通事故赔偿,应该依法进行,首先看事故责任。行人违规穿越马路,一般应该双方责任。如果是快速路,可能判行人主要责任,不会判行人全责。高速公路,应该是行人全责。根据责任划分,承担经济责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人违规造成的交通事故,驾驶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派人参加,他们有丰富的处理交通事故经验。如果保额高于事故赔偿金额,个人不用再赔付行人,如果保额不足以赔偿行人,则驾驶员要自己赔偿不足部分。

你的情况,要看你与行人家属签订的事故处理赔偿协议金额是多少。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合计赔偿额是否高于协议赔偿金额。如果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金额高于协议金额,保险公司已经按协议金额赔偿。你不用再行赔偿。如果保险赔偿金额低于协议金额,则驾驶员要补齐不足部分。

行人家属要求你再赔偿60万,显然是无理要求。如果你已经履行交警主持签订的赔偿协议,扣押车辆已经取回,就不用搭理对方。否则,建议起诉到法院,请法院裁决。

可以不赔偿的,毕竟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完毕,虽然在法律里面有明确规定,在人生伤亡的事故中,即使保险公司赔付,作为受害人本人或者家属还是有权利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保险公司都已经赔偿的差不多了,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赔偿金额是有标准的。除非你的保险不够赔偿死亡赔偿金。

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是行人负全部责任,但是对于行人的损失,机动车还是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根据你的描述,现在这个案子无论是从交警部门还是保险公司,已经结案了,双方签订了手续,走了所有的法律程序,案子已经结了,如果案子还没有计算清楚该赔偿多少,保险公司是不会将钱赔偿出去的。

现在死者家属有要求司机再赔偿,这一点上于情于理都有点儿说不过去了,虽然能够理解死者家属的心情,但是事情这样出尔反尔的处理就比较麻烦了。

个人建议不要赔偿,也可以明确的告知死者家属,如果觉得赔偿不合理,可以提前申述,在这个法治 社会 里面有的是说理的地方,如果对方把你的起诉了,你要拉上保险公司一起应诉,放心保险公司处理这种事情还是比较专业的。

当然,前提条件是你的保险确实够赔偿对方的身故赔偿金,一般来说交强险可以赔偿11万,剩下的就是商业三者赔偿了,如果你没有商业三者,对不起,那你该给人家赔多少就赔吧,没办法,毕竟人家是有人员伤亡的。

如果你的保险保额足够赔偿对方的死亡赔偿金,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自己掏腰包赔偿了。

在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千万不要私了,如果一旦私了了,这个事情保险公司也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了。

家属的无理要求司机可以拒绝!行人违规在先,应负全责!交警事故处理结论是行人负全责的话,家属没有要六十万的依据,即使家属打官司也不会胜诉!现在全中国交警执法理念都发生改变,行人没理也要讹人的现象没人支持(交警定则和法官),最早北京法院判过一例案子,女子横穿高速路被撞死了,司机无责不承担任何赔偿,被撞死女子还要赔偿 汽车 修理费的典型案例,开全国 汽车 肇事之先例,扭转人们的传统观念!行人家属要起诉司机走司法程序,司机避免跟行人家属越过司法程序对话,后患无穷!

行人违规横穿马路,正常来讲,行人是主要责任或者是同等责任的可能性最大,行人全责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无论是行人主要责任或是同等责任,都不涉及刑事责任。

保险公司赔付后,正常来讲,保险公司都是足额赔付,即便有拒赔项目,也不会太多,肇事司机一般承担的赔偿数额不会太多。当死者家属在保险公司理赔完,又要求额外赔偿60万时,其实除非是肇事司机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肇事司机为了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书而进行巨额赔偿,否则,要求的这60万不具备法定理由,纯粹是人去世了,要求的补偿。

如果死者家属一味的要求,可以让死者家属到法院去起诉,法院该怎么判决怎么判决,该怎么承担责任由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即可,没有必要私下解决。当然,有很多肇事司机出于人道主义,拿出一万两万的进行慰问,也是可以的,拿出60万慰问,说实话我是没听说过。

行人违规穿马路被撞死,保险赔偿后家属要求司机再赔60万。

保险公司在赔偿的时候,不管是医疗费,还是丧葬费等赔偿,都是有一定标准的。而题目中提到的情况,恐怕也是双方都已经认可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且签字了,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不会进行二次赔付。

但是家属仍然要求再赔偿60万,具体是什么名目,题目中并没有提到。

题目中的双方责任划分,以及购买的保险的额度都没有提到,所以能够给出的建议比较少。

目前最好的解决方法,只能是建议起诉了。

现在很多人认为死人就有理,不管对不对——闹、告!行人违规穿马路被撞死,交警那里已经有定论了,保险公司也赔了,应该满足了。如果他家属还要你赔60万,那就只有报警,上法庭解决。

保险公司赔偿后,还想再要60万,违规穿马路还有理了!法律可不答应。

行人的死谁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 死亡一人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撞死人的交通事故,需要根据驾驶员的责任来进行判定,对于行人违规横穿马路,很明显行人占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哪怕驾驶员不小心撞死行人也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但驾驶员也有一定的责任,那就是自己没有仔细观察路况,因此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60万用不用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 双方责任进行分摊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 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 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行为人违规横穿马路被撞死,应当首先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根据双方责任进行分摊,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驾驶员 最多可能承担30% 的责任,哪怕交警部门判定驾驶员无责,也是需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死亡的民事赔偿一般包括: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 等等。

对于一个一般的城市来说,所有的费用加起来大约在一百万左右,大部分的赔偿费用会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如果驾驶员的第三者责任险额度够并且购买了不计免赔险,可能保险公司就赔偿完毕了,就算第三者责任险额度不是那么高,剩下的部分应该由驾驶员和行人承担,但无论怎么分配,也不可能达到60万这么高,家属还要再索取60万是完全没有道理的,驾驶员完全可以拒绝赔偿。

以上是我的回答,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留言评论。

我是 @法律咨询乔也 ,擅长领域物业纠纷、交通肇事,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在保险公司已经理赔的情况下,千万千万别再私了给钱,钱多了可以资助贫困山区孩子读书,那是功德无量,给违章行人家属那是助长违章者气焰,真要不得。

他们要是再找你要钱,你让他们走法律程序,并录音做打官司的准备,证据齐了还可以告他们敲诈勒索。

一哥们情况和你类似,也是保险赔付后再被要钱,不听我们劝,心软给了30万,结果那家人后来没事就找他要钱,赖上了,弄得自己差点得精神病,最终还是打官司了结。

赔个毛,行人违规,驾驶方一般是按照中国息事宁人的风格、交警要求的照顾弱势一方的准则,象征性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处理即可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对死者已经进行了赔偿。那就说明这个事故的赔偿已经处理完毕。没有处理完毕的话,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死者的损失。既然已经处理完毕。那么死者家属就没有理由再找肇事司机个人单独要钱。这属于敲诈勒索。必要的话可以报警处理。

作为死者的家属。总想在事故中多得到一些赔偿。这个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能因为。又失去亲人的痛苦。就做出。超越法律底线的行为。所以死者家属。觉得钱赔偿的比较少。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损失。如果人民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请求那么就会判决肇事司机继续赔偿损失。但是往往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完毕的那就说明这起交通事故已经结案了。就意味着赔偿已经全部结束。

这种情况。一个是告诉死者家属。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最后依法院判决为准。另一个如果纠缠不清的那就应该报警处理。毕竟死者家属经常来找你影响到了你的个人生活,以及工作。完全可以报警处理的,从而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事事故中。死者的家属可能也不太了解,或者说也不懂法。对于交通事故中给死者。造成的损失。具体赔偿是多少钱。都是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计算赔偿的。而不是死者家属自己想象的那样,他们认为应该赔偿多少就赔偿多少。只是这些法律常识死者家属可能还不了解。因此,可以让死者家属。到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都有一个调解。那么在调解的时候。法官就会讲。法律的规定。以及如何赔偿死者损失的各个法律条款。与死者的家属讲清楚。让死者的家属充分了解。老人死亡后应该得到哪些赔偿。我想私了家属了解。法律的条款以后。应该就能正确面对这个问题。

对于这件事处理的办法。

1、可以报警求助。由人民警察将双方。约到一起。进行普法教育或者是协调。协调不成的只能走诉讼程序。

2、可以直接告诉。死者的家属到法院起诉。法院怎么判就怎么赔偿?

理赔流程如下:

1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2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陪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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